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注意:上下班途中出車禍,這3種情形難以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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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在現實中總有一些人因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不能認定為工傷,進而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給本人和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經濟負擔。

以下幾個案例,分別從不同角度剖析了其中的原因,讀者可以從中吸取教訓,避免類似狀況的出現。

▌勞動者不配合,導致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2018年2月13日14時21分,劉琳琳在駕駛摩托車上班途中,因避讓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在行人強調劉琳琳屬於酒駕的情況下,劉琳琳擔心自己此前曾經少量飲酒的事實暴露,同時不願為此受到處罰,就堅決拒絕呼吸或抽血進行酒精檢測。在這種情況下,交警部門結合現場痕跡不明顯等實際情況,作出了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結論。

事後,由於劉琳琳所在公司沒有為她辦理工傷保險,又拒絕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予其賠償,她提起了訴訟。本案經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點評】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也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劉琳琳系酒後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卻拒絕配合交警進行檢測,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也使自己無法提供“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證據,自然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勞動者未報警,無法確認是否屬於交通事故

2018年3月17日12時14分,崔曉曉駕駛電動車下班途中,為避讓一名橫穿道路的行人而摔倒。因未造成行人損害,她自己感覺傷口雖有點疼痛但不是很劇烈,再加上要回家給老父祝壽,故沒有太在意,也沒有報警便離開了現場。

豈料,隨著時間的推移,崔曉曉發現自己傷情並沒有想象的那麼簡單。更加出乎其意料的是,工傷保險機構以其未報案導致交警部門沒有作出責任認定為由,拒絕認定其構成工傷。

對此,崔曉曉並不甘心,她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也駁回了她要求認定為工傷的訴訟請求。這一判決,意味著她只能自擔全部損失了。

【點評】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

本案中,由於崔曉曉沒有報案,造成交警部門不僅未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甚至也不能立案,從而使法院失去了作為認定工傷依據的法律文書。如此一來,崔曉曉只能自負其責了。

▌相關事實不清,勞動行政部門中止工傷認定

2018年4月4日8點10分,古珍珍在駕駛摩托車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後,因暴雨毀壞現場、目擊證人尚未找到等原因,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古珍珍發生交通事故屬實,但暫時無法確認該事故發生的原因。這表明,涉案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無法確定了。

面對這種情況,工傷認定機構向古珍珍出具了《工傷認定中止審理通知書》和《暫不恢復工傷認定審理通知書》,待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最終結論作出後再做定奪。

古珍珍等不及,依據工傷認定機構出具的上述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核後也裁定不予受理。

【點評】

法院的裁定並無不當。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也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由於工傷認定機構作出的上述兩個通知只是暫時性的程序性處理,並非是否構成工傷的結論性意見,故其行為沒有對古珍珍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同時,由於對上述通知的合法性審查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所以,法院也不應受理本案。

來源:勞動午報;作者:顏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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