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命案5死1傷,故意殺人罪如何處罰'

法律 寧夏 西吉 刑法 農村 性侵犯 靈壽普法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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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找法網

我們都知道故意傷害他人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若故意將他人致死那麼承擔的法律責任就會更嚴重一些。近日在寧夏就發生一起命案,案件中5死1傷,其中三名兒童死亡。那麼寧夏命案5死1傷,故意殺人罪如何處罰?下面就由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

8月5日下午,寧夏西吉縣發生一起命案致5死1傷。8月6日晚間,新京報記者從西吉縣吉強派出所獲悉,5名死者中有3名兒童。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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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故意傷害他人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若故意將他人致死那麼承擔的法律責任就會更嚴重一些。近日在寧夏就發生一起命案,案件中5死1傷,其中三名兒童死亡。那麼寧夏命案5死1傷,故意殺人罪如何處罰?下面就由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

8月5日下午,寧夏西吉縣發生一起命案致5死1傷。8月6日晚間,新京報記者從西吉縣吉強派出所獲悉,5名死者中有3名兒童。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

寧夏命案5死1傷,故意殺人罪如何處罰

一、寧夏命案5死1傷,故意殺人罪如何處罰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為;

(2)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3)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6)防衛過當

(7)避險過當(實施緊急避險的一般都會被認定為避險過當減輕處罰

二、故意殺人罪認定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為故意。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三、故意殺人罪賠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只是原則性規定, 具體案情是更重要的。 關於賠償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下: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 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 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 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 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 出額。 )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 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 歲以上的, 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 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 依照前款 原則確定。 )

4、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 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 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

5、交通費、食宿費等。(以死者家屬實際合理支出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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