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處理涉案行為適用行為當時的法律

法律 軍事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2017-09-06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徵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這個風雨兼程的時代,四處征戰,只為被拆遷人維權。歷經十年,盛廷律所這艘航母軍團,依然時刻護航。十年,作為徵地拆遷行業內的黃埔軍校,我們不吝於培養精英,積累了深厚經驗,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給最需要的人,帶來庇護。也希望,能與各界大拿進行誠懇、廣泛的經驗交流。

為此,我們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庫精選案例之十二,以下進入正文部分。

法不溯及既往,處理涉案行為適用行為當時的法律

法不溯及既往,處理涉案行為適用行為當時的法律

——新法在無“特別規定”時不溯及既往,對涉案行為的處理應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法律,否則行政行為系違法應撤銷。

標籤:行政處罰|城鄉規劃|不溯及既往|

案情簡介:因新農村建設的需要,2006年7月,西球村村委會與吳某簽訂拆房協議,由村委會拆除吳某原房屋並安排建房地基一處給吳某建房。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期間,吳某在此地基上建造五層房屋一棟。

2015年3月嵊州市城管局依《城鄉規劃法》對吳某的行為作出處罰決定,沒收吳某的房屋。吳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法院認為: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法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的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本案中,嵊州市城管局以吳某的房屋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違反《城鄉規劃法》為由,作出沒收實物的決定,但《城鄉規劃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晚於原告建造涉案房屋之時。

故,嵊州市城管局不能證明《城鄉規劃法》存在《立法法》上的“特別規定”的情況時,對吳某建造房屋行為的處理應當適用行為發生時法律。

因此,嵊州市城管局適用《城鄉規劃法》作出沒收實物決定,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法院判決如下:撤銷嵊州市城市管理局於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實務要點: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作出處理時,應當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法律,除非有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的特別規定。否則屬於錯誤適用法律,據此作出的行政行為系違法,並應依法予以撤銷。

案例索引: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行初42號“吳某與嵊州市城管局撤銷行政處罰案”,見《吳一中與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嵊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一審行政判決書》(審判長周國勇,代理審判員趙曉妤,人民陪審員張碧雲),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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