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解 我們有話說

法律 曲陽法院 2019-04-26

“這案子你願意調解嗎?”

不管打沒打過官司,這句法官“標準用語”,小夥伴們肯定聽說過。

為什麼法官那麼喜歡調解結案?除了“調解率”這個考評指標,調解結案究竟有沒有價值?


關於調解 我們有話說


快、快,小板凳坐起來,讓我們聽聽曲陽法院的法官們是怎麼說,怎麼做的。

01

“我們是真的熱愛調解,調解結案能起到真正的定紛止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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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甄某訴與被告馬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甄某提交證據要求馬某返還本金及利息等592000元。辦案法官王法官認真審閱卷宗材料後,與被告馬某電話溝通得知他目前在四川省居住生活,且對還款持消極態度。為了儘快順利結案,王法官和主管院長張院長不辭辛苦,遠赴四川找到被告馬某,馬某承認自己給甄某書寫的借條,且確實借了原告的錢,但近期不能還款。兩位法官認真地對馬某講解了如不償還借款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馬某感受到了法律的嚴肅,同意近期分兩次償還借款,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02

“調解可以讓我們跳脫很多條框的束縛來辦案,讓不懂法的人更容易接受。”

調解優先是《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的法官辦案原則,有時候一方當事人的主張不是那麼“有理有據”時, 法官可以在判決之前進行調解,但絕對不是違法辦案。

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合夥協議糾紛一案,雖然訴訟標的額僅1萬5千元,但承辦該案的張法官深知群眾利益無小事。庭前,張法官仔細查閱了該案卷宗,合議庭公開開庭,讓雙方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並就原告張某因不瞭解法律提出的訴訟理由逐一進行了釋明,之後經認真合議後,合議庭認為張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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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張法官考慮今年七十歲的原告張某,思想和行為頗為固執,對法律的理解和接受能力有限,如判決本案,並不能使之服判息訴甚至可能引發信訪。於是張法官便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中,張法官首先針對張某在合夥中實際出資及訴訟中的不當行為,耐心地給其講法釋法,曉之以理,使其從內心明白其訴訟理由不能成立的原因;同時,又對李某動之以情,使李某主動補償張某3000元,最終張某自願撤回起訴,雙方當事人終於握手言和。

03

“大多數情況下,調解是對當事人雙方都有好處的。”

近日,燕趙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李某訴張某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男方李某與女方張某經人介紹於2017年10月同居生活,2019年2月份雙方開始分居生活至今。李某稱同居生活前通過倆媒人張某索要彩禮款17餘萬元,購置“三金”款1萬元,這些花費導致原告家中十分困難,李某起訴張某返還索要彩禮款13萬元。張某稱只收到彩禮款13.8萬元,且自己在與李某同居期間曾做流產手術,對身體健康產生嚴重影響,且至今還未恢復,再加上自己家裡是貧困戶,生活困難,只能返還8萬元的彩禮款。該案兩個媒人均證明張某收到的彩禮款為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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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李某起訴之日起,李某的父親經常到法庭就此事吵鬧,鑑於雙方矛盾較大,辦理案件的法官充分考慮雙方情況,積極與原告代理律師聯繫,通過多方的溝通和調解,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04

“當事人從心理上更容易拿到錢,或更願意將錢付出去。”

張某依法從事柴油運輸業務,喬某經營一家名為“新世紀”的加油站。2005年張某給喬某運送了一部分柴油,但其一直沒有給張某結算油款,後經張某索要,喬某於2005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但喬某一直沒有償還,經張某多次催要,其一直推諉拒絕還款。2019年2月28日張某將喬某告上了法庭。4月18日開庭審理當天,被告喬某稱二人是朋友關係,確實有生意往來,也承認本案欠款事實,只是這兩年做生意賠了,可以通過法庭調解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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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法官當庭對雙方展開耐心的調解,後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被告喬某分兩期償還原告張某欠款,如不能按期足額償還欠款,原告張某可就全部剩餘欠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雙方都感到這比收到判決更靠譜。

05

“調解讓熟人之間尤其是親人、鄉鄰恢復往日情分。”

近期,民庭審結一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件。原告與被告劉某某系親兄弟。被告劉某某單身,是村裡的五保戶,原告一直負責照顧他。2017年6月份,被告劉某某與其他被告簽訂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將位於北臺鄉土嶺村的承包地2塊面積0.81畝轉租給其他被告。原告稱案涉地塊有自己的份額,請求確認各被告之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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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民事糾紛看起來案情簡單,卻牽扯多方利益,處理不好將會引發各方面矛盾,尤其是涉及老百姓賴以生存的土地,法官更要慎重裁判。開庭後,辦案法官並沒有急於出判決,而是花數幾個小時深入到田間地頭,去查看土地現狀,到原、被告家中挨個反覆做思想工作,釋法明理的同時分析利害關係,消除當事人對立情緒,化解鄉親鄰里的矛盾,更重要的消除了親兄弟之間的隔閡,最終原告申請撤訴。

06

“無論何時,當事人都仍有著絕對的主動權。”

好了,列舉了上面那麼多案例,也許你仍是一個固執而慎重的人,那法官再告訴你幾句話。

(1)在調解開始前,只要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法官都不能強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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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不願意繼續調解,可以隨時提出,法官都應當終止調解程序,回到法律框架來繼續審判。

(3)在結束調解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在調解時曾承認的事實、曾同意作出的讓步,都不再算數!即法官不能把這些用到案件審理中,還是要回到正常的證據和法律規定內來判案。

看到這裡,想必聰明的小夥伴都會知道:當下一次你的承辦法官再提出案件調解請求時,其實不妨優雅地坐下來,嘴角一笑,說道“好的,讓我們來具體地談談這個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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