男子為賭博將車抵押,三次借款15萬拒不還錢,債權人該哭了

法律 中國人民銀行 轎車 法制 社會 幫幫法律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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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為賭博將車抵押,三次借款15萬拒不還錢,債權人該哭了


俗話說: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也有例外情況,即使當事人拿著借條起訴到法院也未必就能勝訴。如賭博欠的賭債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法院認為賭債不屬於法律保護的範圍,依法駁回債權人訴訟請求,債權人只能後悔恨不已。

案例:


男子為賭博將車抵押,三次借款15萬拒不還錢,債權人該哭了


經法庭審理查明,2016年1月23日,被告劉某在新村賭博輸了1萬元,在中介人宋某的介紹下,將自己小轎車的登記證作抵押向原告高某借款1萬元;借款時,原告高某當即扣除利息700元,被告劉某實際借到原告的現金為9300元。同年2月6日和8日,被告劉某又在宋某的介紹下,先後兩次以其小轎車作抵押向原告高某分別借款5萬元和9.1萬元用於賭博。


男子為賭博將車抵押,三次借款15萬拒不還錢,債權人該哭了


被告劉某先後三次向原告高某借款合計15.1萬元,合併立寫成一張借條給原告收執,借條寫明:“今借到高某人民幣壹拾伍萬壹仟元整(151000),月息6%,本人用自己一輛小車用於質押給高某,車輛型號(略),車號(略)。本人連本帶利還清給高某,高某歸還車輛給車主。借款人:劉某。2016年2月7日。

原告高某因追不回借款,將被告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劉某歸還原告借款15.1萬元並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利息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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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某辯稱,原告訴稱被告以做生意為由向原告借款不是事實,雙方的借貸關係不存在,15.1萬元是賭債,不應受到法律保護,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最後,法庭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劉某歸還借款9300元,並從2016年1月23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給原告高某;駁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解讀:


男子為賭博將車抵押,三次借款15萬拒不還錢,債權人該哭了


日常生活中,由於群眾的法律意識淡薄,認為借錢還錢天經地義,不懂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規定;認為對方借款有借條就行,明知道對方借款是用於非法途徑而貪圖一時的高額利息,總以為對方有書面借條且提供財產擔保無風險,或者不問借款用途、有無償付能力而借款;但債權人往往就在這些問題上、法律上吃了大虧而後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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