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活動中可訴行政行為的判斷'

邯鄲 法律 河北 經濟 濰坊檢察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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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活動中可訴行政行為的判斷

☑ 裁判要點

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是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的立法目的之一,但此項監督並非人民法院主動實施,而是通過受理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得以實現。同時,並非任何人均有資格啟動行政訴訟這一爭議解決機制。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行政訴訟的原告應當是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利害關係的含義是指,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主張一項屬於他自己的主觀權利,並且該權利可能受到被訴行政行為的侵害。”沒有利益,就沒有訴權”,訴的利益乃是當事人的請求足以利用國家審判制度加以解決的實際價值或必要性。換言之,如果被訴行政行為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則沒有賦予其針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的必要。

在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活動全過程中,省、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或委託的有關部門分別可能在徵收與補償的不同階段實施多種內容不同、性質不同的行為,這些行為並不全部屬於可訴的行政行為,也並非全都需要通過獨立的司法審查程序來評價相應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對於不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程序性行為的合法性,應當作為徵收行為或補償行為的要件進行審查,而不應獨立成訴、分別進行。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852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吝全堂,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滏陽東路23號。

法定代表人:陳珍禮,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吝全堂因訴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峰峰礦區政府)土地徵收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冀行終98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由審判員王振宇、審判員張豔、審判員李緯華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吝全堂向本院申請再審稱,其依法取得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臨水鎮北留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0.51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土地屬於基本農田,後被轉變為一般農田,並於2014年被再審被申請人峰峰礦區政府違法徵收,出讓給河北宏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於房地產開發使用。峰峰礦區政府提交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邯鄲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建設用地的批覆》(冀政轉徵函〔2013〕641號,以下簡稱涉案批覆)以證明此次徵收合法,但該批覆沒有徵地四至範圍,無法證實該批覆系徵收涉案土地的批文。對照開發商提供的宗地圖,涉案土地不在該批覆徵地範圍之內,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故此,請求本院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提審本案,判令再審被申請人對涉案徵收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予以全部賠償,依法確權並歸還涉案土地。

本院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再審申請人吝全堂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是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的立法目的之一,但此項監督並非人民法院主動實施,而是通過受理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得以實現。同時,並非任何人均有資格啟動行政訴訟這一爭議解決機制。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行政訴訟的原告應當是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利害關係的含義是指,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主張一項屬於他自己的主觀權利,並且該權利可能受到被訴行政行為的侵害。”沒有利益,就沒有訴權”,訴的利益乃是當事人的請求足以利用國家審判制度加以解決的實際價值或必要性。換言之,如果被訴行政行為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則沒有賦予其針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的必要。

在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活動全過程中,省、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或委託的有關部門分別可能在徵收與補償的不同階段實施多種內容不同、性質不同的行為,這些行為並不全部屬於可訴的行政行為,也並非全都需要通過獨立的司法審查程序來評價相應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對於不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程序性行為的合法性,應當作為徵收行為或補償行為的要件進行審查,而不應獨立成訴、分別進行。本案中,再審申請人吝全堂的原審訴訟請求為”依法確認峰峰礦區政府徵收涉案土地,因未出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徵收文件及未張貼徵地公告的行政行為違法”,即其所訴的對象為”公告行為”。公告實際上是對被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的一種告知行為,既未對被徵收人創設新的權利,亦未在徵收決定之外增設義務負擔,行政機關是否張貼公告,均不影響被徵收人的實體權益,因此屬於不可訴的行政行為。對於不可訴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裁定駁回起訴,均無不當。本案原審法院採取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處理方式雖然欠妥,但考慮到本案已經走完一審和二審程序,原審法院作出較為全面的實體審查,認定峰峰礦區政府根據河北省政府作出的涉案批覆,作出《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2013〕02號),並在被徵地村的村務公開欄內予以張貼,告知徵地批准機關、徵收土地面積、土地補償標準等內容,據此作出裁判,判決結果亦遵循了司法審查的必要限度,因此並無啟動再審程序裁定駁回起訴的必要。

人民法院審理申請再審案件,應當針對原審生效裁判進行,並以當事人在原審期間提出的訴訟請求為限,吝全堂在再審申請期間提出其在原審中並未提出的行政賠償及行政確權等請求,依法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

綜上,吝全堂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吝全堂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王振宇

審判員 張 豔

審判員 李緯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薛 菁

來源: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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