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這3種不續簽情形,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 經濟 法制 職場 律師幫幫 律師幫幫 2017-09-21

勞動合同到期後,這3種不續簽情形,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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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再次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提出要續簽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那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做經濟賠償?

網友案例:

2007年5月1日小張進入某家公司擔任經理助理,月薪5000元,公司與她訂立了為期8年的勞動合同。2016年3月1日,小張的月工資被調整到7000元。2017年1月31日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小張提出按原有待遇續訂勞動合同,公司認為公司目前效益不良,拒絕續訂。小張可以得到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到期後,這3種不續簽情形,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哥分析: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公司願意保持或者提高待遇續訂,勞動者不願意續訂,這種情況公司不支付補償金;公司不願意續訂,則公司需要支付補償。所以小張的這種情況,公司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

總的說來,有三種未續約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時,雙方均同意終止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後,這3種不續簽情形,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在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注:《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所以在2008年前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金要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

勞動合同到期後,這3種不續簽情形,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看到這裡,很多網友就會說了,也就正規單位會給勞動者補償,其他小單位、沒良心的單位,能給你把當月的工資結了就不錯了。確實,勞動法在現實條件下要得到完全實現是不容易的,懂法的鑽空子,不懂法的是聾子,勞動者想要保證自己的權益很困難。但是我們應該相信,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對法律會更加尊重,多學點法律知識也是最自己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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