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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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判斷一個人是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把生存保障依賴要素作為實質標準,戶籍、實地生產生活、履行村民義務作為輔助標準。當事人因出生而取得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入高等院校後,戶口遷出,畢業後返鄉將戶口從學校遷回原籍,沒有得到城鎮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並履行了村民義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未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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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案例:原告湖南省李某因出生而取得被告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入高等院校後,戶口遷出,2004年返鄉之後,將戶口從學校遷回原籍;遇徵地,是否可以獲得補償款?

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畢業後戶籍遷回農村的大學生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否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

第一種觀點認為,戶籍雖在被告村民小組,但戶口性質屬於非農業人口,不具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權分得土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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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湖南省李某因出生而取得被告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入高等院校後,戶口遷出,2004年返鄉之後,將戶口從學校遷回原籍;遇徵地,是否可以獲得補償款?

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畢業後戶籍遷回農村的大學生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否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

第一種觀點認為,戶籍雖在被告村民小組,但戶口性質屬於非農業人口,不具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權分得土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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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觀點認為,將戶口從學校遷回被告村民小組,雖然戶口性質為非農業戶口,但並未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仍以土地為生存保障,所以未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可以分得土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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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湖南省李某因出生而取得被告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入高等院校後,戶口遷出,2004年返鄉之後,將戶口從學校遷回原籍;遇徵地,是否可以獲得補償款?

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畢業後戶籍遷回農村的大學生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否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

第一種觀點認為,戶籍雖在被告村民小組,但戶口性質屬於非農業人口,不具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權分得土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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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觀點認為,將戶口從學校遷回被告村民小組,雖然戶口性質為非農業戶口,但並未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仍以土地為生存保障,所以未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可以分得土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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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大學生畢業後不必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大致包括戶籍、實地生產生活、履行村民義務、生存保障依賴四個要素。對於農民而言,土地和農業是最終的生存保障,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根本關係就是農民通過集體享有土地所有權獲得生存和發展。

從四個要素之間的關係來分析,前三者都是後者具體的表現形式,體現的也是一種生存保障依賴,戶籍是集體經濟組織為其成員提供的人口管理上的歸屬保障,實際生產生活是集體經濟組織為其成員提供的生活來源保障,履行村民義務對應的是享受村民待遇,也是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保障的一種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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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一個人是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把生存保障依賴要素作為實質標準,戶籍、實地生產生活、履行村民義務作為輔助標準。當事人因出生而取得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入高等院校後,戶口遷出,畢業後返鄉將戶口從學校遷回原籍,沒有得到城鎮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並履行了村民義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未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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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湖南省李某因出生而取得被告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入高等院校後,戶口遷出,2004年返鄉之後,將戶口從學校遷回原籍;遇徵地,是否可以獲得補償款?

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畢業後戶籍遷回農村的大學生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否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

第一種觀點認為,戶籍雖在被告村民小組,但戶口性質屬於非農業人口,不具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權分得土地補償款。

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第二種觀點認為,將戶口從學校遷回被告村民小組,雖然戶口性質為非農業戶口,但並未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仍以土地為生存保障,所以未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可以分得土地補償款。

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大學生畢業後不必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大致包括戶籍、實地生產生活、履行村民義務、生存保障依賴四個要素。對於農民而言,土地和農業是最終的生存保障,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根本關係就是農民通過集體享有土地所有權獲得生存和發展。

從四個要素之間的關係來分析,前三者都是後者具體的表現形式,體現的也是一種生存保障依賴,戶籍是集體經濟組織為其成員提供的人口管理上的歸屬保障,實際生產生活是集體經濟組織為其成員提供的生活來源保障,履行村民義務對應的是享受村民待遇,也是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保障的一種體現。

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因此,應把生存保障依賴要素作為實質標準,戶籍、實地生產生活、履行村民義務作為輔助標準來判斷一個人是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告李某因出生而取得被告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入高等院校後,戶口遷出,2004年返鄉之後,將戶口從學校遷回原籍,沒有得到城鎮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並履行了村民義務,因此,原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未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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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湖南省李某因出生而取得被告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入高等院校後,戶口遷出,2004年返鄉之後,將戶口從學校遷回原籍;遇徵地,是否可以獲得補償款?

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畢業後戶籍遷回農村的大學生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否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

第一種觀點認為,戶籍雖在被告村民小組,但戶口性質屬於非農業人口,不具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權分得土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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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觀點認為,將戶口從學校遷回被告村民小組,雖然戶口性質為非農業戶口,但並未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仍以土地為生存保障,所以未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可以分得土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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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大學生畢業後不必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大致包括戶籍、實地生產生活、履行村民義務、生存保障依賴四個要素。對於農民而言,土地和農業是最終的生存保障,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根本關係就是農民通過集體享有土地所有權獲得生存和發展。

從四個要素之間的關係來分析,前三者都是後者具體的表現形式,體現的也是一種生存保障依賴,戶籍是集體經濟組織為其成員提供的人口管理上的歸屬保障,實際生產生活是集體經濟組織為其成員提供的生活來源保障,履行村民義務對應的是享受村民待遇,也是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保障的一種體現。

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因此,應把生存保障依賴要素作為實質標準,戶籍、實地生產生活、履行村民義務作為輔助標準來判斷一個人是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告李某因出生而取得被告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入高等院校後,戶口遷出,2004年返鄉之後,將戶口從學校遷回原籍,沒有得到城鎮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並履行了村民義務,因此,原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未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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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農戶”人口可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採取的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戶家庭,而不屬於某一家庭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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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一個人是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把生存保障依賴要素作為實質標準,戶籍、實地生產生活、履行村民義務作為輔助標準。當事人因出生而取得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入高等院校後,戶口遷出,畢業後返鄉將戶口從學校遷回原籍,沒有得到城鎮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並履行了村民義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未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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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湖南省李某因出生而取得被告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入高等院校後,戶口遷出,2004年返鄉之後,將戶口從學校遷回原籍;遇徵地,是否可以獲得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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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觀點認為,戶籍雖在被告村民小組,但戶口性質屬於非農業人口,不具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權分得土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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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觀點認為,將戶口從學校遷回被告村民小組,雖然戶口性質為非農業戶口,但並未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仍以土地為生存保障,所以未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可以分得土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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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大學生畢業後不必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大致包括戶籍、實地生產生活、履行村民義務、生存保障依賴四個要素。對於農民而言,土地和農業是最終的生存保障,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根本關係就是農民通過集體享有土地所有權獲得生存和發展。

從四個要素之間的關係來分析,前三者都是後者具體的表現形式,體現的也是一種生存保障依賴,戶籍是集體經濟組織為其成員提供的人口管理上的歸屬保障,實際生產生活是集體經濟組織為其成員提供的生活來源保障,履行村民義務對應的是享受村民待遇,也是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保障的一種體現。

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因此,應把生存保障依賴要素作為實質標準,戶籍、實地生產生活、履行村民義務作為輔助標準來判斷一個人是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告李某因出生而取得被告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入高等院校後,戶口遷出,2004年返鄉之後,將戶口從學校遷回原籍,沒有得到城鎮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並履行了村民義務,因此,原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未喪失。

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2.“非農戶”人口可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採取的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戶家庭,而不屬於某一家庭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原告考入高等院校後,其戶口性質已經變為非農業人口,但僅僅是家庭成員中的一人轉為非農戶口,其家庭仍承包村民小組的土地,以責任田、土為基本生活保障,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12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減少、服兵役、升學、服刑,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的規定及中央“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村民小組也不得減少原告李某家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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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湖南省李某因出生而取得被告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入高等院校後,戶口遷出,2004年返鄉之後,將戶口從學校遷回原籍;遇徵地,是否可以獲得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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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第二種觀點認為,將戶口從學校遷回被告村民小組,雖然戶口性質為非農業戶口,但並未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仍以土地為生存保障,所以未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可以分得土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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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大學生畢業後不必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大致包括戶籍、實地生產生活、履行村民義務、生存保障依賴四個要素。對於農民而言,土地和農業是最終的生存保障,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根本關係就是農民通過集體享有土地所有權獲得生存和發展。

從四個要素之間的關係來分析,前三者都是後者具體的表現形式,體現的也是一種生存保障依賴,戶籍是集體經濟組織為其成員提供的人口管理上的歸屬保障,實際生產生活是集體經濟組織為其成員提供的生活來源保障,履行村民義務對應的是享受村民待遇,也是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保障的一種體現。

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因此,應把生存保障依賴要素作為實質標準,戶籍、實地生產生活、履行村民義務作為輔助標準來判斷一個人是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告李某因出生而取得被告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入高等院校後,戶口遷出,2004年返鄉之後,將戶口從學校遷回原籍,沒有得到城鎮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並履行了村民義務,因此,原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未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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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農戶”人口可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採取的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戶家庭,而不屬於某一家庭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原告考入高等院校後,其戶口性質已經變為非農業人口,但僅僅是家庭成員中的一人轉為非農戶口,其家庭仍承包村民小組的土地,以責任田、土為基本生活保障,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12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減少、服兵役、升學、服刑,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的規定及中央“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村民小組也不得減少原告李某家的承包地。

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根據我國高等院校招生的規定,被大學錄取之後,戶口原則上應該遷入所在學校的集體戶口,即從農村戶口轉變為“非農城市戶口”。大學生畢業後,自然取得幹部身份,此時戶口雖然可遷回原籍,但“非農業”戶口性質並不能得自然到改變。

從社會實際來看,非農戶口沒有實質的保障意義,畢業後均面臨就業的問題,並不一定在城市工作,有可能回農村發展,而且遷移戶口的目的是為了就學的方便或者適應學校的管理需要,不能因為大學生受過高等教育,獲得了更高的生存的能力,就其必須到城鎮實現就業,剝奪其從事農業活動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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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湖南省李某因出生而取得被告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入高等院校後,戶口遷出,2004年返鄉之後,將戶口從學校遷回原籍;遇徵地,是否可以獲得補償款?

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畢業後戶籍遷回農村的大學生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否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

第一種觀點認為,戶籍雖在被告村民小組,但戶口性質屬於非農業人口,不具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權分得土地補償款。

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第二種觀點認為,將戶口從學校遷回被告村民小組,雖然戶口性質為非農業戶口,但並未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仍以土地為生存保障,所以未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可以分得土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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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大學生畢業後不必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大致包括戶籍、實地生產生活、履行村民義務、生存保障依賴四個要素。對於農民而言,土地和農業是最終的生存保障,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根本關係就是農民通過集體享有土地所有權獲得生存和發展。

從四個要素之間的關係來分析,前三者都是後者具體的表現形式,體現的也是一種生存保障依賴,戶籍是集體經濟組織為其成員提供的人口管理上的歸屬保障,實際生產生活是集體經濟組織為其成員提供的生活來源保障,履行村民義務對應的是享受村民待遇,也是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保障的一種體現。

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因此,應把生存保障依賴要素作為實質標準,戶籍、實地生產生活、履行村民義務作為輔助標準來判斷一個人是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告李某因出生而取得被告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入高等院校後,戶口遷出,2004年返鄉之後,將戶口從學校遷回原籍,沒有得到城鎮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並履行了村民義務,因此,原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未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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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農戶”人口可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採取的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戶家庭,而不屬於某一家庭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原告考入高等院校後,其戶口性質已經變為非農業人口,但僅僅是家庭成員中的一人轉為非農戶口,其家庭仍承包村民小組的土地,以責任田、土為基本生活保障,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12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減少、服兵役、升學、服刑,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的規定及中央“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村民小組也不得減少原告李某家的承包地。

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根據我國高等院校招生的規定,被大學錄取之後,戶口原則上應該遷入所在學校的集體戶口,即從農村戶口轉變為“非農城市戶口”。大學生畢業後,自然取得幹部身份,此時戶口雖然可遷回原籍,但“非農業”戶口性質並不能得自然到改變。

從社會實際來看,非農戶口沒有實質的保障意義,畢業後均面臨就業的問題,並不一定在城市工作,有可能回農村發展,而且遷移戶口的目的是為了就學的方便或者適應學校的管理需要,不能因為大學生受過高等教育,獲得了更高的生存的能力,就其必須到城鎮實現就業,剝奪其從事農業活動的資格。

大學畢業後戶口遷回原籍,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村民小組不要阻攔

實質上,畢業後的農村大學生在得到城鎮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前,如考取國家公務員,享有了相應的社會保險,失業保險等,就與農村在校大學生一樣,其穩定、可靠的生存保障還是農村土地。農村在校大學生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成為普遍共識,可見,返鄉農村大學生在獲得城鎮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前,也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原告李某返鄉之後,與家庭共同經營承包的土地,基本生活保障仍然是由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因此,原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未喪失。

綜上,原告李某雖為“非農”戶口,但未獲得城鎮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農民身份的沒有改變,理所應當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待遇,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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