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法院:判決首例“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案件合同無效'

投資 金融 人生第一份工作 文明神木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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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神木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首次認定“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2010年9月10日,借款人王某因生意資金週轉向張某借款3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一個月,借款期間月利率3.3%。張某預扣一個月利息0.99萬元後向王某支付29.01萬元,后王某向張某出具借據一支。借款使用期間,王某向張某支付利息17.82萬元,剩餘借款本息經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清償,故張某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

神木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與案外人王某、劉某等人於2010年7月14日成立了投資公司,面向社會吸收閒散資金,再投資或高利轉貸賺錢營利。2010年至2012年間該公司將從社會吸收的閒散資金以股東王某、張某等人的名義向63人出借資金,貸款對象眾多,金額達17461萬元,利率從月息3%至3.3%不等。張某與王某等人成立所謂的投資公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又以個人名義出借,從中賺取利差,出借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出借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故案涉民間借貸行為無效,已支付的款項衝抵借款本金,不再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支付利息,但借款人應按年利率6%向張某支付資金佔用費。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高速增長,案件類型呈現多樣化、複雜化,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對此,在今後的工作中,神木法院將進一步加強民商事審判工作力度,充分發揮審判工作的評價、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一步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重點通過審查借貸雙方的關係、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合法來源、交付方式、利息款項流向等事實和因素認定借貸關係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和非法集資類行為,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借貸,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規範民間借貸,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武子云 通訊員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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