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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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中搜索網絡作家新聞的時候,看到了一條8月23日的一條“訃告”某知名網文作者在家猝死。點開該新聞後,發現給新聞還總結了最近多起猝死:2019年6月28日河南某醫院48歲醫生心梗猝死;7月4日中科院某博士因心源性疾病猝死;7月11日上海某院30多歲的博士醫生在衛生間猝死。

而隨文的不僅僅是上述幾個案例,還有2019年8月8日,某集團58歲的副總連續工作猝死;36歲工程師連續工作22個月,猝死!

猝死: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這是醫學以及醫生對於猝死的認知。

查閱了某些百科內容,海哥才發現,相對於談癌色變的“癌症”來說,猝死居然叫做“病魔之首”。仔細一想,各種重大疾病至少有早中晚期讓我們預防和知曉。而猝死則不一樣:“突發性、緊急性、嚴重性、惡性程度和後果而言,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將來,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疾病能夠與猝死相比。”引號內這句話是編輯百科的一位醫生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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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中搜索網絡作家新聞的時候,看到了一條8月23日的一條“訃告”某知名網文作者在家猝死。點開該新聞後,發現給新聞還總結了最近多起猝死:2019年6月28日河南某醫院48歲醫生心梗猝死;7月4日中科院某博士因心源性疾病猝死;7月11日上海某院30多歲的博士醫生在衛生間猝死。

而隨文的不僅僅是上述幾個案例,還有2019年8月8日,某集團58歲的副總連續工作猝死;36歲工程師連續工作22個月,猝死!

猝死: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這是醫學以及醫生對於猝死的認知。

查閱了某些百科內容,海哥才發現,相對於談癌色變的“癌症”來說,猝死居然叫做“病魔之首”。仔細一想,各種重大疾病至少有早中晚期讓我們預防和知曉。而猝死則不一樣:“突發性、緊急性、嚴重性、惡性程度和後果而言,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將來,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疾病能夠與猝死相比。”引號內這句話是編輯百科的一位醫生說的!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總結出這幾個內容:

1、猝死屬於一種疾病死亡;

2、猝死屬於高發性的病種,且不分年齡段,壓力越大的人,越不注重休息的人,猝死率更高。

3、猝死的後果非常嚴重。

就保險而言,上面的猝死和“意外險”的一些特性很像!因此,對於很多不瞭解保險的朋友,就會不管是非,強行將猝死納入了意外險的範圍。

那麼意外險和猝死有哪些共同點和不同點呢?

意外險的“意外”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情形,這屬於四個缺一不可。而猝死則只符合了“突發的、非本意的;不符合“外來的、非疾病的”兩個定義。因此,“猝死”並不是意外。

而目前很大一部分的意外險理賠官司,都是因被保人“猝死”只買了意外險,因此家屬認為應當由意外險賠付,從而引發官司。

本文寫的就是這麼因為猝死引發的意外險理賠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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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中搜索網絡作家新聞的時候,看到了一條8月23日的一條“訃告”某知名網文作者在家猝死。點開該新聞後,發現給新聞還總結了最近多起猝死:2019年6月28日河南某醫院48歲醫生心梗猝死;7月4日中科院某博士因心源性疾病猝死;7月11日上海某院30多歲的博士醫生在衛生間猝死。

而隨文的不僅僅是上述幾個案例,還有2019年8月8日,某集團58歲的副總連續工作猝死;36歲工程師連續工作22個月,猝死!

猝死: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這是醫學以及醫生對於猝死的認知。

查閱了某些百科內容,海哥才發現,相對於談癌色變的“癌症”來說,猝死居然叫做“病魔之首”。仔細一想,各種重大疾病至少有早中晚期讓我們預防和知曉。而猝死則不一樣:“突發性、緊急性、嚴重性、惡性程度和後果而言,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將來,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疾病能夠與猝死相比。”引號內這句話是編輯百科的一位醫生說的!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總結出這幾個內容:

1、猝死屬於一種疾病死亡;

2、猝死屬於高發性的病種,且不分年齡段,壓力越大的人,越不注重休息的人,猝死率更高。

3、猝死的後果非常嚴重。

就保險而言,上面的猝死和“意外險”的一些特性很像!因此,對於很多不瞭解保險的朋友,就會不管是非,強行將猝死納入了意外險的範圍。

那麼意外險和猝死有哪些共同點和不同點呢?

意外險的“意外”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情形,這屬於四個缺一不可。而猝死則只符合了“突發的、非本意的;不符合“外來的、非疾病的”兩個定義。因此,“猝死”並不是意外。

而目前很大一部分的意外險理賠官司,都是因被保人“猝死”只買了意外險,因此家屬認為應當由意外險賠付,從而引發官司。

本文寫的就是這麼因為猝死引發的意外險理賠官司。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案例始末

2016年11月4日廣西省南寧市某公司老闆為公司85位員工在某財險公司投保了短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組織集體出去旅遊,買的短期旅遊意外險)。

2016年11月6日,被保人之一的馬某在湛江市某溫泉泡溫泉時發生暈倒、昏迷,後經過搶救無效死亡。湛江市醫療機構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馬某死亡因素為“猝死”;3天后的11月9日,馬某遺體在湛江市某殯儀館火化。

隨後,馬某家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後,認為馬某死因為猝死,並且有高血壓疾病史,死亡時並無外傷,意外死亡證據不足,因此拒絕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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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隨文的不僅僅是上述幾個案例,還有2019年8月8日,某集團58歲的副總連續工作猝死;36歲工程師連續工作22個月,猝死!

猝死: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這是醫學以及醫生對於猝死的認知。

查閱了某些百科內容,海哥才發現,相對於談癌色變的“癌症”來說,猝死居然叫做“病魔之首”。仔細一想,各種重大疾病至少有早中晚期讓我們預防和知曉。而猝死則不一樣:“突發性、緊急性、嚴重性、惡性程度和後果而言,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將來,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疾病能夠與猝死相比。”引號內這句話是編輯百科的一位醫生說的!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總結出這幾個內容:

1、猝死屬於一種疾病死亡;

2、猝死屬於高發性的病種,且不分年齡段,壓力越大的人,越不注重休息的人,猝死率更高。

3、猝死的後果非常嚴重。

就保險而言,上面的猝死和“意外險”的一些特性很像!因此,對於很多不瞭解保險的朋友,就會不管是非,強行將猝死納入了意外險的範圍。

那麼意外險和猝死有哪些共同點和不同點呢?

意外險的“意外”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情形,這屬於四個缺一不可。而猝死則只符合了“突發的、非本意的;不符合“外來的、非疾病的”兩個定義。因此,“猝死”並不是意外。

而目前很大一部分的意外險理賠官司,都是因被保人“猝死”只買了意外險,因此家屬認為應當由意外險賠付,從而引發官司。

本文寫的就是這麼因為猝死引發的意外險理賠官司。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案例始末

2016年11月4日廣西省南寧市某公司老闆為公司85位員工在某財險公司投保了短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組織集體出去旅遊,買的短期旅遊意外險)。

2016年11月6日,被保人之一的馬某在湛江市某溫泉泡溫泉時發生暈倒、昏迷,後經過搶救無效死亡。湛江市醫療機構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馬某死亡因素為“猝死”;3天后的11月9日,馬某遺體在湛江市某殯儀館火化。

隨後,馬某家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後,認為馬某死因為猝死,並且有高血壓疾病史,死亡時並無外傷,意外死亡證據不足,因此拒絕賠付。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受理了一審,法院認為:

1、根據短期團體意外險的合同,馬某公司投保的保險其保險範圍為“因意外造成身故或者意外造成傷殘”。

2、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 的證明和資料”。

因此,死者馬某的家人應當就馬某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其身故死亡而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

3、從馬某家屬提供的《居民死亡醫 學證明(推斷)書》來看,其上記載馬某的死亡原因為猝死,並未反映馬某的死因系意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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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中搜索網絡作家新聞的時候,看到了一條8月23日的一條“訃告”某知名網文作者在家猝死。點開該新聞後,發現給新聞還總結了最近多起猝死:2019年6月28日河南某醫院48歲醫生心梗猝死;7月4日中科院某博士因心源性疾病猝死;7月11日上海某院30多歲的博士醫生在衛生間猝死。

而隨文的不僅僅是上述幾個案例,還有2019年8月8日,某集團58歲的副總連續工作猝死;36歲工程師連續工作22個月,猝死!

猝死: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這是醫學以及醫生對於猝死的認知。

查閱了某些百科內容,海哥才發現,相對於談癌色變的“癌症”來說,猝死居然叫做“病魔之首”。仔細一想,各種重大疾病至少有早中晚期讓我們預防和知曉。而猝死則不一樣:“突發性、緊急性、嚴重性、惡性程度和後果而言,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將來,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疾病能夠與猝死相比。”引號內這句話是編輯百科的一位醫生說的!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總結出這幾個內容:

1、猝死屬於一種疾病死亡;

2、猝死屬於高發性的病種,且不分年齡段,壓力越大的人,越不注重休息的人,猝死率更高。

3、猝死的後果非常嚴重。

就保險而言,上面的猝死和“意外險”的一些特性很像!因此,對於很多不瞭解保險的朋友,就會不管是非,強行將猝死納入了意外險的範圍。

那麼意外險和猝死有哪些共同點和不同點呢?

意外險的“意外”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情形,這屬於四個缺一不可。而猝死則只符合了“突發的、非本意的;不符合“外來的、非疾病的”兩個定義。因此,“猝死”並不是意外。

而目前很大一部分的意外險理賠官司,都是因被保人“猝死”只買了意外險,因此家屬認為應當由意外險賠付,從而引發官司。

本文寫的就是這麼因為猝死引發的意外險理賠官司。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案例始末

2016年11月4日廣西省南寧市某公司老闆為公司85位員工在某財險公司投保了短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組織集體出去旅遊,買的短期旅遊意外險)。

2016年11月6日,被保人之一的馬某在湛江市某溫泉泡溫泉時發生暈倒、昏迷,後經過搶救無效死亡。湛江市醫療機構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馬某死亡因素為“猝死”;3天后的11月9日,馬某遺體在湛江市某殯儀館火化。

隨後,馬某家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後,認為馬某死因為猝死,並且有高血壓疾病史,死亡時並無外傷,意外死亡證據不足,因此拒絕賠付。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受理了一審,法院認為:

1、根據短期團體意外險的合同,馬某公司投保的保險其保險範圍為“因意外造成身故或者意外造成傷殘”。

2、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 的證明和資料”。

因此,死者馬某的家人應當就馬某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其身故死亡而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

3、從馬某家屬提供的《居民死亡醫 學證明(推斷)書》來看,其上記載馬某的死亡原因為猝死,並未反映馬某的死因系意外傷害。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4、根據保險公司委託的第三方保險公估機構提供的《調查報告》顯示:

①案發時馬某身體並無外傷,法醫排除他殺的可能;

②馬某有高血壓既往病史,推斷為心源性猝死可能性。

保險公估機構:是獨立於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第三方獨立機構,其主要業務是保險標的出險後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保險公估由《保險法》和專門的《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進行管和監督。】

5、馬某家屬對《調查報告》的內容提出異議,但是並沒有提供證據予以反駁。

6、法院認為死者屍體已經火化,無法屍檢確定馬某的具體死因,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馬某的死亡,符合意外必須的“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馬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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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中搜索網絡作家新聞的時候,看到了一條8月23日的一條“訃告”某知名網文作者在家猝死。點開該新聞後,發現給新聞還總結了最近多起猝死:2019年6月28日河南某醫院48歲醫生心梗猝死;7月4日中科院某博士因心源性疾病猝死;7月11日上海某院30多歲的博士醫生在衛生間猝死。

而隨文的不僅僅是上述幾個案例,還有2019年8月8日,某集團58歲的副總連續工作猝死;36歲工程師連續工作22個月,猝死!

猝死: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這是醫學以及醫生對於猝死的認知。

查閱了某些百科內容,海哥才發現,相對於談癌色變的“癌症”來說,猝死居然叫做“病魔之首”。仔細一想,各種重大疾病至少有早中晚期讓我們預防和知曉。而猝死則不一樣:“突發性、緊急性、嚴重性、惡性程度和後果而言,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將來,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疾病能夠與猝死相比。”引號內這句話是編輯百科的一位醫生說的!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總結出這幾個內容:

1、猝死屬於一種疾病死亡;

2、猝死屬於高發性的病種,且不分年齡段,壓力越大的人,越不注重休息的人,猝死率更高。

3、猝死的後果非常嚴重。

就保險而言,上面的猝死和“意外險”的一些特性很像!因此,對於很多不瞭解保險的朋友,就會不管是非,強行將猝死納入了意外險的範圍。

那麼意外險和猝死有哪些共同點和不同點呢?

意外險的“意外”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情形,這屬於四個缺一不可。而猝死則只符合了“突發的、非本意的;不符合“外來的、非疾病的”兩個定義。因此,“猝死”並不是意外。

而目前很大一部分的意外險理賠官司,都是因被保人“猝死”只買了意外險,因此家屬認為應當由意外險賠付,從而引發官司。

本文寫的就是這麼因為猝死引發的意外險理賠官司。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案例始末

2016年11月4日廣西省南寧市某公司老闆為公司85位員工在某財險公司投保了短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組織集體出去旅遊,買的短期旅遊意外險)。

2016年11月6日,被保人之一的馬某在湛江市某溫泉泡溫泉時發生暈倒、昏迷,後經過搶救無效死亡。湛江市醫療機構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馬某死亡因素為“猝死”;3天后的11月9日,馬某遺體在湛江市某殯儀館火化。

隨後,馬某家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後,認為馬某死因為猝死,並且有高血壓疾病史,死亡時並無外傷,意外死亡證據不足,因此拒絕賠付。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受理了一審,法院認為:

1、根據短期團體意外險的合同,馬某公司投保的保險其保險範圍為“因意外造成身故或者意外造成傷殘”。

2、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 的證明和資料”。

因此,死者馬某的家人應當就馬某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其身故死亡而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

3、從馬某家屬提供的《居民死亡醫 學證明(推斷)書》來看,其上記載馬某的死亡原因為猝死,並未反映馬某的死因系意外傷害。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4、根據保險公司委託的第三方保險公估機構提供的《調查報告》顯示:

①案發時馬某身體並無外傷,法醫排除他殺的可能;

②馬某有高血壓既往病史,推斷為心源性猝死可能性。

保險公估機構:是獨立於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第三方獨立機構,其主要業務是保險標的出險後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保險公估由《保險法》和專門的《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進行管和監督。】

5、馬某家屬對《調查報告》的內容提出異議,但是並沒有提供證據予以反駁。

6、法院認為死者屍體已經火化,無法屍檢確定馬某的具體死因,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馬某的死亡,符合意外必須的“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馬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隨後馬某家屬提起上述,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1、現有的證據已經表明,馬某在泡溫泉時突然死亡,且死因排除了他殺和外傷致使的可能。

2、根據一般社會經驗可知,馬某的死因有兩種情形:

①因冷熱交替或者過度疲勞、情緒波動、劇烈運動等原因引起身體潛在性疾病突然發作或惡化。此種情形屬於疾病身故情形,不在涉案保險承保範圍內!

②因溺水、窒息情形導致肺、腎功能衰竭、心臟驟停等。此種情況符合“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因而屬於意外情況,符合保險的理賠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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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中搜索網絡作家新聞的時候,看到了一條8月23日的一條“訃告”某知名網文作者在家猝死。點開該新聞後,發現給新聞還總結了最近多起猝死:2019年6月28日河南某醫院48歲醫生心梗猝死;7月4日中科院某博士因心源性疾病猝死;7月11日上海某院30多歲的博士醫生在衛生間猝死。

而隨文的不僅僅是上述幾個案例,還有2019年8月8日,某集團58歲的副總連續工作猝死;36歲工程師連續工作22個月,猝死!

猝死: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這是醫學以及醫生對於猝死的認知。

查閱了某些百科內容,海哥才發現,相對於談癌色變的“癌症”來說,猝死居然叫做“病魔之首”。仔細一想,各種重大疾病至少有早中晚期讓我們預防和知曉。而猝死則不一樣:“突發性、緊急性、嚴重性、惡性程度和後果而言,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將來,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疾病能夠與猝死相比。”引號內這句話是編輯百科的一位醫生說的!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總結出這幾個內容:

1、猝死屬於一種疾病死亡;

2、猝死屬於高發性的病種,且不分年齡段,壓力越大的人,越不注重休息的人,猝死率更高。

3、猝死的後果非常嚴重。

就保險而言,上面的猝死和“意外險”的一些特性很像!因此,對於很多不瞭解保險的朋友,就會不管是非,強行將猝死納入了意外險的範圍。

那麼意外險和猝死有哪些共同點和不同點呢?

意外險的“意外”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情形,這屬於四個缺一不可。而猝死則只符合了“突發的、非本意的;不符合“外來的、非疾病的”兩個定義。因此,“猝死”並不是意外。

而目前很大一部分的意外險理賠官司,都是因被保人“猝死”只買了意外險,因此家屬認為應當由意外險賠付,從而引發官司。

本文寫的就是這麼因為猝死引發的意外險理賠官司。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案例始末

2016年11月4日廣西省南寧市某公司老闆為公司85位員工在某財險公司投保了短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組織集體出去旅遊,買的短期旅遊意外險)。

2016年11月6日,被保人之一的馬某在湛江市某溫泉泡溫泉時發生暈倒、昏迷,後經過搶救無效死亡。湛江市醫療機構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馬某死亡因素為“猝死”;3天后的11月9日,馬某遺體在湛江市某殯儀館火化。

隨後,馬某家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後,認為馬某死因為猝死,並且有高血壓疾病史,死亡時並無外傷,意外死亡證據不足,因此拒絕賠付。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受理了一審,法院認為:

1、根據短期團體意外險的合同,馬某公司投保的保險其保險範圍為“因意外造成身故或者意外造成傷殘”。

2、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 的證明和資料”。

因此,死者馬某的家人應當就馬某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其身故死亡而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

3、從馬某家屬提供的《居民死亡醫 學證明(推斷)書》來看,其上記載馬某的死亡原因為猝死,並未反映馬某的死因系意外傷害。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4、根據保險公司委託的第三方保險公估機構提供的《調查報告》顯示:

①案發時馬某身體並無外傷,法醫排除他殺的可能;

②馬某有高血壓既往病史,推斷為心源性猝死可能性。

保險公估機構:是獨立於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第三方獨立機構,其主要業務是保險標的出險後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保險公估由《保險法》和專門的《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進行管和監督。】

5、馬某家屬對《調查報告》的內容提出異議,但是並沒有提供證據予以反駁。

6、法院認為死者屍體已經火化,無法屍檢確定馬某的具體死因,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馬某的死亡,符合意外必須的“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馬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隨後馬某家屬提起上述,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1、現有的證據已經表明,馬某在泡溫泉時突然死亡,且死因排除了他殺和外傷致使的可能。

2、根據一般社會經驗可知,馬某的死因有兩種情形:

①因冷熱交替或者過度疲勞、情緒波動、劇烈運動等原因引起身體潛在性疾病突然發作或惡化。此種情形屬於疾病身故情形,不在涉案保險承保範圍內!

②因溺水、窒息情形導致肺、腎功能衰竭、心臟驟停等。此種情況符合“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因而屬於意外情況,符合保險的理賠範圍!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3、馬某死亡後雖沒有進行屍檢,但是屍檢並不是確定死亡原因的唯一方式:

①參與搶救急救的一樣提供的死亡證明,“推斷”馬某屬於“猝死”,僅僅是馬某死亡的臨床表現形態。

②保險公估公司通過走訪事發現場,詢問了事發現場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搶救的醫生、治療醫生、以及出警的警察,和馬某死因有關的親歷者、參與者均陳述馬某是在泡溫泉時突然暈倒、昏迷,之後就立刻被拉出水面救治,救治過程中出險了測量不到血壓、呼吸微弱、嫌髒調動微弱等症狀。沒有人陳述馬某存在溺水情況。

結合馬某有高血壓既往病史,二審法院認為,馬某的死因“因冷熱交替或者過度疲勞、情緒波動、劇烈運動等原因引起身體潛在性疾病突然發作或惡化”具備了高度的可能性。即死者馬某死因為自身潛在的疾病導致死亡,不符合意外保險的保險範圍內。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判決,駁回馬某家屬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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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隨文的不僅僅是上述幾個案例,還有2019年8月8日,某集團58歲的副總連續工作猝死;36歲工程師連續工作22個月,猝死!

猝死: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這是醫學以及醫生對於猝死的認知。

查閱了某些百科內容,海哥才發現,相對於談癌色變的“癌症”來說,猝死居然叫做“病魔之首”。仔細一想,各種重大疾病至少有早中晚期讓我們預防和知曉。而猝死則不一樣:“突發性、緊急性、嚴重性、惡性程度和後果而言,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將來,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疾病能夠與猝死相比。”引號內這句話是編輯百科的一位醫生說的!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總結出這幾個內容:

1、猝死屬於一種疾病死亡;

2、猝死屬於高發性的病種,且不分年齡段,壓力越大的人,越不注重休息的人,猝死率更高。

3、猝死的後果非常嚴重。

就保險而言,上面的猝死和“意外險”的一些特性很像!因此,對於很多不瞭解保險的朋友,就會不管是非,強行將猝死納入了意外險的範圍。

那麼意外險和猝死有哪些共同點和不同點呢?

意外險的“意外”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情形,這屬於四個缺一不可。而猝死則只符合了“突發的、非本意的;不符合“外來的、非疾病的”兩個定義。因此,“猝死”並不是意外。

而目前很大一部分的意外險理賠官司,都是因被保人“猝死”只買了意外險,因此家屬認為應當由意外險賠付,從而引發官司。

本文寫的就是這麼因為猝死引發的意外險理賠官司。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案例始末

2016年11月4日廣西省南寧市某公司老闆為公司85位員工在某財險公司投保了短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組織集體出去旅遊,買的短期旅遊意外險)。

2016年11月6日,被保人之一的馬某在湛江市某溫泉泡溫泉時發生暈倒、昏迷,後經過搶救無效死亡。湛江市醫療機構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馬某死亡因素為“猝死”;3天后的11月9日,馬某遺體在湛江市某殯儀館火化。

隨後,馬某家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後,認為馬某死因為猝死,並且有高血壓疾病史,死亡時並無外傷,意外死亡證據不足,因此拒絕賠付。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受理了一審,法院認為:

1、根據短期團體意外險的合同,馬某公司投保的保險其保險範圍為“因意外造成身故或者意外造成傷殘”。

2、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 的證明和資料”。

因此,死者馬某的家人應當就馬某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其身故死亡而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

3、從馬某家屬提供的《居民死亡醫 學證明(推斷)書》來看,其上記載馬某的死亡原因為猝死,並未反映馬某的死因系意外傷害。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4、根據保險公司委託的第三方保險公估機構提供的《調查報告》顯示:

①案發時馬某身體並無外傷,法醫排除他殺的可能;

②馬某有高血壓既往病史,推斷為心源性猝死可能性。

保險公估機構:是獨立於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第三方獨立機構,其主要業務是保險標的出險後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保險公估由《保險法》和專門的《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進行管和監督。】

5、馬某家屬對《調查報告》的內容提出異議,但是並沒有提供證據予以反駁。

6、法院認為死者屍體已經火化,無法屍檢確定馬某的具體死因,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馬某的死亡,符合意外必須的“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馬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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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馬某家屬提起上述,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1、現有的證據已經表明,馬某在泡溫泉時突然死亡,且死因排除了他殺和外傷致使的可能。

2、根據一般社會經驗可知,馬某的死因有兩種情形:

①因冷熱交替或者過度疲勞、情緒波動、劇烈運動等原因引起身體潛在性疾病突然發作或惡化。此種情形屬於疾病身故情形,不在涉案保險承保範圍內!

②因溺水、窒息情形導致肺、腎功能衰竭、心臟驟停等。此種情況符合“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因而屬於意外情況,符合保險的理賠範圍!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3、馬某死亡後雖沒有進行屍檢,但是屍檢並不是確定死亡原因的唯一方式:

①參與搶救急救的一樣提供的死亡證明,“推斷”馬某屬於“猝死”,僅僅是馬某死亡的臨床表現形態。

②保險公估公司通過走訪事發現場,詢問了事發現場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搶救的醫生、治療醫生、以及出警的警察,和馬某死因有關的親歷者、參與者均陳述馬某是在泡溫泉時突然暈倒、昏迷,之後就立刻被拉出水面救治,救治過程中出險了測量不到血壓、呼吸微弱、嫌髒調動微弱等症狀。沒有人陳述馬某存在溺水情況。

結合馬某有高血壓既往病史,二審法院認為,馬某的死因“因冷熱交替或者過度疲勞、情緒波動、劇烈運動等原因引起身體潛在性疾病突然發作或惡化”具備了高度的可能性。即死者馬某死因為自身潛在的疾病導致死亡,不符合意外保險的保險範圍內。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判決,駁回馬某家屬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海哥說險

1、目前絕大部分涉及“猝死”的保險糾紛官司中,我們都可以看到,出於尊重“死者為大”的傳統習俗,很多情況下的突然死亡案例,都是採用醫學推斷死亡原因,而非更有實際證據的“遺體解剖”證明死因。所以,往往會導致這種保險理賠無切實的證據證明是何種死因而陷入理賠糾紛的僵局。

2、本案中,法院要求死者家屬提供的是“初步證據”,然後要求保險公司證明自己拒賠的依據。這是基於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了事件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來綜合確定的。並且也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對於這點兒,海哥認為這種做法很值得推崇。

3、本案中,當事人的證據都無法有力的證明自己的觀點,因此法院根據了第三方保險公估公司的調查,結合日常知識,來推斷死者馬某死亡在固有的情形下,有兩種可能,再通過排除法,進而得到了“疾病身故”的死亡病因。這種方式有利於快速斷案,特別是對於這種具有一定的事實為基礎後,可以作為一種處理糾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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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中搜索網絡作家新聞的時候,看到了一條8月23日的一條“訃告”某知名網文作者在家猝死。點開該新聞後,發現給新聞還總結了最近多起猝死:2019年6月28日河南某醫院48歲醫生心梗猝死;7月4日中科院某博士因心源性疾病猝死;7月11日上海某院30多歲的博士醫生在衛生間猝死。

而隨文的不僅僅是上述幾個案例,還有2019年8月8日,某集團58歲的副總連續工作猝死;36歲工程師連續工作22個月,猝死!

猝死: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這是醫學以及醫生對於猝死的認知。

查閱了某些百科內容,海哥才發現,相對於談癌色變的“癌症”來說,猝死居然叫做“病魔之首”。仔細一想,各種重大疾病至少有早中晚期讓我們預防和知曉。而猝死則不一樣:“突發性、緊急性、嚴重性、惡性程度和後果而言,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將來,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疾病能夠與猝死相比。”引號內這句話是編輯百科的一位醫生說的!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總結出這幾個內容:

1、猝死屬於一種疾病死亡;

2、猝死屬於高發性的病種,且不分年齡段,壓力越大的人,越不注重休息的人,猝死率更高。

3、猝死的後果非常嚴重。

就保險而言,上面的猝死和“意外險”的一些特性很像!因此,對於很多不瞭解保險的朋友,就會不管是非,強行將猝死納入了意外險的範圍。

那麼意外險和猝死有哪些共同點和不同點呢?

意外險的“意外”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情形,這屬於四個缺一不可。而猝死則只符合了“突發的、非本意的;不符合“外來的、非疾病的”兩個定義。因此,“猝死”並不是意外。

而目前很大一部分的意外險理賠官司,都是因被保人“猝死”只買了意外險,因此家屬認為應當由意外險賠付,從而引發官司。

本文寫的就是這麼因為猝死引發的意外險理賠官司。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案例始末

2016年11月4日廣西省南寧市某公司老闆為公司85位員工在某財險公司投保了短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組織集體出去旅遊,買的短期旅遊意外險)。

2016年11月6日,被保人之一的馬某在湛江市某溫泉泡溫泉時發生暈倒、昏迷,後經過搶救無效死亡。湛江市醫療機構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馬某死亡因素為“猝死”;3天后的11月9日,馬某遺體在湛江市某殯儀館火化。

隨後,馬某家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後,認為馬某死因為猝死,並且有高血壓疾病史,死亡時並無外傷,意外死亡證據不足,因此拒絕賠付。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受理了一審,法院認為:

1、根據短期團體意外險的合同,馬某公司投保的保險其保險範圍為“因意外造成身故或者意外造成傷殘”。

2、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 的證明和資料”。

因此,死者馬某的家人應當就馬某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其身故死亡而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

3、從馬某家屬提供的《居民死亡醫 學證明(推斷)書》來看,其上記載馬某的死亡原因為猝死,並未反映馬某的死因系意外傷害。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4、根據保險公司委託的第三方保險公估機構提供的《調查報告》顯示:

①案發時馬某身體並無外傷,法醫排除他殺的可能;

②馬某有高血壓既往病史,推斷為心源性猝死可能性。

保險公估機構:是獨立於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第三方獨立機構,其主要業務是保險標的出險後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保險公估由《保險法》和專門的《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進行管和監督。】

5、馬某家屬對《調查報告》的內容提出異議,但是並沒有提供證據予以反駁。

6、法院認為死者屍體已經火化,無法屍檢確定馬某的具體死因,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馬某的死亡,符合意外必須的“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馬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隨後馬某家屬提起上述,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1、現有的證據已經表明,馬某在泡溫泉時突然死亡,且死因排除了他殺和外傷致使的可能。

2、根據一般社會經驗可知,馬某的死因有兩種情形:

①因冷熱交替或者過度疲勞、情緒波動、劇烈運動等原因引起身體潛在性疾病突然發作或惡化。此種情形屬於疾病身故情形,不在涉案保險承保範圍內!

②因溺水、窒息情形導致肺、腎功能衰竭、心臟驟停等。此種情況符合“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因而屬於意外情況,符合保險的理賠範圍!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3、馬某死亡後雖沒有進行屍檢,但是屍檢並不是確定死亡原因的唯一方式:

①參與搶救急救的一樣提供的死亡證明,“推斷”馬某屬於“猝死”,僅僅是馬某死亡的臨床表現形態。

②保險公估公司通過走訪事發現場,詢問了事發現場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搶救的醫生、治療醫生、以及出警的警察,和馬某死因有關的親歷者、參與者均陳述馬某是在泡溫泉時突然暈倒、昏迷,之後就立刻被拉出水面救治,救治過程中出險了測量不到血壓、呼吸微弱、嫌髒調動微弱等症狀。沒有人陳述馬某存在溺水情況。

結合馬某有高血壓既往病史,二審法院認為,馬某的死因“因冷熱交替或者過度疲勞、情緒波動、劇烈運動等原因引起身體潛在性疾病突然發作或惡化”具備了高度的可能性。即死者馬某死因為自身潛在的疾病導致死亡,不符合意外保險的保險範圍內。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判決,駁回馬某家屬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海哥說險

1、目前絕大部分涉及“猝死”的保險糾紛官司中,我們都可以看到,出於尊重“死者為大”的傳統習俗,很多情況下的突然死亡案例,都是採用醫學推斷死亡原因,而非更有實際證據的“遺體解剖”證明死因。所以,往往會導致這種保險理賠無切實的證據證明是何種死因而陷入理賠糾紛的僵局。

2、本案中,法院要求死者家屬提供的是“初步證據”,然後要求保險公司證明自己拒賠的依據。這是基於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了事件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來綜合確定的。並且也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對於這點兒,海哥認為這種做法很值得推崇。

3、本案中,當事人的證據都無法有力的證明自己的觀點,因此法院根據了第三方保險公估公司的調查,結合日常知識,來推斷死者馬某死亡在固有的情形下,有兩種可能,再通過排除法,進而得到了“疾病身故”的死亡病因。這種方式有利於快速斷案,特別是對於這種具有一定的事實為基礎後,可以作為一種處理糾紛的方式。

案例說保險:泡溫泉死亡,保險公司:系“猝死”,意外險不賠

最後

依海哥有限的經驗看來,對於“猝死”很多人解釋了是能夠明白“猝死”屬於疾病死亡。但是如果真的遇到了意外事故時候,絕對還是該扯皮依舊扯皮!為何呢?畢竟意外險幾十塊就能換來幾十萬保額,緊抓著我就是不懂保險,我就是不願意瞭解“猝死”屬於疾病死亡,我就認定“猝死”屬於突然死亡,突然死亡就是意外的。利益面前,一切都是謊言!

什麼保險可以賠付“猝死”呢?一共有三個險種!

險種一:定期壽險,壽險就是“死亡保險”,死了就賠!定期壽險就是,我們買的這個保險內,約定了我們在多少年內或者多少歲內因為疾病或者意外死亡,這個險種就賠多少錢!如果過了這個時間,那麼定期壽險合同就終止了,過了時間死亡,這個合同不予以賠付!

險種二:終身壽險相對於定期壽險有固定的保險期限,終身壽險則不同,他們保障的是“終身”,即沒有時間約定,多久死亡多久賠。

險種三:帶有“猝死”保障責任的意外險,現在很多保險公司推出這種意外險,為的就是避免出險了扯皮打官司!

對於普通個人和家庭而言,定期壽險是一種絕大部分家庭缺失的險種。定期壽險又叫做“家庭責任保險”,建議投保時候的保額能夠覆蓋家庭的各種債務,例如房貸車貸,子女教育經費,家庭生活開支,父母養老。保額高,保費低,並且保障期限只有靈活,賠付責任簡單明瞭。是意外險的良好補充!

本案例來自《中國法院2019年案例---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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