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三大法律問題之財產分割

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案件中,主要涉及三大問題的處理,一是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二是孩子撫養權問題,三是財產分割。今天筆者主要分析第三個問題,即財產分割問題法律與實務分析: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7修正)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關於房產分割法律規定及實務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三(2011年8月13日施行)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7修正)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實務分析:

1、婚前買房,一人出資:(1)婚前取得房屋產權,且登記在個人名下並還清購房款,繫個人財產;(2)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婚後取得房產證,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的,繫個人財產;(3)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為個人財產,但婚後共同還貸及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且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4)房產登記在對方名下,通常是出資方不具有購房資格,所以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別情況,則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5)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房,雙方出資:(1)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2)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是在同居期間,實踐中一般按照共同共有處理。如果不是在同居期間,將依據購房背景、出資數額,結合公平原則來綜合認定系共同財產還是借款還是贈與。

3、婚後買房,一人以婚前財產出資:(1)房產登記在個人名下,如果已經支付全部購房款,仍屬於個人財產。如果只支付全部首付款,仍按個人財產處理,只是尚未償還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或是對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後買房,雙方用共同財產出資:(1)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為夫妻共同財產;(2)登記在一方名下,仍為夫妻共同財產;(3)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視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5、婚前買房,一方父母出資:(1)一方父母出全款,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為一方的個人財產;(2)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該房產一般判歸登記方所有,並由其繼續償還貸款,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登記方對此予以補償;(3)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或者雙方名下,除特別約定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婚前買房,雙方父母均出資:(1)登記在雙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有特別約定外,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7、婚後買房,一方父母出資:(1)一方父母出全款,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若登記在對方或雙方名下,為夫妻共同財產;(2)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支付首付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者雙方子女名下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時出資父母的子女可以適當多分;(3)雙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人名下,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予以分割。若登記在雙方名下,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其他財產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7修正)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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