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這樣的行政法複習套路只能打出666了

法律 金融 交通 法制 眾合司考 2017-05-29

驚!這樣的行政法複習套路只能打出666了

行政法在司法考試各學科中,難度最大,得分最低,絕大多數考生畏之如虎。且考察的知識點離生活遠,不宜入門:行政法試題的案例主要以“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為主,法律用詞都過於生澀、離生活較遠......

但相信你看了接下來的考點解讀和真題分析,會對行政法常考難點有一個新的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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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 《行政複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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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真題再現

1、(2013—2—50,單) 甲市乙區政府決定徵收某村集體土地100畝。該村50戶村民不服,申請行政複議。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

A.申請複議的期限為30日

B.村民應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複議

C.甲市政府為複議機關

D.如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答案:A

解析:(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可知,複議最短的期限應為60日,A選項中複議的期限為30日的說法錯誤。

(2)同一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複議。B項正確。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C項正確。

(4)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D項正確。本題答案為A。

2、(2012—2—47,單)經傳喚調查,某區公安分局以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為由,決定對孫某處以10日行政拘留,並處500元罰款。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傳喚孫某時,某區公安分局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孫某

B.傳喚後對孫某的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C.孫某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應向市公安局申請

D.如孫某對處罰決定不服直接起訴的,應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

答案:A

解析:(1) A選項正確。對於本選項,程序正當原則要求做出行為時要說明理由並聽取陳述、申辯,因此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孫某自然是程序正當原則的應有之意。

(2)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故B選項表述為48小時是錯誤的。

(3)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C選項的表述遺漏了區政府,所以是錯誤的。

(4)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而本題的D選項缺少暫緩執行治安處罰的多個條件,當事人申請、保證人或保證金以及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所以D選項的表述過於絕對化。本題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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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 行政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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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真題再現

1.(2010—2—86,多) 縣計生委認定孫某違法生育第二胎,決定對孫某徵收社會撫養費40000元。孫某向縣政府申請複議,要求撤銷該決定。縣政府維持該決定,並在徵收總額中補充列入遺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會撫養費。孫某不服,向法院起訴。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此案的被告應為縣計生委與縣政府

B.此案應由中級法院管轄

C.此案的複議決定違法

D.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

答案:BC

解析:本題中,縣計生委決定對孫某徵收社會撫養費40000元,縣政府維持該決定,但在徵收總額中補充列入遺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會撫養費,這屬於部分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構成複議改變。因此,應當以縣政府為被告。A項錯誤。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題中,被告是縣級政府,因此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B項正確。

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本題中,縣計生委決定對孫某徵收社會撫養費40000元,縣政府維持該決定,但在徵收總額中補充列入遺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會撫養費,複議決定作了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變更,是違法的。C項正確。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本題答案為B、C。

2.(2012—2—79,多) 甲縣宋某到乙縣訪親,因醉酒被乙縣公安局扣留24小時。宋某認為乙縣公安局的行為違法,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扣留宋某的行為為行政處罰

B.甲縣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C.乙縣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D.宋某的親戚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本案中,當事人處於醉酒狀態,並無違法行為,顯然不可能對其進行制裁。而且,扣留本身也並不說明最終會如何處理宋某,系暫時性的行為。可見,對醉酒的人進行約束屬於行政強制措施,而非行政處罰,故A選項錯誤。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B、C選項正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所謂的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是指由於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導致了其法律上的地位發生了某種變化。本案中,是否扣留宋某並不導致宋某的親戚法律地位的變化,因此,他沒有成為第三人的資格,故D選項錯誤。本題答案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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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 行政訴訟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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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

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二)與被訴的行政複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或者在複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四)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

第十四條 合夥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准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夥組織提起訴訟的,合夥人為共同原告。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

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第十五條 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併、強令兼併、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係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股份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真題再現

1.(2013—2—82,多)一公司為股份制企業,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下列哪些主體有權以該公司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A.股東

B.股東大會

C.股東代表大會

D.董事會

答案:BCD

解析:股份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本題的答案為B、C、D。

2.(2012—2—46,單)經王某請求,國家專利複審機構宣告授予李某的專利權無效,並於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達決定書。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李某妻子應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訴

B.法院應當通知王某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C.本案原告的起訴期限為60日

D.本案原告應先申請行政複議再起訴

答案:B

解析:(1)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這裡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託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本案中李某死亡,李某的妻子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而不是以李某代理人的身份起訴。故A選項錯誤。

(2)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王某作為專利的爭議人,專利宣告無效的申請人,與行政行為之間有密切的利害關係,如果法院將該行為撤銷,將直接導致王某之前的請求結果發生變化,從而影響了其法律地位。所以,應當通知他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故B選項正確。

(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故C選項錯誤。

(4)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可以直接起訴,專利案件並沒有複議前置的情形,故D選項錯誤。本題答案為B。

在端午節前合合菌還會最後更新一次行政法高頻考點,做一次彙總,希望對正在或即將複習行政法的你有所幫助~

動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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