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協議不繳社保直領現金,兩年後反悔告公司!法院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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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員工不想繳社保,和公司約定直接發現金給自己,這樣做是否合法呢?

有人簽了協議不繳納社保,結果後來反悔要求公司賠償,讓我們看看法院是怎麼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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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員工不想繳社保,和公司約定直接發現金給自己,這樣做是否合法呢?

有人簽了協議不繳納社保,結果後來反悔要求公司賠償,讓我們看看法院是怎麼判的?

籤協議不繳社保直領現金,兩年後反悔告公司!法院該怎麼判

案例分析

徐某2009年入職兆邦陶瓷公司員工,2013年4月17日與公司簽訂《社會保險補充協議》,協議書約定由兆邦陶瓷公司按月以現金的方式支付徐某應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015年3月13日徐某以兆邦陶瓷公司沒有為其購買養老保險為由向兆邦陶瓷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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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員工不想繳社保,和公司約定直接發現金給自己,這樣做是否合法呢?

有人簽了協議不繳納社保,結果後來反悔要求公司賠償,讓我們看看法院是怎麼判的?

籤協議不繳社保直領現金,兩年後反悔告公司!法院該怎麼判

案例分析

徐某2009年入職兆邦陶瓷公司員工,2013年4月17日與公司簽訂《社會保險補充協議》,協議書約定由兆邦陶瓷公司按月以現金的方式支付徐某應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015年3月13日徐某以兆邦陶瓷公司沒有為其購買養老保險為由向兆邦陶瓷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籤協議不繳社保直領現金,兩年後反悔告公司!法院該怎麼判

我們都知道,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並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免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

在本案中,員工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院究竟會怎麼判呢?

上訴人(員工)以被上訴人(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被上訴人則認為雙方訂立了《社會保險補充協議》,被上訴人已採取直補的方式支付給上訴人,上訴人無權主張。

法院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勞資雙方均無權選擇不繳納社會保險。但上訴人在入職時有選擇籤或不籤《社會保險補充協議》的權利,其在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上簽字不管是出於自願還是受到被上訴人公司強勢地位的影響,均是上訴人在權衡利弊的情況下自願作出的選擇,其對簽字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是明知的。

在已經簽字選擇放棄社保的情況下,再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被上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也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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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員工不想繳社保,和公司約定直接發現金給自己,這樣做是否合法呢?

有人簽了協議不繳納社保,結果後來反悔要求公司賠償,讓我們看看法院是怎麼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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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徐某2009年入職兆邦陶瓷公司員工,2013年4月17日與公司簽訂《社會保險補充協議》,協議書約定由兆邦陶瓷公司按月以現金的方式支付徐某應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015年3月13日徐某以兆邦陶瓷公司沒有為其購買養老保險為由向兆邦陶瓷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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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並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免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

在本案中,員工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院究竟會怎麼判呢?

上訴人(員工)以被上訴人(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被上訴人則認為雙方訂立了《社會保險補充協議》,被上訴人已採取直補的方式支付給上訴人,上訴人無權主張。

法院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勞資雙方均無權選擇不繳納社會保險。但上訴人在入職時有選擇籤或不籤《社會保險補充協議》的權利,其在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上簽字不管是出於自願還是受到被上訴人公司強勢地位的影響,均是上訴人在權衡利弊的情況下自願作出的選擇,其對簽字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是明知的。

在已經簽字選擇放棄社保的情況下,再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被上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也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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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同樣存在風險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員工承諾放棄社會保險費的權利沒有法律效力。以現金代替社保,對員工而言,影響以後的退休養老等諸多待遇。對企業來說,也存在著巨大的風險。比如,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全部工傷待遇都得由公司買單:

案例

勞動者老劉於2015年9月入職一家建築公司,從事維修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要求老劉書面寫明公司不用為其繳納社保,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他。

2016年1月,老劉因交通事故受傷,送至醫院治療,住院7天花去醫療費2萬多元。後經有關部門做出工傷認定,隨後老劉被鑑定為9級傷殘,按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由於用人單位未給老劉繳納社保費,工傷產生的各項費用,均要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願支付,老劉將用人單位告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裁決公司須支付老劉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費等共計6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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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2009年入職兆邦陶瓷公司員工,2013年4月17日與公司簽訂《社會保險補充協議》,協議書約定由兆邦陶瓷公司按月以現金的方式支付徐某應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015年3月13日徐某以兆邦陶瓷公司沒有為其購買養老保險為由向兆邦陶瓷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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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並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免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

在本案中,員工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院究竟會怎麼判呢?

上訴人(員工)以被上訴人(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被上訴人則認為雙方訂立了《社會保險補充協議》,被上訴人已採取直補的方式支付給上訴人,上訴人無權主張。

法院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勞資雙方均無權選擇不繳納社會保險。但上訴人在入職時有選擇籤或不籤《社會保險補充協議》的權利,其在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上簽字不管是出於自願還是受到被上訴人公司強勢地位的影響,均是上訴人在權衡利弊的情況下自願作出的選擇,其對簽字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是明知的。

在已經簽字選擇放棄社保的情況下,再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被上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也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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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同樣存在風險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員工承諾放棄社會保險費的權利沒有法律效力。以現金代替社保,對員工而言,影響以後的退休養老等諸多待遇。對企業來說,也存在著巨大的風險。比如,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全部工傷待遇都得由公司買單:

案例

勞動者老劉於2015年9月入職一家建築公司,從事維修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要求老劉書面寫明公司不用為其繳納社保,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他。

2016年1月,老劉因交通事故受傷,送至醫院治療,住院7天花去醫療費2萬多元。後經有關部門做出工傷認定,隨後老劉被鑑定為9級傷殘,按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由於用人單位未給老劉繳納社保費,工傷產生的各項費用,均要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願支付,老劉將用人單位告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裁決公司須支付老劉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費等共計6萬多元。

籤協議不繳社保直領現金,兩年後反悔告公司!法院該怎麼判

《勞動法》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來源:浙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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