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對不合理補償說“不”嗎?做到了,離合理補償不遠了!

法律 沈玉潮律師 2019-04-28

敢對不合理補償說“不”嗎?做到了,離合理補償不遠了!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過程中,經常有被徵收人面臨這樣的困境,徵收方提出的徵收補償過低,覺得如果簽了徵收補償協議自己的利益就會大大受損,因此不願意籤。但同時又擔心,如果自己不籤,徵收方會用各種手段威脅、強迫,甚至可能會面臨“強拆”的局面,最終人財兩空。

那麼在遭遇徵收補償過低、徵收補償協議不合理但徵收方要求籤字的情況下,應該怎麼辦呢?忍氣吞聲顯然是不正確的做法,漠視、置之不理也非明智之舉,要勇敢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才是正確行為。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闡述面對不合理徵收補償協議時的正確做法,避免損失的擴大。

敢對不合理補償說“不”嗎?做到了,離合理補償不遠了!

一、明確徵收補償協議簽字的後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合同,是在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做出的雙方協議。因此發生糾紛,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所以,不能隨意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原因有二:

第一,補償協議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當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二,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一旦簽訂補償協議,就表明被徵收人認定、同意徵收方的安置補償,不能再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維權。所以,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人一定要謹慎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徵收人對安置補償方案和徵收方提出的補償款不滿意,除了不要簽訂補償協議外,更不能領取徵地拆遷補償款。由於在行政訴訟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與被訴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行政訴訟的適格原告。因此,如果被徵收人已經簽訂協議並領取了徵收補償款,就意味著其與政府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了,也即不再是適格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法院就不會給被徵收人立案了。

因此,被徵收人對於徵收補償協議應當給予足夠重視,如果對徵收補償協議不滿,認為徵收補償不合理,不能因為承受不住徵收方的壓迫、威脅、利誘就簽字。一旦簽字就意味著被徵收人自己認可了這份協議,如果想要後期維權,那這份親筆簽字的補償協議就會成為巨大的攔路石。即使被徵收人想要主張這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這是在受到徵收部門的欺詐、脅迫之下籤署的也是需要有證據證明。但是由於被徵收人法律意識淡薄,往往無法保留有利證據,也就意味著法院不會支持被徵收人撤銷或變更補償協議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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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對不合理徵收補償協議的做法

1、放穩心態,堅決不簽字

正如上文所述,一旦在徵收補償協議上簽字,那麼此協議就對被徵收人產生了法律效力,之後維權就會困難重重。所以,為了推進房屋徵收的進行,徵收方就會想盡辦法讓被徵收人簽字。比如,徵收人會找一些社會閒散人員使用各種辦法干擾其正常生活,迫使其簽字。或是採用冷暴力的方式,動員已經簽署補償協議的親友或街坊鄰居對被徵收人進行集體語言攻擊或言語譴責等。在這種情況下,被徵收人一定要穩住自己,保持冷靜,不要被徵收方的行為左右。如果自己的人身或財產安全收到侵害,可以收集好相關證據,在律師的幫助下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積極尋找徵收方的違法點,尋求談判的籌碼。

由於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中是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如果想要成功維權,就需要抓住徵收方的違法點,以此來作為談判的依據和籌碼。

具體來說,根據法律規定,有關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信息是屬於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範圍。因此,當事人一定要靈活運用政府信息公開,收集被徵收人的違法證據。由於徵收方存在希望加快徵收進程、節約徵收成本等方面的考慮,常常會跳過一些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規操作,這些都會在文件中有所體現,因此被徵收人一定要掌握、瞭解。在收集好政府的違法證據之後,被徵收人即可針對這些違法點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徵收行為違法並撤銷。

3、不能對徵收補償協議置之不理

一些被徵收人存在錯誤的想法,認為如果徵收補償協議不合理,那我不予理會,徵收方可能就會重新考慮。但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因此,如果置之不理,不僅沒有任何作用,還有可能會出現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最終甚至會進行到“司法強拆”的地步。

因此,面對不合理的徵收補償協議,不予理會是完全錯誤的做法,沒有任何作用。

敢對不合理補償說“不”嗎?做到了,離合理補償不遠了!

總之,如果對徵收補償協議不滿意,被徵收人一定不能因為受到徵收方的威脅、利誘而稀裡糊塗地簽字,更不能置之不理。應當主動出擊,需找徵收方的違法點,使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在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尋求專業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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