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能否被公司辭退,太多人吃了啞巴虧

法律 經濟 職場 一起看生活 一起看生活 2017-09-17

新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有沒有補償金和補償金多少,與主動辭職、被動辭職,沒有直接關係,主要得看原因。

糾正絕大多數人的三大誤區: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需要支付補償金

2-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支付補償金

3-計算補償金的基數而不是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實發工資作為基數,計算補償金

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能否被公司辭退,太多人吃了啞巴虧

主動辭職

一、自己辭職:

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10種情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否則不需要支付。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補償

2、用人單位未按時支付全額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補償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補償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補償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補償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補償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補償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補償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補償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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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

二、被動辭退:

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12情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否則不需要支付。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補償金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補償金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補償金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需支付補償金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需支付補償金

7、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支付補償金

8、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需支付補償金

9、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需支付補償金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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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補償金

三、支付補償金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很多人缺乏法律常識就吃虧了

實際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補償金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計算補償金,而不是以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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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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