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被收回後 男子起訴被駁回'

法律 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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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顏某與原告朱某存在借貸關係,2015年6月,顏某將與被告袁某的債權轉讓給原告朱某,並在三方在場的情況下,被告袁某向原告朱某出具借條,三方並簽字蓋章,載明”今借到朱某人民幣壹佰叄拾萬元整(1300000元)”。2018年4月,被告劉某、王某(以擔保人身份簽字)出具還款協議,還款協議中稱”袁某、劉某夫婦借朱某130萬元,截止2018年4月還剩15.5萬元未歸還,現就餘款歸還事項協商。袁某、劉某夫婦為還款人,王某為還款擔保人,上述款項還清後,朱某將借條協議歸還給袁某、劉某”。2018年5月被告以貨抵借款3.75萬元。2019年1月劉某出具收條,內容為“今收到袁某2015年6月14日開具給朱某的壹佰叄拾萬元的借條原件壹份”。朱某持還款協議及借條複印件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還款義務。

安源法院審理後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被告袁某向原告朱某借款130萬元並出具借條,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合法有效。被告劉某、王某向原告朱某出具還款協議,就剩餘未還的15.5萬元約定歸還時間、金額及責任承擔等內容,被告劉某作為債務加入人、被告王某作為債務擔保人對被告袁某剩餘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現有證據顯示2019年1月17日劉某已將借條收回並出具了收條給原告朱某,根據還款協議中“款項還清後,原告將借條歸還”的約定,應視為三被告的債務已履行完畢,現原告僅憑藉條複印件主張被告未還款的事實證據不足,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綜上,駁回原告朱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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