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借車出了事故也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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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朋友間借車最好也籤紙質協議

朋友要借私家車一用,到底該不該借?借吧,一旦車被颳了蹭了,不好責怪;不借吧,又怕情面上過不去,得罪人。楊某某就因好心借車引來了麻煩。一場突發車禍讓他損失17萬餘元,他為此和朋友對簿公堂。

近日,阜南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開著借來的車遇車禍起糾紛

楊某某和姜某某是多年的老同學,沒事時經常小聚,聯絡感情。

今年3月份,姜某某的朋友王某某請他幫忙借一輛私家車用。姜某某認為自己和楊某某關係不錯,開口借車是一件小事,便答應了。

於是,姜某某向楊某某提出借其本田車一用的要求。當時,楊某某有些猶豫,但看在老同學的面子上,也不好拒絕,便同意了,將車鑰匙交給了姜某某。

3月19日,王某某從姜某某手裡借走楊某某的本田轎車,同行的還有其他幾位朋友。

當晚9時15分,王某某駕駛該車沿328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阜南縣黃崗鎮境內時,轎車與一輛停放在路邊的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兩死兩傷的交通事故。其中,王某某自己也身受重傷。

事後,楊某某委託評估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確定這輛小型轎車因交通事故折損達17萬餘元。

對於自己的損失,楊某某感到鬱悶,找到姜某某商談相關賠償問題,但雙方遲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萬般無奈,楊某某將好朋友姜某某告上了法庭。

中間人是否擔責,雙方各執一詞

法庭上,原告楊某某認為被告姜某某在借車過程中,因管理不善而致車輛毀損。姜某某拒不賠償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損害了他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姜某某應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被告姜某某辯稱,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他不是實際使用人,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應由實際駕駛人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姜某某還認為,事故發生時原告楊某某的車輛由王某某實際使用。王某某是本案的實際侵權人,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為查明案情,他申請追加王某某為必要訴訟人。

法院一審判決借車人擔責

一審法院審理認定,被告姜某某向原告楊某某借用車輛,雖未簽訂書面借用協議,但依據原、被告被詢問筆錄,能夠證實雙方實際借用合同的成立。姜某某在借用車輛過程中因管理不善,致使車輛突遇事故遭到毀損,姜某某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定,被告姜某某主張追加實際駕駛人王某某參加訴訟,並由王某某進行賠償的問題,因本案為借用合同糾紛,追加被告不符合法律規定。如姜某某認為應當由王某某賠償,其在賠償後可以向王某某追要。

最後,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姜某某賠償原告楊某某損失費1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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