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這樣寫才有效!'

法律 不完美媽媽 戀愛 河北高院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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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這樣寫才有效!

絕大多數人都不太瞭解“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到底有什麼本質區別,經常會發生混用、錯用的現象。甚至人們在很多時候會產生疑問:“為什麼我們夫妻有約在先,但是分財產的時候卻不分給我呢?”,“為什麼我們籤的離婚協議法院卻說是無效的呢?”帶著這些疑問,我們來討論一下到底怎麼做才是籤協議的正確姿勢。

一、婚內財產協議

1、什麼是“婚內財產協議”?

夫妻雙方可以自願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還是共同所有,這種財產約定在法律上被稱為“婚內財產協議”。

2、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婚內財產協議”一經簽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銷。

該協議一經簽定,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能證明簽訂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

專家提醒:婚姻並非兒戲,所以希望大家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冷靜理智,千萬不要出爾反爾,否則很有可能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特殊情形:正如前文所述,協議已經簽訂後是不得隨意反悔或者撤銷的,但是法律規定的一種特殊情形例外,那就是: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時,在沒有完成房屋變更登記前,是可以反悔並撤銷贈與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186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2)“婚內財產協議”中對夫妻債務的約定對債權人是否具有約束力?

由於夫妻雙方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後,不一定會進行公示,不能推定債權人必然知曉該協議內容。所以當債權人不知道協議約定內容時,該協議對外不具有約束力,此時債權人可要求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債權人知曉該協議約定的內容除外。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的約定是否有效?

判斷“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我們試舉幾例來進行分析:

首先,如果協議約定:“若任何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則雙方就必須離婚”,類似這種約定是無效的。因為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的,當事人不得強行約定婚姻關係的解除條件或限制條件,此類約定因違背了“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其次,如果協議約定:“若任何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則自動喪失監護權”,類似這種約定也是無效的。因為監護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婚姻關係的解除並不意味著父母一方自動喪失對子女的監護權,夫妻雙方不能通過協議約定來排除另一方的監護權。但是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

最後,也是大家最好奇的“淨身出戶”問題。一般來說“忠誠協議”對於未履行忠誠義務的一方,自願放棄全部共同財產淨身出戶的約定是有效的。理由是:可以將這份協議看作成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在約定條件發生時,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再加上此類協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所以說一般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合法有效(具體案件請以當地法院判決為準)。

專家提醒:一紙“協議”鎖不住忠誠,更綁不住愛情,如果不用心去經營這段感情,僅憑這一紙空文,又有何用?

4、對於“婚前財產公證”容易存在的誤區?

顧名思義“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但是,目前仍然有很多當事人誤以為“婚前個人財產”會隨著雙方的結婚登記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應必須予以糾正,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現實生活中,部分當事人會採用“婚前財產公證”的方式將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以協議的方式約定並作公證,以防止日後產生不必要的離婚糾紛。

專家提醒:其實,有些婚前財產是沒有必須做婚前財產公證的,例如:房子、車子等物品,由於實行登記制度,如果產權明確的話,也不一定非要做“婚前財產公證”。但是對於一些不容易舉證的動產,例如:古董字畫、金銀細軟等貴重物品,大家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再決定是否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在筆者看來,本人除了地鐵公交卡之外,其餘都歸我愛人掌管,像我這種情況也是沒必要做公證的。好吧,不說了,都是淚,我去哭會兒……)

二、離婚協議

1、什麼是“離婚協議”?

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基本目的,並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的協議。

2、簽訂“離婚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簽訂“離婚協議”後,不離婚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可能看到這很多人都糊塗了,為什麼雙方自願籤的協議,還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呢?理由很簡單,因為“離婚協議”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民商事合同,它以解除婚姻關係為首要前提。其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就是“離婚”,除了男女雙方須達成離婚合意之外,還應當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在“離婚條件”尚未成就時,只能將這份協議看成“有效成立”但“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2)在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不得作為法院判決離婚時分割財產的依據。

正如前文所述,“離婚協議”只有在離婚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在此之前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約定也是不生效的,不能直接作為法院處理該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看到這裡也許會有人問:“那什麼時候才能主張“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呢?”答:離婚以後使用。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看到這裡大家都明白了嗎?“離婚協議”在離婚前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婚內財產協議”卻不得隨意反悔哦!)

(3)如果“離婚協議”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3、“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交叉使用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1)千萬不要拿“離婚協議”當作“婚內財產協議”來使用。

舉個例子:小王(男)和小張(女)是一對夫妻,“小兩口兒”在一起過日子也算恩愛,只是偶爾吵吵架、鬥鬥嘴,但也沒有什麼原則性的矛盾。有一天,夫妻二人吵架吵得很凶,就簽了一份“離婚協議”打算離婚,並順帶把財產、子女撫養問題都做了詳細約定。但是兩個人今天吵架,明天就和好了,這份“離婚協議”也被扔在了角落裡。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有一天“小兩口兒”真的鬧僵了打算訴訟離婚,一方在法庭上要求按照這份“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分割財產,此時法院顯然不會將其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理由很簡單,小張將“離婚協議”當作“婚內財產協議”來使用了,別忘了我們前文所講的,“離婚協議”在真正離婚前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專家提醒:如果小王和小張在此之前只是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簽訂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而沒有涉及離婚條件的話,那麼雙方在任何時候,只要產生離婚糾紛,就可以請求法院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來進行分割。

(2)離婚登記時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的效力優先於之前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

毋庸置疑,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時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此時如果對夫妻共同財產重新進行了分配,那麼可以視為對之前約定內容的變更。故,當先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與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問題發生衝突時,後者的法律效力要優先於前者。

綜上所述:希望大家通過本文的學習,對“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會有一個更為清晰的認識。鑑於其在司法實踐中也許會存在一些爭議,所以筆者旨在為大家提供一個參考作用,具體案件請以各地法院判決為準。限於筆者水平有限,本文難免存在紕漏之處,還望大家多多包涵。如果大家有什麼疑問,可以在“評論區”留言來與作者進行互動。

來源 :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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