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保險:保險因駕照扣滿12分,拒賠38.8萬,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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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一個朋友,之前在某車險公司做現場勘測,也就是我們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就是他們最先到達事故現場。他當勘測員的那幾年,我沒有開車,所以駕照幾乎處於閒置狀態。而我的這個朋友,一年駕照扣分多達四五十分,身邊幾個朋友有駕照不開車的都被他拿去用了,通常只留下1分用來“保命”。

所以,那兩年海哥可是深刻的感受到駕照12分的珍貴……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我們的駕照扣滿了12分,開車肇事,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

本文將通過一個司法判決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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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一個朋友,之前在某車險公司做現場勘測,也就是我們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就是他們最先到達事故現場。他當勘測員的那幾年,我沒有開車,所以駕照幾乎處於閒置狀態。而我的這個朋友,一年駕照扣分多達四五十分,身邊幾個朋友有駕照不開車的都被他拿去用了,通常只留下1分用來“保命”。

所以,那兩年海哥可是深刻的感受到駕照12分的珍貴……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我們的駕照扣滿了12分,開車肇事,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

本文將通過一個司法判決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案例說保險:保險因駕照扣滿12分,拒賠38.8萬,是否合理?


案例始末

2016年2月20日,陶某駕駛自己的越野車,發生了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事故中陶某負全責,遺憾的是,發生交通事故時陶某的駕照扣分已經累計達到12分,但是公安交管部門並沒有扣留陶某的駕照。

而在保險理賠中,保險公司以“駕照扣滿12分屬於合同免責條款約定的無駕駛資格”為由拒絕賠付事故損失。而陶某認為,車險投保單上面的字不是自己的簽名,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官司由此產生。陶某將涉案保險公司告到了江西省武寧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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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一個朋友,之前在某車險公司做現場勘測,也就是我們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就是他們最先到達事故現場。他當勘測員的那幾年,我沒有開車,所以駕照幾乎處於閒置狀態。而我的這個朋友,一年駕照扣分多達四五十分,身邊幾個朋友有駕照不開車的都被他拿去用了,通常只留下1分用來“保命”。

所以,那兩年海哥可是深刻的感受到駕照12分的珍貴……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我們的駕照扣滿了12分,開車肇事,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

本文將通過一個司法判決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案例說保險:保險因駕照扣滿12分,拒賠38.8萬,是否合理?


案例始末

2016年2月20日,陶某駕駛自己的越野車,發生了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事故中陶某負全責,遺憾的是,發生交通事故時陶某的駕照扣分已經累計達到12分,但是公安交管部門並沒有扣留陶某的駕照。

而在保險理賠中,保險公司以“駕照扣滿12分屬於合同免責條款約定的無駕駛資格”為由拒絕賠付事故損失。而陶某認為,車險投保單上面的字不是自己的簽名,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官司由此產生。陶某將涉案保險公司告到了江西省武寧縣法院。


案例說保險:保險因駕照扣滿12分,拒賠38.8萬,是否合理?


一審法院認為:

1、駕照累計扣滿12分,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此種情形屬於免責事由;

2、在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也沒有約定扣滿12分屬於免責條款;

3、發生交通事故後,交管部門沒有扣留陶某的駕照;

4、車險投保單上面的字不是投保人陶某的親筆簽名,保險公司無法證明自己盡到了告知義務。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388451.7元。

隨後保險公司上訴到了九江市中院,九江中院認為一審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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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一個朋友,之前在某車險公司做現場勘測,也就是我們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就是他們最先到達事故現場。他當勘測員的那幾年,我沒有開車,所以駕照幾乎處於閒置狀態。而我的這個朋友,一年駕照扣分多達四五十分,身邊幾個朋友有駕照不開車的都被他拿去用了,通常只留下1分用來“保命”。

所以,那兩年海哥可是深刻的感受到駕照12分的珍貴……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我們的駕照扣滿了12分,開車肇事,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

本文將通過一個司法判決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案例說保險:保險因駕照扣滿12分,拒賠38.8萬,是否合理?


案例始末

2016年2月20日,陶某駕駛自己的越野車,發生了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事故中陶某負全責,遺憾的是,發生交通事故時陶某的駕照扣分已經累計達到12分,但是公安交管部門並沒有扣留陶某的駕照。

而在保險理賠中,保險公司以“駕照扣滿12分屬於合同免責條款約定的無駕駛資格”為由拒絕賠付事故損失。而陶某認為,車險投保單上面的字不是自己的簽名,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官司由此產生。陶某將涉案保險公司告到了江西省武寧縣法院。


案例說保險:保險因駕照扣滿12分,拒賠38.8萬,是否合理?


一審法院認為:

1、駕照累計扣滿12分,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此種情形屬於免責事由;

2、在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也沒有約定扣滿12分屬於免責條款;

3、發生交通事故後,交管部門沒有扣留陶某的駕照;

4、車險投保單上面的字不是投保人陶某的親筆簽名,保險公司無法證明自己盡到了告知義務。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388451.7元。

隨後保險公司上訴到了九江市中院,九江中院認為一審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案例說保險:保險因駕照扣滿12分,拒賠38.8萬,是否合理?


海哥說險

1、經過查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總結出下面兩個結論:

1)對於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應作出扣留駕駛證、駕駛人學習相關交通法律法規知識後再考試等處罰。

2)駕駛證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駕駛人未按照相關規定去接受相關學習和考試的,其駕駛證並不會產生自動吊銷的法律後果,也不會產生無證駕駛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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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一個朋友,之前在某車險公司做現場勘測,也就是我們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就是他們最先到達事故現場。他當勘測員的那幾年,我沒有開車,所以駕照幾乎處於閒置狀態。而我的這個朋友,一年駕照扣分多達四五十分,身邊幾個朋友有駕照不開車的都被他拿去用了,通常只留下1分用來“保命”。

所以,那兩年海哥可是深刻的感受到駕照12分的珍貴……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我們的駕照扣滿了12分,開車肇事,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

本文將通過一個司法判決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案例說保險:保險因駕照扣滿12分,拒賠38.8萬,是否合理?


案例始末

2016年2月20日,陶某駕駛自己的越野車,發生了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事故中陶某負全責,遺憾的是,發生交通事故時陶某的駕照扣分已經累計達到12分,但是公安交管部門並沒有扣留陶某的駕照。

而在保險理賠中,保險公司以“駕照扣滿12分屬於合同免責條款約定的無駕駛資格”為由拒絕賠付事故損失。而陶某認為,車險投保單上面的字不是自己的簽名,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官司由此產生。陶某將涉案保險公司告到了江西省武寧縣法院。


案例說保險:保險因駕照扣滿12分,拒賠38.8萬,是否合理?


一審法院認為:

1、駕照累計扣滿12分,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此種情形屬於免責事由;

2、在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也沒有約定扣滿12分屬於免責條款;

3、發生交通事故後,交管部門沒有扣留陶某的駕照;

4、車險投保單上面的字不是投保人陶某的親筆簽名,保險公司無法證明自己盡到了告知義務。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388451.7元。

隨後保險公司上訴到了九江市中院,九江中院認為一審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案例說保險:保險因駕照扣滿12分,拒賠38.8萬,是否合理?


海哥說險

1、經過查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總結出下面兩個結論:

1)對於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應作出扣留駕駛證、駕駛人學習相關交通法律法規知識後再考試等處罰。

2)駕駛證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駕駛人未按照相關規定去接受相關學習和考試的,其駕駛證並不會產生自動吊銷的法律後果,也不會產生無證駕駛的後果。


案例說保險:保險因駕照扣滿12分,拒賠38.8萬,是否合理?

2、經過查證保險合同,免責事項是這樣規定的: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註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2)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因此,根據上面查證的結論,保險公司認為“駕照扣分滿12分”就無駕駛資格,因此而拒賠,並無法律依據。

3、經過法院查證,在保險公司理賠前,陶某並不知曉自己的駕照扣分已達到12分,並且交警也沒有扣留駕照,主觀上來說,其情形並不符合保險免責條款的情形。

4、投保單投保人簽名處並非陶某自己的簽名,因此保險公司無證據表明,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向投保人盡到瞭解釋和說明保險合同以及免責條款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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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一個朋友,之前在某車險公司做現場勘測,也就是我們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就是他們最先到達事故現場。他當勘測員的那幾年,我沒有開車,所以駕照幾乎處於閒置狀態。而我的這個朋友,一年駕照扣分多達四五十分,身邊幾個朋友有駕照不開車的都被他拿去用了,通常只留下1分用來“保命”。

所以,那兩年海哥可是深刻的感受到駕照12分的珍貴……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我們的駕照扣滿了12分,開車肇事,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

本文將通過一個司法判決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案例說保險:保險因駕照扣滿12分,拒賠38.8萬,是否合理?


案例始末

2016年2月20日,陶某駕駛自己的越野車,發生了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事故中陶某負全責,遺憾的是,發生交通事故時陶某的駕照扣分已經累計達到12分,但是公安交管部門並沒有扣留陶某的駕照。

而在保險理賠中,保險公司以“駕照扣滿12分屬於合同免責條款約定的無駕駛資格”為由拒絕賠付事故損失。而陶某認為,車險投保單上面的字不是自己的簽名,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官司由此產生。陶某將涉案保險公司告到了江西省武寧縣法院。


案例說保險:保險因駕照扣滿12分,拒賠38.8萬,是否合理?


一審法院認為:

1、駕照累計扣滿12分,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此種情形屬於免責事由;

2、在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也沒有約定扣滿12分屬於免責條款;

3、發生交通事故後,交管部門沒有扣留陶某的駕照;

4、車險投保單上面的字不是投保人陶某的親筆簽名,保險公司無法證明自己盡到了告知義務。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388451.7元。

隨後保險公司上訴到了九江市中院,九江中院認為一審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案例說保險:保險因駕照扣滿12分,拒賠38.8萬,是否合理?


海哥說險

1、經過查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總結出下面兩個結論:

1)對於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應作出扣留駕駛證、駕駛人學習相關交通法律法規知識後再考試等處罰。

2)駕駛證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駕駛人未按照相關規定去接受相關學習和考試的,其駕駛證並不會產生自動吊銷的法律後果,也不會產生無證駕駛的後果。


案例說保險:保險因駕照扣滿12分,拒賠38.8萬,是否合理?

2、經過查證保險合同,免責事項是這樣規定的: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註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2)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因此,根據上面查證的結論,保險公司認為“駕照扣分滿12分”就無駕駛資格,因此而拒賠,並無法律依據。

3、經過法院查證,在保險公司理賠前,陶某並不知曉自己的駕照扣分已達到12分,並且交警也沒有扣留駕照,主觀上來說,其情形並不符合保險免責條款的情形。

4、投保單投保人簽名處並非陶某自己的簽名,因此保險公司無證據表明,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向投保人盡到瞭解釋和說明保險合同以及免責條款的法定義務!


案例說保險:保險因駕照扣滿12分,拒賠38.8萬,是否合理?

最後

各位開車的夥伴,一定要注意自己的駕照扣分。本案有一定的孤立性,特別是交警居然沒有扣留駕照。而絕大部分時候,交警發現我的們的駕照扣滿12分的,都是先扣留了在說。如果駕照存在扣留情況,那就完全屬於無證駕駛。而無證駕駛保險拒賠,去法院打官司勝率只有一半!

本案例來自《中國法院2019年案例---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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