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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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遇到了一個退保的案例。

成都的一位同業妹子,委託我為她在重慶的客戶去辦理一份猶豫期退保。

猶豫期退保很常見,但是退保的投保人卻是重慶某大學的老師。最開始我以為是條款理解問題,畢竟投保人是高知群體我覺得可能是條款理解出了問題。接觸了後才知道到,她是投保是告知了體檢發現“乳腺增生、乳腺結節”,因此保險公司核保後,下發的核保結論是:“乳房方面疾病以及相關疾病”不賠,其它疾病正常承保。

很顯然,核保結論出來後,這位老師是接收了核保決定。但是在猶豫期內,老師卻想不通:我就是因為檢查出了毛病,所以怕以後這個病更加嚴重,所以才買一份重大疾病,就是為了以後萬一這個病成了重大疾病好由保險公司賠……

當然,對於這位老師鑽入了牛角尖狀態,海哥是無法勸回的,只好陪著她去辦理了退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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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遇到了一個退保的案例。

成都的一位同業妹子,委託我為她在重慶的客戶去辦理一份猶豫期退保。

猶豫期退保很常見,但是退保的投保人卻是重慶某大學的老師。最開始我以為是條款理解問題,畢竟投保人是高知群體我覺得可能是條款理解出了問題。接觸了後才知道到,她是投保是告知了體檢發現“乳腺增生、乳腺結節”,因此保險公司核保後,下發的核保結論是:“乳房方面疾病以及相關疾病”不賠,其它疾病正常承保。

很顯然,核保結論出來後,這位老師是接收了核保決定。但是在猶豫期內,老師卻想不通:我就是因為檢查出了毛病,所以怕以後這個病更加嚴重,所以才買一份重大疾病,就是為了以後萬一這個病成了重大疾病好由保險公司賠……

當然,對於這位老師鑽入了牛角尖狀態,海哥是無法勸回的,只好陪著她去辦理了退保服務。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投保時,如實告知是很多保險業務員都知道的,當然部分業務員為了獲取單子故意忽悠投保人的案例也很常見。本文的保險糾紛來自廣東省中山市法院的一起判決。糾紛的源頭就是投保人投保時候沒有如實告知體檢有異常,保險公司理賠時調查出了涉嫌帶病投保,因此拒賠。

案例時間線簡述

2010年6月2x日,陳女士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萬能險,主險為21萬壽險,附加重疾險20萬。

2016年4月2X日,陳女士在中山大學附屬某醫院彩超檢查出右側乳腺低迴聲團,性質待定,陳女士沒有在意。

2017年4月X日,陳女士再次在上述醫院進行彩超檢查,結果顯示:右側乳腺低迴聲團,考慮增生結節,擬BI-RADS3類。

2018年3月12日,陳女士再次在2010年投保的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二份重疾險,同樣是終身型壽險保額21萬,附加20萬重疾險以及其它附加險若干。

2018年6月15日,陳女士依舊在前文所說的醫院進行彩超檢查,結果顯示:右側乳腺4點位低迴聲團,BI-RADSV類,考慮惡性病變可能性大,右側乳腺1點位低迴聲團,BI-RADSIva類,考慮增生結節可能性大;同月25日陳女士被確診為右側乳腺浸潤性導管癌、右側乳腺纖維腺瘤、右側腋窩淋巴結見轉移癌。

隨後,陳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18年8月6日保險公司出具《理賠決定通知書》,告知2010年投保保險理賠重疾保險金20萬,2018年投保重疾險因為為如實告知2016年和2017年體檢異常,屬於拒賠事由,拒賠2018年6月投保的重疾保險金20萬,並根據合同約定拒賠和解除2018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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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遇到了一個退保的案例。

成都的一位同業妹子,委託我為她在重慶的客戶去辦理一份猶豫期退保。

猶豫期退保很常見,但是退保的投保人卻是重慶某大學的老師。最開始我以為是條款理解問題,畢竟投保人是高知群體我覺得可能是條款理解出了問題。接觸了後才知道到,她是投保是告知了體檢發現“乳腺增生、乳腺結節”,因此保險公司核保後,下發的核保結論是:“乳房方面疾病以及相關疾病”不賠,其它疾病正常承保。

很顯然,核保結論出來後,這位老師是接收了核保決定。但是在猶豫期內,老師卻想不通:我就是因為檢查出了毛病,所以怕以後這個病更加嚴重,所以才買一份重大疾病,就是為了以後萬一這個病成了重大疾病好由保險公司賠……

當然,對於這位老師鑽入了牛角尖狀態,海哥是無法勸回的,只好陪著她去辦理了退保服務。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投保時,如實告知是很多保險業務員都知道的,當然部分業務員為了獲取單子故意忽悠投保人的案例也很常見。本文的保險糾紛來自廣東省中山市法院的一起判決。糾紛的源頭就是投保人投保時候沒有如實告知體檢有異常,保險公司理賠時調查出了涉嫌帶病投保,因此拒賠。

案例時間線簡述

2010年6月2x日,陳女士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萬能險,主險為21萬壽險,附加重疾險20萬。

2016年4月2X日,陳女士在中山大學附屬某醫院彩超檢查出右側乳腺低迴聲團,性質待定,陳女士沒有在意。

2017年4月X日,陳女士再次在上述醫院進行彩超檢查,結果顯示:右側乳腺低迴聲團,考慮增生結節,擬BI-RADS3類。

2018年3月12日,陳女士再次在2010年投保的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二份重疾險,同樣是終身型壽險保額21萬,附加20萬重疾險以及其它附加險若干。

2018年6月15日,陳女士依舊在前文所說的醫院進行彩超檢查,結果顯示:右側乳腺4點位低迴聲團,BI-RADSV類,考慮惡性病變可能性大,右側乳腺1點位低迴聲團,BI-RADSIva類,考慮增生結節可能性大;同月25日陳女士被確診為右側乳腺浸潤性導管癌、右側乳腺纖維腺瘤、右側腋窩淋巴結見轉移癌。

隨後,陳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18年8月6日保險公司出具《理賠決定通知書》,告知2010年投保保險理賠重疾保險金20萬,2018年投保重疾險因為為如實告知2016年和2017年體檢異常,屬於拒賠事由,拒賠2018年6月投保的重疾保險金20萬,並根據合同約定拒賠和解除2018年的合同。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陳女士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而法院也判決了保險公司賠錢,這又是怎麼回事兒呢?

拒賠理由

2018年6月,陳女士投保時,保險投保單上的健康告知欄有一項約定:您目前或過去一年內是否去醫院進行過門診的檢查、服藥、手術或其他治療?您過去三年內是否曾有醫學檢查(包括健康體檢)結果異常?您是否曾有陰道異常流血、畸胎瘤、葡萄胎、盆腔炎或其他任何乳房、子宮、卵巢的疾病?

陳女士對此項健康告知的答案均勾選了“否”。同時,投保單末尾投保人簽名及被保險人簽名處有陳女士簽名。

因此保險公司認為,乳腺增生問題,屬於投保時健康詢問中的:您是否曾有……其它任何乳房……的疾病。

=========

保險公司拒賠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1、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前三款我們可以看到,保險公司認為陳女士2018年的保險合同屬於帶病投保,因此依法拒賠和解除了保險合同。並且是在法律規定的30天內行使了合同解除權。

因此,可以看出投保人在投保保險時,需要如實回答保險公司的列舉式詢問。但是海哥提醒:保險公司問了什麼就回答什麼。沒問的就不要節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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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遇到了一個退保的案例。

成都的一位同業妹子,委託我為她在重慶的客戶去辦理一份猶豫期退保。

猶豫期退保很常見,但是退保的投保人卻是重慶某大學的老師。最開始我以為是條款理解問題,畢竟投保人是高知群體我覺得可能是條款理解出了問題。接觸了後才知道到,她是投保是告知了體檢發現“乳腺增生、乳腺結節”,因此保險公司核保後,下發的核保結論是:“乳房方面疾病以及相關疾病”不賠,其它疾病正常承保。

很顯然,核保結論出來後,這位老師是接收了核保決定。但是在猶豫期內,老師卻想不通:我就是因為檢查出了毛病,所以怕以後這個病更加嚴重,所以才買一份重大疾病,就是為了以後萬一這個病成了重大疾病好由保險公司賠……

當然,對於這位老師鑽入了牛角尖狀態,海哥是無法勸回的,只好陪著她去辦理了退保服務。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投保時,如實告知是很多保險業務員都知道的,當然部分業務員為了獲取單子故意忽悠投保人的案例也很常見。本文的保險糾紛來自廣東省中山市法院的一起判決。糾紛的源頭就是投保人投保時候沒有如實告知體檢有異常,保險公司理賠時調查出了涉嫌帶病投保,因此拒賠。

案例時間線簡述

2010年6月2x日,陳女士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萬能險,主險為21萬壽險,附加重疾險20萬。

2016年4月2X日,陳女士在中山大學附屬某醫院彩超檢查出右側乳腺低迴聲團,性質待定,陳女士沒有在意。

2017年4月X日,陳女士再次在上述醫院進行彩超檢查,結果顯示:右側乳腺低迴聲團,考慮增生結節,擬BI-RADS3類。

2018年3月12日,陳女士再次在2010年投保的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二份重疾險,同樣是終身型壽險保額21萬,附加20萬重疾險以及其它附加險若干。

2018年6月15日,陳女士依舊在前文所說的醫院進行彩超檢查,結果顯示:右側乳腺4點位低迴聲團,BI-RADSV類,考慮惡性病變可能性大,右側乳腺1點位低迴聲團,BI-RADSIva類,考慮增生結節可能性大;同月25日陳女士被確診為右側乳腺浸潤性導管癌、右側乳腺纖維腺瘤、右側腋窩淋巴結見轉移癌。

隨後,陳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18年8月6日保險公司出具《理賠決定通知書》,告知2010年投保保險理賠重疾保險金20萬,2018年投保重疾險因為為如實告知2016年和2017年體檢異常,屬於拒賠事由,拒賠2018年6月投保的重疾保險金20萬,並根據合同約定拒賠和解除2018年的合同。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陳女士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而法院也判決了保險公司賠錢,這又是怎麼回事兒呢?

拒賠理由

2018年6月,陳女士投保時,保險投保單上的健康告知欄有一項約定:您目前或過去一年內是否去醫院進行過門診的檢查、服藥、手術或其他治療?您過去三年內是否曾有醫學檢查(包括健康體檢)結果異常?您是否曾有陰道異常流血、畸胎瘤、葡萄胎、盆腔炎或其他任何乳房、子宮、卵巢的疾病?

陳女士對此項健康告知的答案均勾選了“否”。同時,投保單末尾投保人簽名及被保險人簽名處有陳女士簽名。

因此保險公司認為,乳腺增生問題,屬於投保時健康詢問中的:您是否曾有……其它任何乳房……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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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拒賠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1、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前三款我們可以看到,保險公司認為陳女士2018年的保險合同屬於帶病投保,因此依法拒賠和解除了保險合同。並且是在法律規定的30天內行使了合同解除權。

因此,可以看出投保人在投保保險時,需要如實回答保險公司的列舉式詢問。但是海哥提醒:保險公司問了什麼就回答什麼。沒問的就不要節外生枝。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陳女士方在法庭認為:

1、乳腺相關疾病是概括性詢問,健康告知詢問中,沒有明確的定義。

2、陳女士認為乳腺增生結節並不能表明是一種疾病,分為良性和惡性,不存在體檢顯示異常屬實的表述。

3、乳腺相關疾病在詢問事項時列入的位置比較靠後,陳女士不認為這些病會對承保和保費造成影響。

4、陳女士在一審中提交支付寶螞蟻保險相互保顯示乳腺纖維瘤是符合投保條件的,該乳腺結節在後面三年的檢查中呈逐漸好轉趨勢,現確診為重大疾病的位置和之前檢查出來的乳腺問題不是同一個地方。

5、陳女士認為其2010年投保的保險和本次涉案產品承保內容相同,但2010年的予以理賠了,涉案的合同大可以提高保險費來承保,因此陳女士認為自己並沒有騙保。

實際上,陳女士的部分觀點並不正確,海哥將在後面的【海哥說險】指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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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遇到了一個退保的案例。

成都的一位同業妹子,委託我為她在重慶的客戶去辦理一份猶豫期退保。

猶豫期退保很常見,但是退保的投保人卻是重慶某大學的老師。最開始我以為是條款理解問題,畢竟投保人是高知群體我覺得可能是條款理解出了問題。接觸了後才知道到,她是投保是告知了體檢發現“乳腺增生、乳腺結節”,因此保險公司核保後,下發的核保結論是:“乳房方面疾病以及相關疾病”不賠,其它疾病正常承保。

很顯然,核保結論出來後,這位老師是接收了核保決定。但是在猶豫期內,老師卻想不通:我就是因為檢查出了毛病,所以怕以後這個病更加嚴重,所以才買一份重大疾病,就是為了以後萬一這個病成了重大疾病好由保險公司賠……

當然,對於這位老師鑽入了牛角尖狀態,海哥是無法勸回的,只好陪著她去辦理了退保服務。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投保時,如實告知是很多保險業務員都知道的,當然部分業務員為了獲取單子故意忽悠投保人的案例也很常見。本文的保險糾紛來自廣東省中山市法院的一起判決。糾紛的源頭就是投保人投保時候沒有如實告知體檢有異常,保險公司理賠時調查出了涉嫌帶病投保,因此拒賠。

案例時間線簡述

2010年6月2x日,陳女士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萬能險,主險為21萬壽險,附加重疾險20萬。

2016年4月2X日,陳女士在中山大學附屬某醫院彩超檢查出右側乳腺低迴聲團,性質待定,陳女士沒有在意。

2017年4月X日,陳女士再次在上述醫院進行彩超檢查,結果顯示:右側乳腺低迴聲團,考慮增生結節,擬BI-RADS3類。

2018年3月12日,陳女士再次在2010年投保的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二份重疾險,同樣是終身型壽險保額21萬,附加20萬重疾險以及其它附加險若干。

2018年6月15日,陳女士依舊在前文所說的醫院進行彩超檢查,結果顯示:右側乳腺4點位低迴聲團,BI-RADSV類,考慮惡性病變可能性大,右側乳腺1點位低迴聲團,BI-RADSIva類,考慮增生結節可能性大;同月25日陳女士被確診為右側乳腺浸潤性導管癌、右側乳腺纖維腺瘤、右側腋窩淋巴結見轉移癌。

隨後,陳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18年8月6日保險公司出具《理賠決定通知書》,告知2010年投保保險理賠重疾保險金20萬,2018年投保重疾險因為為如實告知2016年和2017年體檢異常,屬於拒賠事由,拒賠2018年6月投保的重疾保險金20萬,並根據合同約定拒賠和解除2018年的合同。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陳女士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而法院也判決了保險公司賠錢,這又是怎麼回事兒呢?

拒賠理由

2018年6月,陳女士投保時,保險投保單上的健康告知欄有一項約定:您目前或過去一年內是否去醫院進行過門診的檢查、服藥、手術或其他治療?您過去三年內是否曾有醫學檢查(包括健康體檢)結果異常?您是否曾有陰道異常流血、畸胎瘤、葡萄胎、盆腔炎或其他任何乳房、子宮、卵巢的疾病?

陳女士對此項健康告知的答案均勾選了“否”。同時,投保單末尾投保人簽名及被保險人簽名處有陳女士簽名。

因此保險公司認為,乳腺增生問題,屬於投保時健康詢問中的:您是否曾有……其它任何乳房……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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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拒賠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1、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前三款我們可以看到,保險公司認為陳女士2018年的保險合同屬於帶病投保,因此依法拒賠和解除了保險合同。並且是在法律規定的30天內行使了合同解除權。

因此,可以看出投保人在投保保險時,需要如實回答保險公司的列舉式詢問。但是海哥提醒:保險公司問了什麼就回答什麼。沒問的就不要節外生枝。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陳女士方在法庭認為:

1、乳腺相關疾病是概括性詢問,健康告知詢問中,沒有明確的定義。

2、陳女士認為乳腺增生結節並不能表明是一種疾病,分為良性和惡性,不存在體檢顯示異常屬實的表述。

3、乳腺相關疾病在詢問事項時列入的位置比較靠後,陳女士不認為這些病會對承保和保費造成影響。

4、陳女士在一審中提交支付寶螞蟻保險相互保顯示乳腺纖維瘤是符合投保條件的,該乳腺結節在後面三年的檢查中呈逐漸好轉趨勢,現確診為重大疾病的位置和之前檢查出來的乳腺問題不是同一個地方。

5、陳女士認為其2010年投保的保險和本次涉案產品承保內容相同,但2010年的予以理賠了,涉案的合同大可以提高保險費來承保,因此陳女士認為自己並沒有騙保。

實際上,陳女士的部分觀點並不正確,海哥將在後面的【海哥說險】指出來。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那麼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輸官司,是有什麼依據呢?

依據一、陳女士2016年、2017年在醫院定期體檢,其做彩超檢查並非出於對疾病的治療需求;因此體檢中檢查出的右側乳腺低迴聲團以及乳腺增生結節可能,但是體檢報告未提示病變風險,陳女士亦未對此情況做出就醫行為,說明陳女士對於這種情況並沒有意思這是身體健康情況。

依據二、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規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保險公司在健康詢問問題中,並未明確何種檢查結果為異常,同時也沒有明確乳腺增生結節是否為乳腺相關疾病。

依據三、被保險人陳女士確診患乳腺浸潤性導管癌,屬惡性腫瘤,符合重大疾病理賠定義。

2019年5月6日,二審法院宣判:維持一審保險公司賠保險金20萬的判決,駁回保險公司二審所有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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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遇到了一個退保的案例。

成都的一位同業妹子,委託我為她在重慶的客戶去辦理一份猶豫期退保。

猶豫期退保很常見,但是退保的投保人卻是重慶某大學的老師。最開始我以為是條款理解問題,畢竟投保人是高知群體我覺得可能是條款理解出了問題。接觸了後才知道到,她是投保是告知了體檢發現“乳腺增生、乳腺結節”,因此保險公司核保後,下發的核保結論是:“乳房方面疾病以及相關疾病”不賠,其它疾病正常承保。

很顯然,核保結論出來後,這位老師是接收了核保決定。但是在猶豫期內,老師卻想不通:我就是因為檢查出了毛病,所以怕以後這個病更加嚴重,所以才買一份重大疾病,就是為了以後萬一這個病成了重大疾病好由保險公司賠……

當然,對於這位老師鑽入了牛角尖狀態,海哥是無法勸回的,只好陪著她去辦理了退保服務。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投保時,如實告知是很多保險業務員都知道的,當然部分業務員為了獲取單子故意忽悠投保人的案例也很常見。本文的保險糾紛來自廣東省中山市法院的一起判決。糾紛的源頭就是投保人投保時候沒有如實告知體檢有異常,保險公司理賠時調查出了涉嫌帶病投保,因此拒賠。

案例時間線簡述

2010年6月2x日,陳女士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萬能險,主險為21萬壽險,附加重疾險20萬。

2016年4月2X日,陳女士在中山大學附屬某醫院彩超檢查出右側乳腺低迴聲團,性質待定,陳女士沒有在意。

2017年4月X日,陳女士再次在上述醫院進行彩超檢查,結果顯示:右側乳腺低迴聲團,考慮增生結節,擬BI-RADS3類。

2018年3月12日,陳女士再次在2010年投保的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二份重疾險,同樣是終身型壽險保額21萬,附加20萬重疾險以及其它附加險若干。

2018年6月15日,陳女士依舊在前文所說的醫院進行彩超檢查,結果顯示:右側乳腺4點位低迴聲團,BI-RADSV類,考慮惡性病變可能性大,右側乳腺1點位低迴聲團,BI-RADSIva類,考慮增生結節可能性大;同月25日陳女士被確診為右側乳腺浸潤性導管癌、右側乳腺纖維腺瘤、右側腋窩淋巴結見轉移癌。

隨後,陳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18年8月6日保險公司出具《理賠決定通知書》,告知2010年投保保險理賠重疾保險金20萬,2018年投保重疾險因為為如實告知2016年和2017年體檢異常,屬於拒賠事由,拒賠2018年6月投保的重疾保險金20萬,並根據合同約定拒賠和解除2018年的合同。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陳女士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而法院也判決了保險公司賠錢,這又是怎麼回事兒呢?

拒賠理由

2018年6月,陳女士投保時,保險投保單上的健康告知欄有一項約定:您目前或過去一年內是否去醫院進行過門診的檢查、服藥、手術或其他治療?您過去三年內是否曾有醫學檢查(包括健康體檢)結果異常?您是否曾有陰道異常流血、畸胎瘤、葡萄胎、盆腔炎或其他任何乳房、子宮、卵巢的疾病?

陳女士對此項健康告知的答案均勾選了“否”。同時,投保單末尾投保人簽名及被保險人簽名處有陳女士簽名。

因此保險公司認為,乳腺增生問題,屬於投保時健康詢問中的:您是否曾有……其它任何乳房……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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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拒賠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1、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前三款我們可以看到,保險公司認為陳女士2018年的保險合同屬於帶病投保,因此依法拒賠和解除了保險合同。並且是在法律規定的30天內行使了合同解除權。

因此,可以看出投保人在投保保險時,需要如實回答保險公司的列舉式詢問。但是海哥提醒:保險公司問了什麼就回答什麼。沒問的就不要節外生枝。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陳女士方在法庭認為:

1、乳腺相關疾病是概括性詢問,健康告知詢問中,沒有明確的定義。

2、陳女士認為乳腺增生結節並不能表明是一種疾病,分為良性和惡性,不存在體檢顯示異常屬實的表述。

3、乳腺相關疾病在詢問事項時列入的位置比較靠後,陳女士不認為這些病會對承保和保費造成影響。

4、陳女士在一審中提交支付寶螞蟻保險相互保顯示乳腺纖維瘤是符合投保條件的,該乳腺結節在後面三年的檢查中呈逐漸好轉趨勢,現確診為重大疾病的位置和之前檢查出來的乳腺問題不是同一個地方。

5、陳女士認為其2010年投保的保險和本次涉案產品承保內容相同,但2010年的予以理賠了,涉案的合同大可以提高保險費來承保,因此陳女士認為自己並沒有騙保。

實際上,陳女士的部分觀點並不正確,海哥將在後面的【海哥說險】指出來。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那麼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輸官司,是有什麼依據呢?

依據一、陳女士2016年、2017年在醫院定期體檢,其做彩超檢查並非出於對疾病的治療需求;因此體檢中檢查出的右側乳腺低迴聲團以及乳腺增生結節可能,但是體檢報告未提示病變風險,陳女士亦未對此情況做出就醫行為,說明陳女士對於這種情況並沒有意思這是身體健康情況。

依據二、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規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保險公司在健康詢問問題中,並未明確何種檢查結果為異常,同時也沒有明確乳腺增生結節是否為乳腺相關疾病。

依據三、被保險人陳女士確診患乳腺浸潤性導管癌,屬惡性腫瘤,符合重大疾病理賠定義。

2019年5月6日,二審法院宣判:維持一審保險公司賠保險金20萬的判決,駁回保險公司二審所有訴求。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海哥說險

1、陳女士在法庭上的辯詞中,有部分是錯誤的:

錯誤①:陳女士提交了支付寶螞蟻保險相互保顯示乳腺纖維瘤是符合投保條件,這是一種錯誤的規定,螞蟻保險“相互保”是螞蟻保險和信美相互人壽推出的一款互助式保險,不同的產品可以擁有不同的投保條件,不能別家公司投保條件輕鬆就要求另外一家公司也輕鬆。而相互保為何投保條件寬鬆?原因是其賠付的錢來自於參保用戶,並沒有經過保險公司精算數理依據,而螞蟻保險和信美在這款產品中可以直接提取10%的服務費。變相的說:越是寬鬆的投保,那麼後面的理賠率就越高,而“相互保”是用戶平攤,就意味著更更高的理賠率螞蟻保險和信美能收取豐厚的“服務費”,正因為信美相互人壽參與,不符合國家監管規定,因此信美相互人壽高管被處罰,而“相互保”也由螞蟻金服獨立為“相互寶”,不再和保險公司掛鉤。

錯誤②:2010年投保的重疾險能夠理賠,不代表2018年投保重疾險時保險公司就應該以此為基礎加費就可以投保,這是不符合保險邏輯的。每一次單獨投保,都是一次新增保單,需要重新核保該加費加費,該拒保的依舊拒保。如果按照陳女士的加費即可的邏輯,我們可以在某保險公司按照最低保費標準投保,當我們發現異常後,再去強制加費承保高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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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遇到了一個退保的案例。

成都的一位同業妹子,委託我為她在重慶的客戶去辦理一份猶豫期退保。

猶豫期退保很常見,但是退保的投保人卻是重慶某大學的老師。最開始我以為是條款理解問題,畢竟投保人是高知群體我覺得可能是條款理解出了問題。接觸了後才知道到,她是投保是告知了體檢發現“乳腺增生、乳腺結節”,因此保險公司核保後,下發的核保結論是:“乳房方面疾病以及相關疾病”不賠,其它疾病正常承保。

很顯然,核保結論出來後,這位老師是接收了核保決定。但是在猶豫期內,老師卻想不通:我就是因為檢查出了毛病,所以怕以後這個病更加嚴重,所以才買一份重大疾病,就是為了以後萬一這個病成了重大疾病好由保險公司賠……

當然,對於這位老師鑽入了牛角尖狀態,海哥是無法勸回的,只好陪著她去辦理了退保服務。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投保時,如實告知是很多保險業務員都知道的,當然部分業務員為了獲取單子故意忽悠投保人的案例也很常見。本文的保險糾紛來自廣東省中山市法院的一起判決。糾紛的源頭就是投保人投保時候沒有如實告知體檢有異常,保險公司理賠時調查出了涉嫌帶病投保,因此拒賠。

案例時間線簡述

2010年6月2x日,陳女士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萬能險,主險為21萬壽險,附加重疾險20萬。

2016年4月2X日,陳女士在中山大學附屬某醫院彩超檢查出右側乳腺低迴聲團,性質待定,陳女士沒有在意。

2017年4月X日,陳女士再次在上述醫院進行彩超檢查,結果顯示:右側乳腺低迴聲團,考慮增生結節,擬BI-RADS3類。

2018年3月12日,陳女士再次在2010年投保的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二份重疾險,同樣是終身型壽險保額21萬,附加20萬重疾險以及其它附加險若干。

2018年6月15日,陳女士依舊在前文所說的醫院進行彩超檢查,結果顯示:右側乳腺4點位低迴聲團,BI-RADSV類,考慮惡性病變可能性大,右側乳腺1點位低迴聲團,BI-RADSIva類,考慮增生結節可能性大;同月25日陳女士被確診為右側乳腺浸潤性導管癌、右側乳腺纖維腺瘤、右側腋窩淋巴結見轉移癌。

隨後,陳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18年8月6日保險公司出具《理賠決定通知書》,告知2010年投保保險理賠重疾保險金20萬,2018年投保重疾險因為為如實告知2016年和2017年體檢異常,屬於拒賠事由,拒賠2018年6月投保的重疾保險金20萬,並根據合同約定拒賠和解除2018年的合同。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陳女士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而法院也判決了保險公司賠錢,這又是怎麼回事兒呢?

拒賠理由

2018年6月,陳女士投保時,保險投保單上的健康告知欄有一項約定:您目前或過去一年內是否去醫院進行過門診的檢查、服藥、手術或其他治療?您過去三年內是否曾有醫學檢查(包括健康體檢)結果異常?您是否曾有陰道異常流血、畸胎瘤、葡萄胎、盆腔炎或其他任何乳房、子宮、卵巢的疾病?

陳女士對此項健康告知的答案均勾選了“否”。同時,投保單末尾投保人簽名及被保險人簽名處有陳女士簽名。

因此保險公司認為,乳腺增生問題,屬於投保時健康詢問中的:您是否曾有……其它任何乳房……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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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拒賠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1、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前三款我們可以看到,保險公司認為陳女士2018年的保險合同屬於帶病投保,因此依法拒賠和解除了保險合同。並且是在法律規定的30天內行使了合同解除權。

因此,可以看出投保人在投保保險時,需要如實回答保險公司的列舉式詢問。但是海哥提醒:保險公司問了什麼就回答什麼。沒問的就不要節外生枝。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陳女士方在法庭認為:

1、乳腺相關疾病是概括性詢問,健康告知詢問中,沒有明確的定義。

2、陳女士認為乳腺增生結節並不能表明是一種疾病,分為良性和惡性,不存在體檢顯示異常屬實的表述。

3、乳腺相關疾病在詢問事項時列入的位置比較靠後,陳女士不認為這些病會對承保和保費造成影響。

4、陳女士在一審中提交支付寶螞蟻保險相互保顯示乳腺纖維瘤是符合投保條件的,該乳腺結節在後面三年的檢查中呈逐漸好轉趨勢,現確診為重大疾病的位置和之前檢查出來的乳腺問題不是同一個地方。

5、陳女士認為其2010年投保的保險和本次涉案產品承保內容相同,但2010年的予以理賠了,涉案的合同大可以提高保險費來承保,因此陳女士認為自己並沒有騙保。

實際上,陳女士的部分觀點並不正確,海哥將在後面的【海哥說險】指出來。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那麼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輸官司,是有什麼依據呢?

依據一、陳女士2016年、2017年在醫院定期體檢,其做彩超檢查並非出於對疾病的治療需求;因此體檢中檢查出的右側乳腺低迴聲團以及乳腺增生結節可能,但是體檢報告未提示病變風險,陳女士亦未對此情況做出就醫行為,說明陳女士對於這種情況並沒有意思這是身體健康情況。

依據二、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規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保險公司在健康詢問問題中,並未明確何種檢查結果為異常,同時也沒有明確乳腺增生結節是否為乳腺相關疾病。

依據三、被保險人陳女士確診患乳腺浸潤性導管癌,屬惡性腫瘤,符合重大疾病理賠定義。

2019年5月6日,二審法院宣判:維持一審保險公司賠保險金20萬的判決,駁回保險公司二審所有訴求。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海哥說險

1、陳女士在法庭上的辯詞中,有部分是錯誤的:

錯誤①:陳女士提交了支付寶螞蟻保險相互保顯示乳腺纖維瘤是符合投保條件,這是一種錯誤的規定,螞蟻保險“相互保”是螞蟻保險和信美相互人壽推出的一款互助式保險,不同的產品可以擁有不同的投保條件,不能別家公司投保條件輕鬆就要求另外一家公司也輕鬆。而相互保為何投保條件寬鬆?原因是其賠付的錢來自於參保用戶,並沒有經過保險公司精算數理依據,而螞蟻保險和信美在這款產品中可以直接提取10%的服務費。變相的說:越是寬鬆的投保,那麼後面的理賠率就越高,而“相互保”是用戶平攤,就意味著更更高的理賠率螞蟻保險和信美能收取豐厚的“服務費”,正因為信美相互人壽參與,不符合國家監管規定,因此信美相互人壽高管被處罰,而“相互保”也由螞蟻金服獨立為“相互寶”,不再和保險公司掛鉤。

錯誤②:2010年投保的重疾險能夠理賠,不代表2018年投保重疾險時保險公司就應該以此為基礎加費就可以投保,這是不符合保險邏輯的。每一次單獨投保,都是一次新增保單,需要重新核保該加費加費,該拒保的依舊拒保。如果按照陳女士的加費即可的邏輯,我們可以在某保險公司按照最低保費標準投保,當我們發現異常後,再去強制加費承保高保額。


保險案例:為何“乳腺增生”投保未告知,法院卻說:保險賠20萬

2、正因為投保健康告知中,保險公司詢問我們某“器官”是否有異常,帶來的不同理解方式。因此現在有保險公司在健康告知中改變了詢問方式,如上圖,直接詢問是否有“結節、腫塊、囊腫……”。這種就直接涉及各種疑似疾病的早期症狀。

3、根據上面的案例,我們可以總結出,2010年陳女士投保時,身體處於非常健康的狀態;2018年投保時身體已經是不健康狀況。“投保要趁早”並不是一句空話。並且,決定買保險之前,不要輕易的去體檢,因為有個什麼毛病,就以為了需要核保。從本文最開始海哥親身經歷賠客戶退保就是乳腺增生可以判斷出,如果陳女士在2018年投保時,如實告知了健康狀況,核保結論最好都是“責任免除”,嚴重的就是拒保,加費的機率很小。

我是海哥說險,專業保險知識普及,歡迎諮詢各類保險。關注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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