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 | 群團組織可以提出公益訴訟嗎?專業的回答,請點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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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資格的確定是就業性別歧視公益訴訟區別於傳統訴訟最為重要的因素。

群團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法律應賦予工會、婦聯等組織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女性勞動者群體向實行就業歧視的主體提起公益訴訟。此外,可在勞動監察部門下設專門負責平等就業管理機構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

由於勞動者個人力量弱小,難以與用人單位形成平等抗衡,就業歧視訴訟所需時間長、取證困難,對於女性就業歧視的司法救濟不足、只能由勞動者個人提起私益訴訟等原因,女性勞動者在面臨就業性別歧視時,往往很難通過訴訟來維權。因此,亟須建立女性就業性別歧視公益訴訟制度,藉助群團組織及相關政府機構的力量提起公益訴訟,保護女性就業平等權益。

就業性別歧視公益訴訟是否可行

我國自 2012 年民事訴訟法確立公益訴訟以來,環境公益訴訟和消費者權益維護公益訴訟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好的經驗。對於女性就業性別歧視公益訴訟來說,我國是否存在構建該制度的現實土壤?筆者認為對此應持肯定態度。

首先,推進性別不平等社會結構的改變需要包括司法在內的多重力量的介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已經賦予司法機關對婦女問題的介入,承認其在推動性別平等中的重要作用。

該法第52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該法第53條和第54條規定,婦女組織應該接受婦女投訴,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

其次,現有法律為法院介入性別不平等案件提供了原則和裁量空間。我國許多法律旗幟鮮明地規定了性別平等原則,“但是實踐中卻缺乏配套的可操作的具體辦法”。這種觀點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實際上是一個誤區。其實,法律的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中往往包含著對法院的賦權,同時也為法院提供了創制保護婦女權益模式的裁量空間,這恰恰為中國婦女權益保護公益訴訟提供了存在的土壤。

誰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原告資格的確定是公益訴訟區別於傳統訴訟最為重要的因素。筆者認為,在女性就業歧視公益訴訟中,群團組織和勞動保障部門下設的專門負責平等就業的管理機構可作為原告。

首先,群團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法律應賦予工會、婦聯等組織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女性勞動者群體向實行就業歧視的主體提起公益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49條,工會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法律權利、承擔法律義務。而且工會對成員中面臨就業性別歧視的女性勞動者的情況較為熟悉瞭解。

另外,婦聯是否可以成為公益訴訟的原告?婦聯作為群團組織,是女性權益的代表,其通過日常工作、定期開展的調查、群眾信訪,以及傳媒曝光等途徑,可以及時發現歧視現象。

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對此持否定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4 條,婦聯組織目前只能對投訴婦女進行訴訟給予幫助和支持。然而,適當賦權婦聯組織以原告資格是必要的,其參與有利於激發社會各界參與婦女權益保護的積極性,在社會上形成較大影響。

其次,從長遠看,可在勞動監察部門下設專門負責平等就業管理機構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我國目前尚未在國家層面設立類似機構,2013年1月1日,中國內地首部保障性別平等的地方性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正式實施,深圳市婦聯相關負責人指出,設立性別平等機構是實施該條例的關鍵。

考慮到我國國情,可在勞動監察部門下設一個專門管理平等就業的機構,該機構隸屬於行政機關,行政權力具有主動性和單方性,有利於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衡。其具體職權包括: 有權受理關於就業歧視的投訴並展開調查、聽證進而作出處理;有權獨立向法院提起反就業歧視訴訟並可以為此而調查取證;定期將管理平等就業機構的工作結果和調查情況向社會公佈,並就有關就業歧視規制的問題向政府、法院及社會組織提供諮詢和意見等,從而全方位對就業性別歧視行為進行規制,實現對勞動者公平就業權的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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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婦女報

作者/鄧青菁 王菲(分別為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法官助理)

編輯/ 陳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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