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收藏版:錄音取證應注意的10大要點+16個最高法裁判規則'

"

來源:法務之家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不少案件,因為錄音證據起了關鍵作用,讓持有該證據的當事人勝訴。這樣的案例不時就有報道,有些人就以為手持錄音證據就萬事無憂了,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70條,對錄音證據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還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般來講,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佐證,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難度的。

另外,由於當事人缺乏經驗,錄音內容不清楚、不準確,無法和其他證據相互佐證,也導致有些合法取得的錄音證據,最終不能成為定案依據。所以,錄音證據的收集,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項的!

錄音證據要注意什麼?

錄音取證並不簡單,是有技術含量的,根據司法實踐,我們總結了十大要點: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這一點是基礎。判斷合法性在參考很多因素,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

2、談話內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談話內容中要有時間、雙方身份、地點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

3、錄音取證要儘早

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衝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起訴後,再收集證據,一般很難成功。

4、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

要根據案情和手裡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於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談話的語氣、溝通方式事先要設計好。

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警覺,導致喪失取證機會;

不要以威脅的口吻交談,以威脅方式取得的證據,可能認定為違法;

儘量平和溝通,在激動爭吵過程中的表達,可能會認定為非真實意思表示;

涉及關鍵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

可能的話,關鍵內容應由對方明確表達,而不是隻答覆“嗯”“啊”;

6、錄音取證要固定的事實,不是各方對事實的看法。

是非對錯自有法官來判斷,當事人舉證的目的是固定曾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要在各方不同觀點或對法律的看法上糾纏。

7、注意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

法庭上的時間寶貴,錄音取證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做不到短時間取證,要控制錄音取證的關鍵內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幾個時間點上,不要太散亂。

8、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

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鑑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複製後丟失或覆蓋毀掉。

9、要提供完整錄音證據,而不能擅自剪輯、截取。

要保留視聽資料的完整性,剪輯、截取後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

10、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要有文字版。

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而且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以上我們總結的關於錄音錄像證據的一些法律規定和注意事項。當然,以錄音方式舉證很大程度上是退而求其次的一種選擇,錄音證據也有其侷限性,可以的話,還是事先以書面方式固定、收集證據。尤其是在商業交往中,更應該養成以書面文件規範雙方行為的習慣!

▌最高法案例裁判要點:

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ww.court.gov.cn)中,本文通過對該有關錄音證據應否採信的理由進行整理,希望對法官採信該類證據提供參考,也為律師以及當事人採集和提供此類證據提供指引。

▌1.張增彬與顧秀蘭、馮睿睿婚約財產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086號)

遼寧高院認為:張增彬向法院提交的錄音證據,系張增彬與馮睿睿婚姻出現矛盾,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由張增彬一方祕密錄製,張增彬一方的問話內容存在誘導,馮睿睿關於夫妻的感情矛盾所陳述的內容,並未直接回答張增彬所要證明的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事實。最高法院認為:張增彬雖然向撫順中院提交了相關的錄音證據,但其內容並不能證明顧秀蘭、馮睿睿自認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事實。

▌2.朱以科等與重慶創碩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2012)民再申字第324號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關於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定,朱以科以其與餘代德、陳德清、徐東通話錄音為證,擬證明雙方有未結算工程,但由於餘代德、創碩公司不予認可,且該通話錄音內容不清晰,僅憑該通話錄音不能證明雙方有未結算工程。

▌3.張冠雄與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技術合同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318號

最高法院認為,張冠雄為證明其主張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與惠泉公司部分領導的5份通話錄音資料,但由於該5份通話錄音資料所涉及的技術成果、技術合同等內容均為張冠雄在通話中自已陳述的,通話對方並未認可,張冠雄也沒有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因此原一、二審法院認定張冠雄不能證明所主張的技術成果和技術合同真實存在並無不當。

▌4.林銀躍與蘇文廟,林亞文合夥協議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202號

最高法院認為,申請再審期間,林銀躍提供其與蘇文廟之間的錄音資料作為新證據,證明合夥關係形成於蘇文廟和林亞文之間,其並非合夥關係的當事人。經審查,此錄音資料在二審庭審結束前即已形成,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再審期間的新證據。故,本院對此份證據效力不予評判。

▌5.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懷柔支行與北京懷柔望懷建築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2012)民再申字第111號

最高法院認為,望懷公司提供了懷柔建行信貸員劉興元、馬少平的談話錄音,證明懷柔建行找望懷公司簽訂《保證合同》時合同內容是空白的。該兩位信貸員作為具體經辦人,其談話錄音內容是客觀真實的,進一步反映出懷柔建行未按照常規簽訂《保證合同》的事實。關於望懷公司提供的錄音證據的效力問題。原一、二審判決對於望懷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的認定,主要是基於雙方提供的《保證合同》和《保證意向書》以及新星電器廠的證言作出的,而其他視聽資料證據只是進一步增強了已有證據的證明力。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望懷公司提供的錄音並不能認定為非法證據。雖不能據此認定望懷公司關於《保證合同》為空白合同的主張成立,但可以佐證其不知道擔保款項用途為“借新還舊”的事實。

▌6.楊某與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合同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689號

最高法院認為,楊某申請再審提交的第五組新證據對話錄音(抄寫)證據材料在本案一、二審程序中提交過,該證據系楊某單方製作,其內容不包含借款轉貸的情況,且庭審質證中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提出與楊某通話的楊進當時已調離某分社,故該份證據不能證明轉貸事實存在。

▌7.嘉興市大江南絲綢有限公司與中國繭絲綢交易市場等賠償損失及返還期貨保證金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104號

最高法院認為,經本院再審庭審質證,交易市場、結算公司對大江南公司提交的光盤所記錄談話事實的真實性沒有疑義,亦沒有證據證明大江南公司在取得上述證據時採用了強制等非法手段。其雖對大江南公司整理的《談話錄音錄像記錄》文稿內容有異議,但沒有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第七十條相關規定,本院對該光盤記錄的談話事實及《談話錄音錄像記錄》內容的真實性及證明力予以確認。

▌8.李生堂與白正祥等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23號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訴訟期間,李生堂提交了一份其與白正祥之間的通話錄音,該錄音內容清晰、連貫,沒有明顯的變造或技術處理痕跡,白正祥雖然主張該錄音證據內容有疑點、不能作為判斷兩人實際通話內容的根據,但一審質證時其認可該錄音是其本人的聲音,原審期間其對存在通話的事實及錄音的真實性未予否認,亦未申請司法鑑定,故本院對該錄音真實性予以確認。原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不予採信該份錄音證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9.四川航程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中鐵二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825號

最高法院認為,航建公司主張返還其進場時交納的200000元履約保證金以及代付的30000元模板定金,僅有通話錄音為證。中鐵二十四局質證認為不能確定通話人、通話時間及內容,且無其他書面證據加以佐證,對該視聽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一、二審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未予支持,並無不妥。

▌10.承德市華聯山莊休閒度假村有限責任公司與承德市金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租賃合同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689號

最高法院認為,關於四份錄音證據是否構成再審新證據的問題。華聯山莊公司申請再審提交的四份錄音證據系其單方製作的錄音書面記錄,無視聽資料與之佐證,金匯公司不予認可。上述錄音證據分別形成於金匯公司起訴前和一審庭審辯論終結後、二審庭審前,屬於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但未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作為錄音製作人的華聯山莊公司不可能在原審庭審結束後才發現上述證據,也無合理理由認定該公司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供上述證據。因此,華聯山莊公司提交的四份錄音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監解釋)第十條關於新證據的規定,不構成再審新證據。

▌11.陳刊等與陳泰安借款合同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805號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本案中,對陳刊、融和公司提交的錄音錄像資料,廣西公明司法鑑定中心受其委託,作出一份桂公明司鑑聲像字[2012]第007號檢驗鑑定文書,鑑定意見為:送檢的數碼錄音筆上時間長度為22分16秒的音頻文件內容沒有經過剪輯;送檢的鑰匙數碼錄像機上的音視頻文件內容沒有經過剪輯;送檢數碼錄音筆上時間長度為22分16秒的音頻文件內兩名女性對話錄音材料中其中一女性的語音與送檢的鑰匙數碼錄像機上視頻文件內其中一女性的語音(鄧慶逸)相一致。從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來看,該資料系陳刊、融和公司私自錄音錄像而成。且錄音錄像資料中的對話雖有提及“借款”、“付息”等有關詞句,但並不能完整地反映本案2120萬元欠款系由多少或者全部由高額利息形成,陳刊、融和公司又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二審判決未予採納亦正確。

▌12.乾安東方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與王龍等買賣合同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529號

最高法院認為,關於山東恆泰錄音錄像證據能否採信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音錄像屬於視聽資料,山東恆泰提供的錄音錄像雖未經過被攝錄人員許可,但該錄音錄像的方法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內容未侵犯他人隱私、人身、人格等權利,也未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而且該份證據經過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了鑑定,結論為未發現檢材經過剪輯處理。根據上述規定,該份證據具有相應證明力,二審法院予以採信,並無不當。

▌13.慶陽市鑫鑫果業儲運有限公司與慶陽市錦嶸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241號

最高法院認為,鑫鑫公司提供的張寶印、李朝陽、張萬成、鮮治傑、左愛琴等人的證人證言及錄音資料中,張寶印自認是鑫鑫公司的副經理;張萬成是為鑫鑫公司建果庫的施工人;鮮治傑、左愛琴給鑫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志秀借過款;李朝陽陳述給錦嶸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文義投過資,雙方合作不是太愉快。可見,上述證人與本案均存在一定的利害關係,其證言及錄音的證明力較弱,不足以採納作為認定本案兩筆借款含有高額利息的證據。

▌14.董衛星因與趙愛斌等民間借貸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781號

最高法院認為,對於董衛星申請再審提供的標註時間為2014年1月19日董衛星與袁愛民的電話錄音和標註時間為2014年4月20日的董衛星與趙愛斌電話錄音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四類證據為新證據,一是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二是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三是原審庭審結束後原作出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重新鑑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四是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本院認為,董衛星提供的該兩份證據並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不是法律意義上再審程序的“新證據”,且趙愛斌對其真實性並不認可,董衛星亦未提供進一步證據證明其真實性,就通話內容而言,亦存在前後矛盾之處,對此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無法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5.王翔群與安陽市廣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4)民申字第641號

最高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中,王翔群再次以其在一、二審中提供了錄音證據作為支持其再審主張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此,在王翔群僅提供錄音證據,不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相互印證,且該錄音證據也未能直接證明王翔群欲證明的事實、廣宇公司又予以否認的情況下,該證據的證明力不足以推翻廣宇公司提供的書面證據的證明力。

▌16.王守成與單學強等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1989號

最高法院認為,王守成提供的電話錄音材料僅表明,談話人曾經談論過轉讓協議問題,但轉讓的標的、價格、付款時間等合同必要條款內容並沒有明確涉及。僅憑該錄音材料不能證明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成立並已履行,不能以此得出二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及裁判結果錯誤的結論。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