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籤的《入股協議書》,為啥法院按民間借貸審?

法律 投資 法制 社會 9樓律師 2017-04-17

合同籤的《入股協議書》,為啥法院按民間借貸審?

有人拿了一份名叫《入股協議書》的合同來找我看,說對方按照這個合同已經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償還借款,開了一次庭,法官告訴他說這是個借款,問他同不同意調解給錢。

這個人覺得法官說的不對,認為這合同名稱就是叫做《入股協議書》,也正常給人分紅,憑啥當成個民間借貸案子來審,他自己認為應當是合夥關係。

我拿過來這合同看了看,合同名稱確實是《入股協議書》,甲方和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開辦的公司投資200萬元,乙方每年按甲方投資額的30%向其分紅,自2014年起1月、六月初向甲方各分配紅利30萬元;甲方的股金不能被稀釋和貶值。甲方如果需要退股,須提前一個月告知乙方。協議簽訂當日乙方出具收條,內容為收到甲方股金200萬元。2014年開始,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向甲方支付了3次30萬元。公司也是乙方自行在經營,甲方也沒去公司開過股東會等會議。

到了2015年6月份時,乙方的公司虧損的厲害,也沒再給過甲方錢。

甲方訴至法院,要求乙方償還借款200萬元,並按約定年利率30%支付利息。

九樓律師認為:這個案子的焦點就是雙方簽訂的合同性質到底是合夥協議還是借款合同?

每個法律關係體現的合同都存在特定的法律特徵,不是說有分紅就一定是合作關係。

合同籤的《入股協議書》,為啥法院按民間借貸審?

合夥協議的特徵很明顯,合夥必須由合夥人合夥經營,而且對盈餘分配有明確的約定,而且因為投資具有風險性,所以“盈餘”不可能是一個固定數額。合同約定的分紅數額固定並非是對盈餘分配方面的約定,實際上是沒有約定童某參與盈餘分配,這也不符合合夥人必須分享收益的構成要件。

民間借貸關係的基本特徵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

本案的協議中實際是約定了“保底條款”,雖名為投資協議,但是雙方之間實際上是形成了民間借貸關係而非真正的投資合夥行為,年分紅30%實際上是約定的借款利息,因此法院會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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