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說法:父母出資,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子,離婚時如何處理?

法律 法務幫 2019-04-07
法院說法:父母出資,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子,離婚時如何處理?

2016年,朱某和陳某登記結婚,在婚前,朱某父母支付了首付為雙方購買了一套房屋,約定房屋登記在朱某名下,餘款由他們二人共同償還。2年後,朱某和陳某因性格不合,意欲離婚,然而雙方都主張房屋的所有權,為此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因此雙方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對上述由一方父母共同出資,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法院在審理過後,根據雙方的事實以及證據,結合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以下分析:

一、父母出資部分如何認定?

因為父母出資是在婚前,並沒有明確表示該出資是對他們二人的共同贈與,根據社會的常理來判斷,該部分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這在最高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中也作了明確的規定。

同時根據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夫妻一方因贈與所得的財產有明確表示歸一方所有的,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父母出資這部分應屬於朱某的個人財產。

法院說法:父母出資,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子,離婚時如何處理?

二、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認定?

本案中因為房屋登記在朱某名下,根據最高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因此,雙方協議不成的,法院一般判決房屋由登記人所有,而未還完的債務將有該所有權人一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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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陳某,應當如何計算賠償款?

本案中,雙方都主張對房屋進行分割的,法院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的,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部分為分,同時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來判決。

綜上,法院判決該房屋由朱某所得,朱某在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對陳某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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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若房屋產權登記未明的,或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進行分割的,法院不會就此進行判決房屋歸誰所有,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房屋的使用權有誰享有;在該房屋取得所有權後,當事人可以就此另行起訴。

2、若父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也不能由一方所有,而是根據父母出資的份額認定為按份共同所有,但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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