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起訴嗎?'

法律 交通 刑法 民法 萬鄂湘 長安律評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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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近幾年來,不少法院受理和審理了一批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應該說,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是有一定根據的,但是認識不一致,實踐中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很不嚴肅。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73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據此,我們認為對於一項證據是否成立、合法問題,完全沒有必要通過一個獨立的訴訟案件來解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此問題研究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司法解釋正式出臺之前,對此類案件以暫不受理為宜。對於已經受理的應當儘快審結,已經判決的仍然有效。

——《全面提高行政審判司法能力,為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2004年11月10日),載萬鄂湘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行政審判指導》總第2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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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近幾年來,不少法院受理和審理了一批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應該說,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是有一定根據的,但是認識不一致,實踐中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很不嚴肅。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73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據此,我們認為對於一項證據是否成立、合法問題,完全沒有必要通過一個獨立的訴訟案件來解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此問題研究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司法解釋正式出臺之前,對此類案件以暫不受理為宜。對於已經受理的應當儘快審結,已經判決的仍然有效。

——《全面提高行政審判司法能力,為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2004年11月10日),載萬鄂湘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行政審判指導》總第2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頁。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起訴嗎?

這類案件的受理問題幾年來一直存在分歧意見,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做了大量工作,多次與有關部門溝通,召開研討會進行論證,許多法院和行政審判人員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從法律和法理上分析,法院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是有一定根據的。但是由於意見難以統一,實踐中的阻力很大,客觀上給許多法院受理、審理案件造成很多困難。另外,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也嚴重影響了法治的統一和司法的嚴肅性。特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以後,問題就更加複雜。在這種情況下,與其強調有條件的受理沒有條件的不受理,使法院處於被動地位,還不如暫不受理為宜。何況全國人大法工委已有了明確意見。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和統一的說法,不能認為這是一種倒退,只是對此類問題的一個規範。很多事情在條件還不成熟的時候緩衝一下,是為了更好地發展和前進。目前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已經涉及50多個行政領域,隨著形勢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將來無疑會越來越多,這類案件暫不受理並不會對行政審判的發展造成影響;相反,我們可以變被動為主動,集中精力更加穩妥地開展其他領域的行政審判工作。

——王秀紅:《在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座談會暨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表彰會上的總結講話》(2004年11月12日),載萬鄂湘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行政審判指導》總第2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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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近幾年來,不少法院受理和審理了一批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應該說,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是有一定根據的,但是認識不一致,實踐中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很不嚴肅。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73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據此,我們認為對於一項證據是否成立、合法問題,完全沒有必要通過一個獨立的訴訟案件來解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此問題研究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司法解釋正式出臺之前,對此類案件以暫不受理為宜。對於已經受理的應當儘快審結,已經判決的仍然有效。

——《全面提高行政審判司法能力,為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2004年11月10日),載萬鄂湘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行政審判指導》總第2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頁。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起訴嗎?

這類案件的受理問題幾年來一直存在分歧意見,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做了大量工作,多次與有關部門溝通,召開研討會進行論證,許多法院和行政審判人員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從法律和法理上分析,法院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是有一定根據的。但是由於意見難以統一,實踐中的阻力很大,客觀上給許多法院受理、審理案件造成很多困難。另外,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也嚴重影響了法治的統一和司法的嚴肅性。特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以後,問題就更加複雜。在這種情況下,與其強調有條件的受理沒有條件的不受理,使法院處於被動地位,還不如暫不受理為宜。何況全國人大法工委已有了明確意見。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和統一的說法,不能認為這是一種倒退,只是對此類問題的一個規範。很多事情在條件還不成熟的時候緩衝一下,是為了更好地發展和前進。目前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已經涉及50多個行政領域,隨著形勢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將來無疑會越來越多,這類案件暫不受理並不會對行政審判的發展造成影響;相反,我們可以變被動為主動,集中精力更加穩妥地開展其他領域的行政審判工作。

——王秀紅:《在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座談會暨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表彰會上的總結講話》(2004年11月12日),載萬鄂湘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行政審判指導》總第2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頁。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起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羅倫富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行政判決書)

裁判要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法規的授權實施的一種行政確認行為,當事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行政訴訟,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調查取證,查明事故原因。對涉及事故發生的各種因素,應當予以全面考慮並進行綜合分析認定,準確劃分事故責任。

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法規的授權實施的一種行政確認行為。該行為直接關係到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否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否違法以及應否被行政處罰、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賠償的問題,因此它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人羅倫富認為被上訴人交警隊對交通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根據羅倫富的訴訟請求,本案的審查對象是交警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交警隊的調解行為。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既不是調解行為,也不是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交警隊以《若干解釋》第1條第2款第(3)項規定了“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為由,認為本案不是行政訴訟,這一理由不能成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這一條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因此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不屬於行政複議前置程序。況且《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第42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即將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理解為行政複議前置程序,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應該為60日,不是15日。被上訴人交警隊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15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是錯誤的。交警隊認為上訴人羅倫富在法定的15日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故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雖然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認證,但對通過審理能夠確認的法律事實未加認定,就認為被上訴人交警隊作出的第2000-279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維持了這個不具有合法性的行政行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上訴人羅倫富的上訴有理,予以採納。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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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近幾年來,不少法院受理和審理了一批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應該說,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是有一定根據的,但是認識不一致,實踐中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很不嚴肅。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73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據此,我們認為對於一項證據是否成立、合法問題,完全沒有必要通過一個獨立的訴訟案件來解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此問題研究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司法解釋正式出臺之前,對此類案件以暫不受理為宜。對於已經受理的應當儘快審結,已經判決的仍然有效。

——《全面提高行政審判司法能力,為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2004年11月10日),載萬鄂湘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行政審判指導》總第2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頁。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起訴嗎?

這類案件的受理問題幾年來一直存在分歧意見,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做了大量工作,多次與有關部門溝通,召開研討會進行論證,許多法院和行政審判人員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從法律和法理上分析,法院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是有一定根據的。但是由於意見難以統一,實踐中的阻力很大,客觀上給許多法院受理、審理案件造成很多困難。另外,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也嚴重影響了法治的統一和司法的嚴肅性。特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以後,問題就更加複雜。在這種情況下,與其強調有條件的受理沒有條件的不受理,使法院處於被動地位,還不如暫不受理為宜。何況全國人大法工委已有了明確意見。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和統一的說法,不能認為這是一種倒退,只是對此類問題的一個規範。很多事情在條件還不成熟的時候緩衝一下,是為了更好地發展和前進。目前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已經涉及50多個行政領域,隨著形勢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將來無疑會越來越多,這類案件暫不受理並不會對行政審判的發展造成影響;相反,我們可以變被動為主動,集中精力更加穩妥地開展其他領域的行政審判工作。

——王秀紅:《在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座談會暨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表彰會上的總結講話》(2004年11月12日),載萬鄂湘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行政審判指導》總第2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頁。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起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羅倫富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行政判決書)

裁判要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法規的授權實施的一種行政確認行為,當事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行政訴訟,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調查取證,查明事故原因。對涉及事故發生的各種因素,應當予以全面考慮並進行綜合分析認定,準確劃分事故責任。

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法規的授權實施的一種行政確認行為。該行為直接關係到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否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否違法以及應否被行政處罰、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賠償的問題,因此它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人羅倫富認為被上訴人交警隊對交通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根據羅倫富的訴訟請求,本案的審查對象是交警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交警隊的調解行為。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既不是調解行為,也不是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交警隊以《若干解釋》第1條第2款第(3)項規定了“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為由,認為本案不是行政訴訟,這一理由不能成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這一條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因此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不屬於行政複議前置程序。況且《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第42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即將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理解為行政複議前置程序,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應該為60日,不是15日。被上訴人交警隊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15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是錯誤的。交警隊認為上訴人羅倫富在法定的15日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故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雖然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認證,但對通過審理能夠確認的法律事實未加認定,就認為被上訴人交警隊作出的第2000-279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維持了這個不具有合法性的行政行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上訴人羅倫富的上訴有理,予以採納。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2年第5期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起訴嗎?

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行政判決書)

裁判要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首先要查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各方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是否有因果關係,然後認定這些行為是否違章,行為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以第89號令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首先要查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各方當事人的哪些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然後認定這些行為是否違章,行為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上訴人龍巖交警隊提交的現場勘驗簡圖,反映出現場路段有效路寬為15.1m,半幅路寬7.55m,路面視線良好。現場勘驗簡圖和現場照片證實,兩車碰撞點位於上訴人李治芳駕駛的金盃牌小客車行駛的車道內距路中心線0.46m處,這是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兩車所處的位置。金盃牌小客車在開始制動時雖然跨越道路中心線0.5m,但左側仍留有約6米寬的有效路面。即使李治芳不向本車道駛回,所餘有效路面也足以使對向邱森彬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安全通過。另外從金盃牌小客車的制動拖印、證人林欽才、吳鏹的證言和訊問李治芳筆錄中還可以看出,金盃牌小客車駛回本車道時,距離邱森彬的摩托車尚有30餘米;從李治芳發現險情采取制動措施到兩車碰撞時,邱森彬的摩托車始終處於佔道位置。這些情節都證明,李治芳在發現險情前雖有佔道行駛的行為,但該行為不會使對向駕駛摩托車的邱森彬認為前行無路,從而採取進入逆行車道的避險措施。李治芳自發現險情就開始制動同時駛回本車道,此時相距30m以外的邱森彬如也能進入自己一側的車道行駛,則兩車相撞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而邱森彬是無證駕駛,駕駛技術的不熟練影響其作出正確判斷;又因摩托車嚴重超載,邱森彬無法把握車輛行駛的正確方向,才使其不能及時駛回自己一側的車道,而在李治芳一側的車道內與李治芳駕駛的金盃牌小客車相撞。在本次事故中,邱森彬的無證駕車、違章載人和佔道行駛等違章行為,顯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而李治芳的佔道行駛違章行為,卻與事故的發生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因此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責任。龍巖交警隊以李治芳佔道行駛為由,認定李治芳與邱森彬在本次事故中均負同等責任,顯然不當。一審判決撤銷龍巖交警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並判決龍巖交警隊對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重新作出認定,是正確的。龍巖交警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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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近幾年來,不少法院受理和審理了一批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應該說,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是有一定根據的,但是認識不一致,實踐中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很不嚴肅。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73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據此,我們認為對於一項證據是否成立、合法問題,完全沒有必要通過一個獨立的訴訟案件來解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此問題研究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司法解釋正式出臺之前,對此類案件以暫不受理為宜。對於已經受理的應當儘快審結,已經判決的仍然有效。

——《全面提高行政審判司法能力,為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2004年11月10日),載萬鄂湘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行政審判指導》總第2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頁。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起訴嗎?

這類案件的受理問題幾年來一直存在分歧意見,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做了大量工作,多次與有關部門溝通,召開研討會進行論證,許多法院和行政審判人員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從法律和法理上分析,法院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是有一定根據的。但是由於意見難以統一,實踐中的阻力很大,客觀上給許多法院受理、審理案件造成很多困難。另外,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也嚴重影響了法治的統一和司法的嚴肅性。特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以後,問題就更加複雜。在這種情況下,與其強調有條件的受理沒有條件的不受理,使法院處於被動地位,還不如暫不受理為宜。何況全國人大法工委已有了明確意見。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和統一的說法,不能認為這是一種倒退,只是對此類問題的一個規範。很多事情在條件還不成熟的時候緩衝一下,是為了更好地發展和前進。目前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已經涉及50多個行政領域,隨著形勢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將來無疑會越來越多,這類案件暫不受理並不會對行政審判的發展造成影響;相反,我們可以變被動為主動,集中精力更加穩妥地開展其他領域的行政審判工作。

——王秀紅:《在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座談會暨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表彰會上的總結講話》(2004年11月12日),載萬鄂湘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行政審判指導》總第2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頁。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起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羅倫富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行政判決書)

裁判要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法規的授權實施的一種行政確認行為,當事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行政訴訟,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調查取證,查明事故原因。對涉及事故發生的各種因素,應當予以全面考慮並進行綜合分析認定,準確劃分事故責任。

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法規的授權實施的一種行政確認行為。該行為直接關係到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否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否違法以及應否被行政處罰、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賠償的問題,因此它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人羅倫富認為被上訴人交警隊對交通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根據羅倫富的訴訟請求,本案的審查對象是交警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交警隊的調解行為。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既不是調解行為,也不是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交警隊以《若干解釋》第1條第2款第(3)項規定了“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為由,認為本案不是行政訴訟,這一理由不能成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這一條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因此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不屬於行政複議前置程序。況且《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第42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即將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理解為行政複議前置程序,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應該為60日,不是15日。被上訴人交警隊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15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是錯誤的。交警隊認為上訴人羅倫富在法定的15日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故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雖然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認證,但對通過審理能夠確認的法律事實未加認定,就認為被上訴人交警隊作出的第2000-279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維持了這個不具有合法性的行政行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上訴人羅倫富的上訴有理,予以採納。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2年第5期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起訴嗎?

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行政判決書)

裁判要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首先要查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各方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是否有因果關係,然後認定這些行為是否違章,行為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以第89號令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首先要查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各方當事人的哪些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然後認定這些行為是否違章,行為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上訴人龍巖交警隊提交的現場勘驗簡圖,反映出現場路段有效路寬為15.1m,半幅路寬7.55m,路面視線良好。現場勘驗簡圖和現場照片證實,兩車碰撞點位於上訴人李治芳駕駛的金盃牌小客車行駛的車道內距路中心線0.46m處,這是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兩車所處的位置。金盃牌小客車在開始制動時雖然跨越道路中心線0.5m,但左側仍留有約6米寬的有效路面。即使李治芳不向本車道駛回,所餘有效路面也足以使對向邱森彬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安全通過。另外從金盃牌小客車的制動拖印、證人林欽才、吳鏹的證言和訊問李治芳筆錄中還可以看出,金盃牌小客車駛回本車道時,距離邱森彬的摩托車尚有30餘米;從李治芳發現險情采取制動措施到兩車碰撞時,邱森彬的摩托車始終處於佔道位置。這些情節都證明,李治芳在發現險情前雖有佔道行駛的行為,但該行為不會使對向駕駛摩托車的邱森彬認為前行無路,從而採取進入逆行車道的避險措施。李治芳自發現險情就開始制動同時駛回本車道,此時相距30m以外的邱森彬如也能進入自己一側的車道行駛,則兩車相撞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而邱森彬是無證駕駛,駕駛技術的不熟練影響其作出正確判斷;又因摩托車嚴重超載,邱森彬無法把握車輛行駛的正確方向,才使其不能及時駛回自己一側的車道,而在李治芳一側的車道內與李治芳駕駛的金盃牌小客車相撞。在本次事故中,邱森彬的無證駕車、違章載人和佔道行駛等違章行為,顯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而李治芳的佔道行駛違章行為,卻與事故的發生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因此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責任。龍巖交警隊以李治芳佔道行駛為由,認定李治芳與邱森彬在本次事故中均負同等責任,顯然不當。一審判決撤銷龍巖交警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並判決龍巖交警隊對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重新作出認定,是正確的。龍巖交警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1年第5期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起訴嗎?

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行為的可訴性問題,全國曾有十多個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基於內部觀點不一致,一直未作正面答覆。以至於各地對相同或者類似的案件有不同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在無法作出統一規範的情況下,允許各地法院根據裁判能力和裁判環境進行嘗試,這正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刊登李治芳及羅倫富案的背景。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闡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問題的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此問題研究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司法解釋正式出臺之前,對此類案件以暫不受理為宜。對於已經受理的應當儘快審結,已經判決的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行政及國家賠償卷I》 第1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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