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非法行醫,非法行醫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 法律 法妞問答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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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那麼,如何認定非法行醫,非法行醫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網友諮詢:非法行醫嚴重嗎,會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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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那麼,如何認定非法行醫,非法行醫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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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非法行醫,非法行醫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河北光顯律師事務所樑春凱律師解答:

非法行醫的認定:

主體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採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樑春凱律師解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非法行醫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非法行醫罪的客觀特徵有多種表現,但其中一種危害結果是造成就診人員傷亡,這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後果有相同之處。它們區別主要表現為:

(1)客體不同。非法行醫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後四罪所侵犯的客體僅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發生在非法從事醫療活動的過程中,而後四罪的發生一般都不在醫療活動的過程中。

(3)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四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的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或間接故意,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

樑春凱律師,河北光顯律師事務所主任,畢業於北京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主要涉足金融、房地產開發、投資擔保、企業併購、刑事辯護等法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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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那麼,如何認定非法行醫,非法行醫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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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非法行醫,非法行醫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河北光顯律師事務所樑春凱律師解答:

非法行醫的認定:

主體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採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樑春凱律師解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非法行醫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非法行醫罪的客觀特徵有多種表現,但其中一種危害結果是造成就診人員傷亡,這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後果有相同之處。它們區別主要表現為:

(1)客體不同。非法行醫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後四罪所侵犯的客體僅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發生在非法從事醫療活動的過程中,而後四罪的發生一般都不在醫療活動的過程中。

(3)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四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的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或間接故意,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

樑春凱律師,河北光顯律師事務所主任,畢業於北京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主要涉足金融、房地產開發、投資擔保、企業併購、刑事辯護等法律業務。
如何認定非法行醫,非法行醫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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