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訴訟中的“利害關係”指什麼?'

法律 民法 北京美泰拆遷律師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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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中,政府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那麼,這裡所講的“利害關係”到底具體指什麼?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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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中,政府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那麼,這裡所講的“利害關係”到底具體指什麼?如何判斷?

最高法:行政訴訟中的“利害關係”指什麼?

一、行政法上的“利害關係”

所謂“利害關係”應限於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時,行政訴訟乃公法上之訴訟,上述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一般也僅指公法上的利害關係;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關係。所以債務人夫妻的離婚登記、債務人的非抵押房屋轉移登記、抵押人的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等行為,雖有可能影響民事債權人或者抵押權人債權或抵押權的實現,進而與上述行政登記行為有了一定的利害關係,但此種利害關係並非公法上的利害關係,不能認定債權人或者抵押權人因此在行政訴訟中的原告主體資格。只有公法領域即行政法領域權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為影響,存在受到損害的可能性的當事人,才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形成了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具有原告主體資格,有資格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10條

二、行政法上“利害關係”的判斷

行政法上利害關係的判斷,同樣較為複雜。

1、原告主體資格問題與司法體制、法治狀況和公民意識等因素密切相關,且判斷是否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標準多重,並呈逐漸擴大和與時俱進態勢。其中,保護規範理論或者說保護規範標準,將法律規範保護的權益與請求權基礎相結合,具有較強的實踐指導價值。即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行政實體法和所適用的行政實體法律規範體系,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考慮、尊重和保護原告訴請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作為判斷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關係的重要標準。

2、在依據法條判斷是否具有利害關係存有歧義時,可參酌整個行政實體法律規範體系、行政實體法的立法宗旨以及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目的、內容和性質進行判斷,以便能夠承認更多的值得保護且需要保護的利益,屬於法律保護的利益,從而認可當事人與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並承認其原告主體資格,以更大程度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實踐中,對行政實體法某一法條或者數個法條保護的權益範圍的界定,不宜單純以法條規定的文意為限,以免孤立、割裂地“只見樹木不見森林”,而應堅持從整體進行判斷,強調“適用一個法條,就是在運用整部法典”。

3、但需要強調的是,個案中對法律上利害關係,尤其是行政法上利害關係或者說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的擴張解釋,仍不得不兼顧司法體制、司法能力和司法資源的限制;將行政實體規範未明確需要保護、但又的確值得保護且需要保護的權益,擴張解釋為法律上保護的權益,仍應限定於通過語義解釋法、體系解釋法、歷史解釋法、立法意圖解釋法和法理解釋法等法律解釋方法能夠擴張的範圍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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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中,政府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那麼,這裡所講的“利害關係”到底具體指什麼?如何判斷?

最高法:行政訴訟中的“利害關係”指什麼?

一、行政法上的“利害關係”

所謂“利害關係”應限於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時,行政訴訟乃公法上之訴訟,上述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一般也僅指公法上的利害關係;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關係。所以債務人夫妻的離婚登記、債務人的非抵押房屋轉移登記、抵押人的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等行為,雖有可能影響民事債權人或者抵押權人債權或抵押權的實現,進而與上述行政登記行為有了一定的利害關係,但此種利害關係並非公法上的利害關係,不能認定債權人或者抵押權人因此在行政訴訟中的原告主體資格。只有公法領域即行政法領域權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為影響,存在受到損害的可能性的當事人,才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形成了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具有原告主體資格,有資格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10條

二、行政法上“利害關係”的判斷

行政法上利害關係的判斷,同樣較為複雜。

1、原告主體資格問題與司法體制、法治狀況和公民意識等因素密切相關,且判斷是否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標準多重,並呈逐漸擴大和與時俱進態勢。其中,保護規範理論或者說保護規範標準,將法律規範保護的權益與請求權基礎相結合,具有較強的實踐指導價值。即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行政實體法和所適用的行政實體法律規範體系,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考慮、尊重和保護原告訴請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作為判斷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關係的重要標準。

2、在依據法條判斷是否具有利害關係存有歧義時,可參酌整個行政實體法律規範體系、行政實體法的立法宗旨以及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目的、內容和性質進行判斷,以便能夠承認更多的值得保護且需要保護的利益,屬於法律保護的利益,從而認可當事人與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並承認其原告主體資格,以更大程度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實踐中,對行政實體法某一法條或者數個法條保護的權益範圍的界定,不宜單純以法條規定的文意為限,以免孤立、割裂地“只見樹木不見森林”,而應堅持從整體進行判斷,強調“適用一個法條,就是在運用整部法典”。

3、但需要強調的是,個案中對法律上利害關係,尤其是行政法上利害關係或者說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的擴張解釋,仍不得不兼顧司法體制、司法能力和司法資源的限制;將行政實體規範未明確需要保護、但又的確值得保護且需要保護的權益,擴張解釋為法律上保護的權益,仍應限定於通過語義解釋法、體系解釋法、歷史解釋法、立法意圖解釋法和法理解釋法等法律解釋方法能夠擴張的範圍為宜。

最高法:行政訴訟中的“利害關係”指什麼?

以上是最高法關於行政訴訟“利害關係”的相關解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問題請諮詢專業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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