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保險:承認車禍“頂包”,車主:保險憑啥還拒賠25.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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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寫今天的交通事故“頂包”案前,允許我作為作者有吐槽的權利。

偶然一翻,我居然已經寫了200個左右的保險糾紛案例。然而這200多個糾紛下面的評論卻顯示出來很多讓我很疑惑的情況。

情況1:無數的人認為保險公司理賠都是不管有理無理都是先拒賠。

情況2:絕大部分人認為,保險理賠糾紛百分百是保險公司的錯。

情況3:很多人認為“大家都說保險公司錯”那麼保險公司就是錯了。

情況4:到處都是保險糾紛案例,說明保險理賠很難;一旦寫保險理賠案例,那麼絕對是保險軟文。

情況5:法院都判決保險公司輸了,那麼保險公司絕對就是過錯方。

情況6……情況7……

算了,你們認為的都對!

以後對於這些評論我會減少回覆,甚至不予以評論,畢竟我寫保險糾紛案例目的是為了普及保險理賠中容易遇到哪些糾紛情況,以及我們對於一些保險常識的錯誤認知,還有當我們遇到保險糾紛如何處置,而不是來看大家謾罵的。

本文的案例,將講述交通事故後,“頂包”情況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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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寫今天的交通事故“頂包”案前,允許我作為作者有吐槽的權利。

偶然一翻,我居然已經寫了200個左右的保險糾紛案例。然而這200多個糾紛下面的評論卻顯示出來很多讓我很疑惑的情況。

情況1:無數的人認為保險公司理賠都是不管有理無理都是先拒賠。

情況2:絕大部分人認為,保險理賠糾紛百分百是保險公司的錯。

情況3:很多人認為“大家都說保險公司錯”那麼保險公司就是錯了。

情況4:到處都是保險糾紛案例,說明保險理賠很難;一旦寫保險理賠案例,那麼絕對是保險軟文。

情況5:法院都判決保險公司輸了,那麼保險公司絕對就是過錯方。

情況6……情況7……

算了,你們認為的都對!

以後對於這些評論我會減少回覆,甚至不予以評論,畢竟我寫保險糾紛案例目的是為了普及保險理賠中容易遇到哪些糾紛情況,以及我們對於一些保險常識的錯誤認知,還有當我們遇到保險糾紛如何處置,而不是來看大家謾罵的。

本文的案例,將講述交通事故後,“頂包”情況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付!

案例說保險:承認車禍“頂包”,車主:保險憑啥還拒賠25.5萬?

案例始末

2015年8月19日,任某駕駛自己的車除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車損額25.5萬元。

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查勘員現場詢問誰是駕駛員時,張某承認自己是該車駕駛員。

第二天,8月20日,保險公司分別再詢問任某和張某,二人均稱張某是駕駛員。

8月24日保險公司再度詢問時,任某承認案發時是由自己駕駛車輛。

8月25日,保險公司詢問案發時同車的任某妻子尚某,尚某稱駕駛員為任某。

保險公司以“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約定駕駛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為由,拒絕賠付本次交通事故帶來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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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寫今天的交通事故“頂包”案前,允許我作為作者有吐槽的權利。

偶然一翻,我居然已經寫了200個左右的保險糾紛案例。然而這200多個糾紛下面的評論卻顯示出來很多讓我很疑惑的情況。

情況1:無數的人認為保險公司理賠都是不管有理無理都是先拒賠。

情況2:絕大部分人認為,保險理賠糾紛百分百是保險公司的錯。

情況3:很多人認為“大家都說保險公司錯”那麼保險公司就是錯了。

情況4:到處都是保險糾紛案例,說明保險理賠很難;一旦寫保險理賠案例,那麼絕對是保險軟文。

情況5:法院都判決保險公司輸了,那麼保險公司絕對就是過錯方。

情況6……情況7……

算了,你們認為的都對!

以後對於這些評論我會減少回覆,甚至不予以評論,畢竟我寫保險糾紛案例目的是為了普及保險理賠中容易遇到哪些糾紛情況,以及我們對於一些保險常識的錯誤認知,還有當我們遇到保險糾紛如何處置,而不是來看大家謾罵的。

本文的案例,將講述交通事故後,“頂包”情況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付!

案例說保險:承認車禍“頂包”,車主:保險憑啥還拒賠25.5萬?

案例始末

2015年8月19日,任某駕駛自己的車除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車損額25.5萬元。

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查勘員現場詢問誰是駕駛員時,張某承認自己是該車駕駛員。

第二天,8月20日,保險公司分別再詢問任某和張某,二人均稱張某是駕駛員。

8月24日保險公司再度詢問時,任某承認案發時是由自己駕駛車輛。

8月25日,保險公司詢問案發時同車的任某妻子尚某,尚某稱駕駛員為任某。

保險公司以“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約定駕駛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為由,拒絕賠付本次交通事故帶來的經濟損失。

案例說保險:承認車禍“頂包”,車主:保險憑啥還拒賠25.5萬?

一審法院認為:

1、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任某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對被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應在其保險範圍和保額內承擔的車輛損失賠付責任。

2、保險公司提出的任某讓朋友頂包交通事故的行為屬於毀滅證據,偽造現場的抗辯意見,因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任某車輛損失費用254757元,鑑定費2547元。

保險公司不服訴到二審法院瀋陽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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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寫今天的交通事故“頂包”案前,允許我作為作者有吐槽的權利。

偶然一翻,我居然已經寫了200個左右的保險糾紛案例。然而這200多個糾紛下面的評論卻顯示出來很多讓我很疑惑的情況。

情況1:無數的人認為保險公司理賠都是不管有理無理都是先拒賠。

情況2:絕大部分人認為,保險理賠糾紛百分百是保險公司的錯。

情況3:很多人認為“大家都說保險公司錯”那麼保險公司就是錯了。

情況4:到處都是保險糾紛案例,說明保險理賠很難;一旦寫保險理賠案例,那麼絕對是保險軟文。

情況5:法院都判決保險公司輸了,那麼保險公司絕對就是過錯方。

情況6……情況7……

算了,你們認為的都對!

以後對於這些評論我會減少回覆,甚至不予以評論,畢竟我寫保險糾紛案例目的是為了普及保險理賠中容易遇到哪些糾紛情況,以及我們對於一些保險常識的錯誤認知,還有當我們遇到保險糾紛如何處置,而不是來看大家謾罵的。

本文的案例,將講述交通事故後,“頂包”情況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付!

案例說保險:承認車禍“頂包”,車主:保險憑啥還拒賠25.5萬?

案例始末

2015年8月19日,任某駕駛自己的車除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車損額25.5萬元。

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查勘員現場詢問誰是駕駛員時,張某承認自己是該車駕駛員。

第二天,8月20日,保險公司分別再詢問任某和張某,二人均稱張某是駕駛員。

8月24日保險公司再度詢問時,任某承認案發時是由自己駕駛車輛。

8月25日,保險公司詢問案發時同車的任某妻子尚某,尚某稱駕駛員為任某。

保險公司以“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約定駕駛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為由,拒絕賠付本次交通事故帶來的經濟損失。

案例說保險:承認車禍“頂包”,車主:保險憑啥還拒賠25.5萬?

一審法院認為:

1、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任某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對被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應在其保險範圍和保額內承擔的車輛損失賠付責任。

2、保險公司提出的任某讓朋友頂包交通事故的行為屬於毀滅證據,偽造現場的抗辯意見,因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任某車輛損失費用254757元,鑑定費2547元。

保險公司不服訴到二審法院瀋陽市中院。

案例說保險:承認車禍“頂包”,車主:保險憑啥還拒賠25.5萬?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1、保險公司提出的任某在事故發生後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偽造現場,屬於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因此免除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因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該免責條款內容在投保時對投保人任某進行了明確說明,因此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2、根據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原則。該原則不僅體現在合同保險訂立過程中,也體現在合同的整個保險期間。

3、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其主要目的就是讓保險公司能夠及時的對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進行及時核定,因而在此基礎上確定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保險賠付責任。

4、任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雖然履行了及時保險的報案的義務,但是沒未能在第一時間告知其是車輛事故時的實際駕駛人。因而導致保險公司無法確定案發時的駕駛員是否存在飲酒駕駛或者毒駕等情形,而導致保險公司無法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賠付責任。任某故意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導致了保險公司無法查清客觀事實,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自行擔責。

5、任某隱瞞實際駕駛員的身份與誠實守信的正面價值導向相背離,因此一審判決在此情形下,仍然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不符合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且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應予以糾正。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決定,駁回任某的訴訟請求。即保險公司不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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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寫今天的交通事故“頂包”案前,允許我作為作者有吐槽的權利。

偶然一翻,我居然已經寫了200個左右的保險糾紛案例。然而這200多個糾紛下面的評論卻顯示出來很多讓我很疑惑的情況。

情況1:無數的人認為保險公司理賠都是不管有理無理都是先拒賠。

情況2:絕大部分人認為,保險理賠糾紛百分百是保險公司的錯。

情況3:很多人認為“大家都說保險公司錯”那麼保險公司就是錯了。

情況4:到處都是保險糾紛案例,說明保險理賠很難;一旦寫保險理賠案例,那麼絕對是保險軟文。

情況5:法院都判決保險公司輸了,那麼保險公司絕對就是過錯方。

情況6……情況7……

算了,你們認為的都對!

以後對於這些評論我會減少回覆,甚至不予以評論,畢竟我寫保險糾紛案例目的是為了普及保險理賠中容易遇到哪些糾紛情況,以及我們對於一些保險常識的錯誤認知,還有當我們遇到保險糾紛如何處置,而不是來看大家謾罵的。

本文的案例,將講述交通事故後,“頂包”情況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付!

案例說保險:承認車禍“頂包”,車主:保險憑啥還拒賠25.5萬?

案例始末

2015年8月19日,任某駕駛自己的車除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車損額25.5萬元。

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查勘員現場詢問誰是駕駛員時,張某承認自己是該車駕駛員。

第二天,8月20日,保險公司分別再詢問任某和張某,二人均稱張某是駕駛員。

8月24日保險公司再度詢問時,任某承認案發時是由自己駕駛車輛。

8月25日,保險公司詢問案發時同車的任某妻子尚某,尚某稱駕駛員為任某。

保險公司以“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約定駕駛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為由,拒絕賠付本次交通事故帶來的經濟損失。

案例說保險:承認車禍“頂包”,車主:保險憑啥還拒賠25.5萬?

一審法院認為:

1、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任某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對被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應在其保險範圍和保額內承擔的車輛損失賠付責任。

2、保險公司提出的任某讓朋友頂包交通事故的行為屬於毀滅證據,偽造現場的抗辯意見,因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任某車輛損失費用254757元,鑑定費2547元。

保險公司不服訴到二審法院瀋陽市中院。

案例說保險:承認車禍“頂包”,車主:保險憑啥還拒賠25.5萬?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1、保險公司提出的任某在事故發生後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偽造現場,屬於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因此免除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因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該免責條款內容在投保時對投保人任某進行了明確說明,因此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2、根據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原則。該原則不僅體現在合同保險訂立過程中,也體現在合同的整個保險期間。

3、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其主要目的就是讓保險公司能夠及時的對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進行及時核定,因而在此基礎上確定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保險賠付責任。

4、任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雖然履行了及時保險的報案的義務,但是沒未能在第一時間告知其是車輛事故時的實際駕駛人。因而導致保險公司無法確定案發時的駕駛員是否存在飲酒駕駛或者毒駕等情形,而導致保險公司無法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賠付責任。任某故意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導致了保險公司無法查清客觀事實,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自行擔責。

5、任某隱瞞實際駕駛員的身份與誠實守信的正面價值導向相背離,因此一審判決在此情形下,仍然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不符合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且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應予以糾正。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決定,駁回任某的訴訟請求。即保險公司不賠付。

案例說保險:承認車禍“頂包”,車主:保險憑啥還拒賠25.5萬?

海哥說險

1、海哥支持二審法院的判決方式:保險公司在投保階段沒有盡到告知保險免責條款的義務,因此該條款無效。但法院以投保人任某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因而導致保險公司無法查清客觀事實,由違反該原則的人承擔違反原則帶來的損失。這是一個維護社會道德底線的一個判決吧。

2、海哥寫了很多車險糾紛。就三者險這塊,海哥現在持有的觀點是:當被保險車輛導致了第三方損失的時候,保險公司應在調查事實情況之後予以賠付,隨後再根據調查的情況向投保人或者實際責任承擔人員,根據合同進行索賠,這樣的話就更加能夠體現三者險的保險責任。不過需要相關的司法解釋來支撐保險公司向違法肇事者索賠。

3、交通事故“頂包”很常見,但是很多人小看了保險事故查勘員的火眼金睛能力。因為保險查勘員對於同類的事故見過很多,並且保險公司內部甚至業內也會共享很多同類事故調查,也許幾句話就能知道真實的駕駛員是誰。而持續的調查,只是完善證據鏈而已。

4、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本案例來自《中國法院2018年案例---保險糾紛》

我是海哥說險,更多個人、家庭、企業保險諮詢可以私信我,關注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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