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元錢賠50萬的意外險,保險拒賠,法院:保險公司拒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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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到過一個關於意外險的悲劇。

女兒為母親投保了1年期的意外險一份,後來滴滴得了重大疾病,因為沒有錢醫治,母親沒有問女兒意外險是否還在保險期內,直接跳樓自殺。

這位母親不知道的是:

1、意外險並不賠付這種主動跳樓自殺情形。

2、她的那份保額20萬的意外險已經過期很久了。

海哥發現,年齡越大,因為生活的壓力,會感覺到時間過得很快,所以海哥也經常感嘆到:咦,怎麼又要提醒客戶繳納保費了……

意外險因為等待期超級短,以及投保簡單,低保費高保額的原因,一直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

所以,今天的保險糾紛案例,就是一起投保意外險自殺帶來的保險糾紛。是一個家庭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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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到過一個關於意外險的悲劇。

女兒為母親投保了1年期的意外險一份,後來滴滴得了重大疾病,因為沒有錢醫治,母親沒有問女兒意外險是否還在保險期內,直接跳樓自殺。

這位母親不知道的是:

1、意外險並不賠付這種主動跳樓自殺情形。

2、她的那份保額20萬的意外險已經過期很久了。

海哥發現,年齡越大,因為生活的壓力,會感覺到時間過得很快,所以海哥也經常感嘆到:咦,怎麼又要提醒客戶繳納保費了……

意外險因為等待期超級短,以及投保簡單,低保費高保額的原因,一直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

所以,今天的保險糾紛案例,就是一起投保意外險自殺帶來的保險糾紛。是一個家庭悲劇!

 61元錢賠50萬的意外險,保險拒賠,法院:保險公司拒賠合理

案例始末

2014年5月25日,連雲港的劉某通過網絡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短期意外險,生效日期5月26日,保險期限7天,保額50萬,保費61元。

2014年5月26日下午7點多,劉某的姐姐撥打了110電話報警。110指揮中心報案記錄顯示“報警人劉女士、報警時間2014年5月26日19時7分、報警方式110電話報警、事發地址花果山、接警單位園林派

出所、報警內容‘報警人稱其弟弟劉乙下午去花果山玩,可能要想不開, 剛剛發條短信給報警人說其照顧好家人後就關機了’”。

隨後警方同劉某的父親共同搜索劉某下落,最終5月27日0點30分,在潛水搜救隊的協助下,在“大聖水庫”打撈出死者劉某的遺體。

經過刑警隊調查,24歲死者劉某系溺水死亡,排除他殺,不構成刑事犯罪。

2014 年5月29日,花果山派出所向死者親屬出具證明一份,證明死者系溺水死亡,排除他殺,不構成刑事犯罪。

2014年8月,劉某父母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同月26日,保險公司向劉某父母下發拒賠通知書,理由是:被保人劉某並非意外傷害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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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到過一個關於意外險的悲劇。

女兒為母親投保了1年期的意外險一份,後來滴滴得了重大疾病,因為沒有錢醫治,母親沒有問女兒意外險是否還在保險期內,直接跳樓自殺。

這位母親不知道的是:

1、意外險並不賠付這種主動跳樓自殺情形。

2、她的那份保額20萬的意外險已經過期很久了。

海哥發現,年齡越大,因為生活的壓力,會感覺到時間過得很快,所以海哥也經常感嘆到:咦,怎麼又要提醒客戶繳納保費了……

意外險因為等待期超級短,以及投保簡單,低保費高保額的原因,一直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

所以,今天的保險糾紛案例,就是一起投保意外險自殺帶來的保險糾紛。是一個家庭悲劇!

 61元錢賠50萬的意外險,保險拒賠,法院:保險公司拒賠合理

案例始末

2014年5月25日,連雲港的劉某通過網絡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短期意外險,生效日期5月26日,保險期限7天,保額50萬,保費61元。

2014年5月26日下午7點多,劉某的姐姐撥打了110電話報警。110指揮中心報案記錄顯示“報警人劉女士、報警時間2014年5月26日19時7分、報警方式110電話報警、事發地址花果山、接警單位園林派

出所、報警內容‘報警人稱其弟弟劉乙下午去花果山玩,可能要想不開, 剛剛發條短信給報警人說其照顧好家人後就關機了’”。

隨後警方同劉某的父親共同搜索劉某下落,最終5月27日0點30分,在潛水搜救隊的協助下,在“大聖水庫”打撈出死者劉某的遺體。

經過刑警隊調查,24歲死者劉某系溺水死亡,排除他殺,不構成刑事犯罪。

2014 年5月29日,花果山派出所向死者親屬出具證明一份,證明死者系溺水死亡,排除他殺,不構成刑事犯罪。

2014年8月,劉某父母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同月26日,保險公司向劉某父母下發拒賠通知書,理由是:被保人劉某並非意外傷害死亡 。


 61元錢賠50萬的意外險,保險拒賠,法院:保險公司拒賠合理

隨後劉某父母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由於系保險公司以被保人自殺為由而拒絕賠付,因此保險公司承擔舉證責任,並承擔舉證不力的後果。

庭審後,法院就雙方的證據以及相關的訴訟請求,做出了判決。

1、案發當天,劉某的姐姐以及短信還有報警中心的電腦頁面截圖證明。

2、劉某父親陳述“他(死者)去花果山玩的,家裡人不知道他有自殺的情況,晚上找他吃飯沒有回去,就覺得他有自殺的情況。”

3、現場監控視頻,搜救隊員,目擊證人的證言構成現場證據鏈。

4、公安機關在做出排除他殺結論後,劉某家人認可,並且要求不做屍檢,也沒有要求公安機關查明溺水死亡的的真實原因。

5、花果山公園系市內公園,本地居民幾乎沒有人會因為要去花果山這種休閒公園而專門購買短期意外險,況且臨別前死者還囑咐姐姐、姐夫照顧家人,不排除被保人有為父母獲取保險利益的嫌疑。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劉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隨後劉某父母提起二審上訴,由於證據鏈完整,二審法院連雲港市中院駁回了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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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到過一個關於意外險的悲劇。

女兒為母親投保了1年期的意外險一份,後來滴滴得了重大疾病,因為沒有錢醫治,母親沒有問女兒意外險是否還在保險期內,直接跳樓自殺。

這位母親不知道的是:

1、意外險並不賠付這種主動跳樓自殺情形。

2、她的那份保額20萬的意外險已經過期很久了。

海哥發現,年齡越大,因為生活的壓力,會感覺到時間過得很快,所以海哥也經常感嘆到:咦,怎麼又要提醒客戶繳納保費了……

意外險因為等待期超級短,以及投保簡單,低保費高保額的原因,一直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

所以,今天的保險糾紛案例,就是一起投保意外險自殺帶來的保險糾紛。是一個家庭悲劇!

 61元錢賠50萬的意外險,保險拒賠,法院:保險公司拒賠合理

案例始末

2014年5月25日,連雲港的劉某通過網絡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短期意外險,生效日期5月26日,保險期限7天,保額50萬,保費61元。

2014年5月26日下午7點多,劉某的姐姐撥打了110電話報警。110指揮中心報案記錄顯示“報警人劉女士、報警時間2014年5月26日19時7分、報警方式110電話報警、事發地址花果山、接警單位園林派

出所、報警內容‘報警人稱其弟弟劉乙下午去花果山玩,可能要想不開, 剛剛發條短信給報警人說其照顧好家人後就關機了’”。

隨後警方同劉某的父親共同搜索劉某下落,最終5月27日0點30分,在潛水搜救隊的協助下,在“大聖水庫”打撈出死者劉某的遺體。

經過刑警隊調查,24歲死者劉某系溺水死亡,排除他殺,不構成刑事犯罪。

2014 年5月29日,花果山派出所向死者親屬出具證明一份,證明死者系溺水死亡,排除他殺,不構成刑事犯罪。

2014年8月,劉某父母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同月26日,保險公司向劉某父母下發拒賠通知書,理由是:被保人劉某並非意外傷害死亡 。


 61元錢賠50萬的意外險,保險拒賠,法院:保險公司拒賠合理

隨後劉某父母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由於系保險公司以被保人自殺為由而拒絕賠付,因此保險公司承擔舉證責任,並承擔舉證不力的後果。

庭審後,法院就雙方的證據以及相關的訴訟請求,做出了判決。

1、案發當天,劉某的姐姐以及短信還有報警中心的電腦頁面截圖證明。

2、劉某父親陳述“他(死者)去花果山玩的,家裡人不知道他有自殺的情況,晚上找他吃飯沒有回去,就覺得他有自殺的情況。”

3、現場監控視頻,搜救隊員,目擊證人的證言構成現場證據鏈。

4、公安機關在做出排除他殺結論後,劉某家人認可,並且要求不做屍檢,也沒有要求公安機關查明溺水死亡的的真實原因。

5、花果山公園系市內公園,本地居民幾乎沒有人會因為要去花果山這種休閒公園而專門購買短期意外險,況且臨別前死者還囑咐姐姐、姐夫照顧家人,不排除被保人有為父母獲取保險利益的嫌疑。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劉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隨後劉某父母提起二審上訴,由於證據鏈完整,二審法院連雲港市中院駁回了上訴請求。

 61元錢賠50萬的意外險,保險拒賠,法院:保險公司拒賠合理

海哥說險:

1、經過查詢《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一條規定:以自殺為由而拒絕賠付的,舉證責任在保險公司。本案中,由於保險公司蒐集到的證據鏈環環相扣,很完善因此證明了了劉某系自殺。

2、說實話,現在社會壓力很大,很多人都有自殺的念頭。而對於保險公司來說,要完成這種證據鏈條詳實的證據舉證,並非容易。客觀上而言本案還是維護了正常的保險業秩序,引導大家不要輕生來獲取保險金。

3、很多人對於保險的認知有限,因此不顧實際的將保險看做是萬能膏藥,做出一些非所思議的事情,造成了極度嚴重的後果,結果保險公司還拒賠,這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4、今天看到有網友在文章下面評論,說中國的保險司法判決應當引入美國的“惡意拒賠懲罰性賠付判決”。經過海哥查詢,我國現有的法律,只支持極少領域的懲罰性賠付判決。而經過查證,美國司法判決惡意拒賠懲罰性賠付也是有很多條件。首要就是證明拒賠是“惡意、故意”的,就海哥寫了200多個保險糾紛官司總結出來的結果而言,99%的拒賠糾紛,保險公司的拒賠點都是成立的,無法達到“惡意拒賠”的“惡意、故意”情形。絕大部分的判決賠付中,保險公司輸官司的原因是在投保流程出險了違規行為,因此被判決“免責條款無效”而賠錢,並非保險公司惡意拒賠而賠錢。這是有本質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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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到過一個關於意外險的悲劇。

女兒為母親投保了1年期的意外險一份,後來滴滴得了重大疾病,因為沒有錢醫治,母親沒有問女兒意外險是否還在保險期內,直接跳樓自殺。

這位母親不知道的是:

1、意外險並不賠付這種主動跳樓自殺情形。

2、她的那份保額20萬的意外險已經過期很久了。

海哥發現,年齡越大,因為生活的壓力,會感覺到時間過得很快,所以海哥也經常感嘆到:咦,怎麼又要提醒客戶繳納保費了……

意外險因為等待期超級短,以及投保簡單,低保費高保額的原因,一直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

所以,今天的保險糾紛案例,就是一起投保意外險自殺帶來的保險糾紛。是一個家庭悲劇!

 61元錢賠50萬的意外險,保險拒賠,法院:保險公司拒賠合理

案例始末

2014年5月25日,連雲港的劉某通過網絡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短期意外險,生效日期5月26日,保險期限7天,保額50萬,保費61元。

2014年5月26日下午7點多,劉某的姐姐撥打了110電話報警。110指揮中心報案記錄顯示“報警人劉女士、報警時間2014年5月26日19時7分、報警方式110電話報警、事發地址花果山、接警單位園林派

出所、報警內容‘報警人稱其弟弟劉乙下午去花果山玩,可能要想不開, 剛剛發條短信給報警人說其照顧好家人後就關機了’”。

隨後警方同劉某的父親共同搜索劉某下落,最終5月27日0點30分,在潛水搜救隊的協助下,在“大聖水庫”打撈出死者劉某的遺體。

經過刑警隊調查,24歲死者劉某系溺水死亡,排除他殺,不構成刑事犯罪。

2014 年5月29日,花果山派出所向死者親屬出具證明一份,證明死者系溺水死亡,排除他殺,不構成刑事犯罪。

2014年8月,劉某父母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同月26日,保險公司向劉某父母下發拒賠通知書,理由是:被保人劉某並非意外傷害死亡 。


 61元錢賠50萬的意外險,保險拒賠,法院:保險公司拒賠合理

隨後劉某父母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由於系保險公司以被保人自殺為由而拒絕賠付,因此保險公司承擔舉證責任,並承擔舉證不力的後果。

庭審後,法院就雙方的證據以及相關的訴訟請求,做出了判決。

1、案發當天,劉某的姐姐以及短信還有報警中心的電腦頁面截圖證明。

2、劉某父親陳述“他(死者)去花果山玩的,家裡人不知道他有自殺的情況,晚上找他吃飯沒有回去,就覺得他有自殺的情況。”

3、現場監控視頻,搜救隊員,目擊證人的證言構成現場證據鏈。

4、公安機關在做出排除他殺結論後,劉某家人認可,並且要求不做屍檢,也沒有要求公安機關查明溺水死亡的的真實原因。

5、花果山公園系市內公園,本地居民幾乎沒有人會因為要去花果山這種休閒公園而專門購買短期意外險,況且臨別前死者還囑咐姐姐、姐夫照顧家人,不排除被保人有為父母獲取保險利益的嫌疑。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劉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隨後劉某父母提起二審上訴,由於證據鏈完整,二審法院連雲港市中院駁回了上訴請求。

 61元錢賠50萬的意外險,保險拒賠,法院:保險公司拒賠合理

海哥說險:

1、經過查詢《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一條規定:以自殺為由而拒絕賠付的,舉證責任在保險公司。本案中,由於保險公司蒐集到的證據鏈環環相扣,很完善因此證明了了劉某系自殺。

2、說實話,現在社會壓力很大,很多人都有自殺的念頭。而對於保險公司來說,要完成這種證據鏈條詳實的證據舉證,並非容易。客觀上而言本案還是維護了正常的保險業秩序,引導大家不要輕生來獲取保險金。

3、很多人對於保險的認知有限,因此不顧實際的將保險看做是萬能膏藥,做出一些非所思議的事情,造成了極度嚴重的後果,結果保險公司還拒賠,這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4、今天看到有網友在文章下面評論,說中國的保險司法判決應當引入美國的“惡意拒賠懲罰性賠付判決”。經過海哥查詢,我國現有的法律,只支持極少領域的懲罰性賠付判決。而經過查證,美國司法判決惡意拒賠懲罰性賠付也是有很多條件。首要就是證明拒賠是“惡意、故意”的,就海哥寫了200多個保險糾紛官司總結出來的結果而言,99%的拒賠糾紛,保險公司的拒賠點都是成立的,無法達到“惡意拒賠”的“惡意、故意”情形。絕大部分的判決賠付中,保險公司輸官司的原因是在投保流程出險了違規行為,因此被判決“免責條款無效”而賠錢,並非保險公司惡意拒賠而賠錢。這是有本質區別的。

 61元錢賠50萬的意外險,保險拒賠,法院:保險公司拒賠合理

關於投保意外險

意外險通常會在保險合同中對“意外”進行定義,就是需要滿足“外來的、非本意的、突發的、非疾病的”。

所以,自殺通常不符合“外來的、非本意的”;而糾紛最多的“猝死”則不符合“非疾病的”。

所以,投保意外險我們需要注意以下這些問題:

第一、意外險通常有職業限制

職業風險越高,保費越貴。例如,坐辦公室的老闆買50萬保額可能就200塊錢;而老闆的手下做5類職業30萬的保額就要900多。當然,保險公司不是傻子,切記不要高風險職業去投保低風險職業的意外險,結局只有一個:拒賠!

第二、意外險中的免責條款是一定要讀的

這個很重要,很多我們看起來比較“刺激”的項目,在保險公司看來叫做“高風險運動”是免責不賠的情況。當然還有自殺不賠這種免責條款我們也一定要閱讀。

第三、生效日期

由於過去某些不可描述的因素,現在很多保險公司的意外險生效是幾天後,而不是次日0點,所以要買次日0點生效的意外險,一定要問業務員。

第四、意外險中的“猝死”問題

“猝死”意外險免責條款中,明確寫明瞭不賠。當然,我們投保時候,可以選擇“帶有猝死責任”的意外險來投保。“猝死”在醫學上屬於“疾病身故”,很多人認為猝死就是突然死亡,屬於意外,但是請問問醫生猝死的的原因。很多關於“意外險猝死”的保險官司更多是因為被保人家屬不願意屍檢確認死因導致的。

我是海哥說險,專注於個人、家庭、企業保險諮詢規劃,保險糾紛理賠諮詢。關注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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