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車撞人後車碾死 責任如何認定?

法律 交通 刑法 河北 大名縣 北大法寶學堂 2019-05-30
前車撞人後車碾死 責任如何認定?

王某晚上騎電動車橫穿馬路,與一輛轎車發生剮蹭,摔倒在道路中間。跟在剮蹭轎車後正常行駛的車輛來不及躲閃,碾壓到王某。王某被送到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後車的碾壓是導致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而前車剮蹭導致的摔倒,並未對王某造成致命傷害。此案中前車逃逸,且無線索,後車配合交警部門進行處理。在處理中,辦案人員對如何認定後車的責任產生了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後車駕駛員構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後車駕駛員在駕駛中未及時採取有效規避,致使王某死亡,沒有盡到謹慎駕駛義務,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後車駕駛員並不構成犯罪。因為後車並未存在過錯,而是在正常行駛過程中遇突發事件,不應定為刑事責任,應定性為意外事件。

前車撞人後車碾死 責任如何認定?

二者的爭議焦點在於是否應以違反謹慎駕駛義務定罪。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原因如下:

第一,需合理認定後車駕駛員是否存在過失。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在主觀方面,駕駛員都會極力避免事故的發生,但客觀上存在過失的可能。過失可以是認定法律責任的依據,但不能預見的情況不應歸類於過失。“不能預見”是指當時行為人對其行為發生損害結果不但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其實際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行為時也根本無法預見。從認識因素上來講,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本案中,後車在道路上正常跟車行駛。遇此突發情況,應在正常人的合理應對能力範圍之內進行是否存在過失的評價。如無明確證據證明後車駕駛員存在打電話、疲勞駕駛等情況,亦不能認定其存在過失。

前車撞人後車碾死 責任如何認定?

第二,此案中不宜使用謹慎駕駛義務規定。筆者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謹慎駕駛義務是個相對開放的規定,作用類似於法律中“其他情形”這種兜底條款。在司法實踐中,應嚴格把握和界定此規定的範圍,不宜隨意擴大解釋,更不能將此規定作為交通事故定罪的萬能條款。對於這種偶發意外事件,不應認為是犯罪。行為人的行為雖已造成損害結果,但其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如果意外事故認定為犯罪,則步入“客觀歸罪”的錯誤方向。

第三,不認定後車駕駛員構成交通肇事罪,並不意味著後車就可以免除一切責任。本次事故中,後車的碾壓是造成造成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王某的家屬可依無過錯責任原則向後車主張民事賠償。

前車撞人後車碾死 責任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基層辦案人員的處理方式往往是基於“人死為大”的原則,依託駕駛員有謹慎駕駛的義務的規定,認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受傷的後車負有責任,達到息事寧人的目的,以期追求較好的社會效果,避免受害方的不滿及由此給辦案單位帶來的壓力。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式顯失公平,反而與初衷背道而馳,難以起到良好的社會效果。此做法牽強地解釋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則性規定,違背了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精神和構成要件。如果後車的駕駛人因此被做出了有罪認定,更是錯上加錯,在法律效果上謬之千里。

作者:陳文瑞,單位為河北省大名縣檢察院;魯文濤,單位為河北省大名縣檢察院。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本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賬號的觀點與看法。

免責聲明:文字僅供學習、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業用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問題請及時聯繫我們以作處理。本聲明未涉及的問題參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本聲明與國家法律法規衝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前車撞人後車碾死 責任如何認定?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