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業費,法官一句話解釋清楚了!'

法律 刑法 人生第一份工作 肅寧普法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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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

物業服務合同屬於公共服務合同

對於服務是否存在缺陷的判斷

不應以個別業主的感受為標準

一般情況下的服務瑕疵

不能成為拒絕繳納物業費的理由

拖欠三年物業費的業主,面對法院的判決不為所動。最終在蘇州市園區法院組織的一次凌晨執行行動中,這位任性業主被拘傳,同意繳清拖欠物業費和違約金共計15000餘元,又因抗拒執行、拒不申報財產被罰款1000元。

拒交物業費

這般維權法院不支持

半年前吳某收到法院傳票,小區物業公司因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將其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吳某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原來,吳某因為不滿小區物業的服務,已經三年多沒有繳納物業費了。法庭上,吳某辯稱原告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服務水平低、服務態度差,卻未能拿出有效證據證明。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物業公司在管理服務過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令被告不滿意的地方,但物業服務合同屬於公共服務合同,對於服務是否存在缺陷的判斷不應以個別業主的感受為標準,一般情況下的服務瑕疵不能成為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的理由。

被告吳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在服務合同存續期間違背的具體合同條款,最後法院支持了物業公司的訴請,判決被告吳某支付拖欠物業費和違約金共計15000餘元。

無視法院判決

尋找藉口花樣百出

接過判決書,吳某隨手揚了揚,就幾張紙片還能追著我要錢?隨手將判決書往包裡一塞,大搖大擺的回家去了。面對吳某“要錢沒有,爛命一條”的消極態度,物業公司只得向園區法院申請執行。

吳某先是無視並撕毀了張貼的執行通知書,又拒絕申報財產。在承辦法官多次催問下,吳某才稍稍鬆了口,交代自己有套房子和一部轎車,只是家中生活困難,還有房貸要還,實在沒辦法一次性拿出一萬多的物業費。執行法官又問及吳某名下三萬多的存款,認為實在無法理解吳某“家中生活困難”,吳某辯稱該存款是母親以自己名義存的。

強制執行

繳清欠費再接罰單

本以為打發掉了執行法官,吳某又過上了安逸舒適的小日子,不料想半夜卻在睡夢中被人叫醒。在園區法院本次組織的凌晨執行行動中,吳某的大名赫然在列,最終吳某乘上警車被拘傳至法院。一看這次動真格的了,吳某立刻表示願意馬上履行。

經查明,吳某完全有履行能力,在法院多次督促之後仍拒不履行,現吳某履行了付款義務,並出具檢討書,有悔改表現,法院決定對吳某從輕處罰,罰款1000元。

法官說法

我國《民訴法》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案中,被告吳某在法院對其進行法律釋明之後,謊報、甚至拒不申報財產,情節較為惡劣,對其進行罰款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如果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可以向業主委員會反映,由業主委員會督促物業進行整改,若整改不到位,業主委員會可採取進一步維權手段。業主如果有證據表明因物業方面造成自己損失,可另行主張賠償而不是拒絕繳納物業費,應採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理性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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