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女婿離婚,老丈人順利拿回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看看他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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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筆者經辦過的一個真實的案例,女兒女婿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老丈人出資買了一套房子,產權證上登記的是夫妻的名字。之後夫妻離婚了,老丈人要求他們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女婿堅持認為該房產是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因此拒絕了老丈人的請求。老丈人遂起訴到法院,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其訴訟請求均得到了法院支持,女婿又向省高院提出再審,省高院經審查於2017年12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女婿的再審申請。

老丈人能夠順利拿回房屋,得益於其提前做好了三方面的工作,鎖定了證據鏈,在實踐中具有一定借鑑意義,大家可閱讀參考一下。

為了敘述方便,我們就稱老丈人為老張,女兒為小張,女婿為小李,外孫女為小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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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筆者經辦過的一個真實的案例,女兒女婿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老丈人出資買了一套房子,產權證上登記的是夫妻的名字。之後夫妻離婚了,老丈人要求他們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女婿堅持認為該房產是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因此拒絕了老丈人的請求。老丈人遂起訴到法院,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其訴訟請求均得到了法院支持,女婿又向省高院提出再審,省高院經審查於2017年12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女婿的再審申請。

老丈人能夠順利拿回房屋,得益於其提前做好了三方面的工作,鎖定了證據鏈,在實踐中具有一定借鑑意義,大家可閱讀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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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女婿離婚,老丈人順利拿回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看看他怎麼做

案情簡介:原告老張訴稱,原告與被告小張系父女關係,兩被告原系夫妻關係,因原告年齡偏大(時年63)貸不了款,將用兩被告名義掛名購買商品房。實際出資與權利人為原告。被告將協助辦理銀行貸款(由原告償還)。所以原告於2012年3月23日與被告簽訂《合約》,將由原告出全部資金在***購買商品房,將來原告如需要將產權登記到自己名下時,被告應無條件予以積極協助。於是2012年3月25日原告在***購房成交,並付首付款179896元以及其他應交的款項。2012年5月兩被告因感情不和鬧離婚,後經多方協商,二人復和好,2012年9月27日被告配合原告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主借款人為小張。從2012年10月19日起由原告一直還貸款至今。後被告終因感情不和於2013年5月29日離婚。2013年9月13日由原告前往交房。2014年由原告裝修並出租,由原告管理收益。綜上所述,本房產一切款項均由原告所付出,被告只是掛名而已,不享有權利。實際出資和權利人為原告。因兩被告已離婚,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前往辦理產權變更過戶手續,被告小李都予以拒絕。原告請求確認房產歸其告所有,兩被告負責協助原告辦理產權的過戶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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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筆者經辦過的一個真實的案例,女兒女婿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老丈人出資買了一套房子,產權證上登記的是夫妻的名字。之後夫妻離婚了,老丈人要求他們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女婿堅持認為該房產是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因此拒絕了老丈人的請求。老丈人遂起訴到法院,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其訴訟請求均得到了法院支持,女婿又向省高院提出再審,省高院經審查於2017年12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女婿的再審申請。

老丈人能夠順利拿回房屋,得益於其提前做好了三方面的工作,鎖定了證據鏈,在實踐中具有一定借鑑意義,大家可閱讀參考一下。

為了敘述方便,我們就稱老丈人為老張,女兒為小張,女婿為小李,外孫女為小小李。

女兒女婿離婚,老丈人順利拿回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看看他怎麼做

案情簡介:原告老張訴稱,原告與被告小張系父女關係,兩被告原系夫妻關係,因原告年齡偏大(時年63)貸不了款,將用兩被告名義掛名購買商品房。實際出資與權利人為原告。被告將協助辦理銀行貸款(由原告償還)。所以原告於2012年3月23日與被告簽訂《合約》,將由原告出全部資金在***購買商品房,將來原告如需要將產權登記到自己名下時,被告應無條件予以積極協助。於是2012年3月25日原告在***購房成交,並付首付款179896元以及其他應交的款項。2012年5月兩被告因感情不和鬧離婚,後經多方協商,二人復和好,2012年9月27日被告配合原告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主借款人為小張。從2012年10月19日起由原告一直還貸款至今。後被告終因感情不和於2013年5月29日離婚。2013年9月13日由原告前往交房。2014年由原告裝修並出租,由原告管理收益。綜上所述,本房產一切款項均由原告所付出,被告只是掛名而已,不享有權利。實際出資和權利人為原告。因兩被告已離婚,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前往辦理產權變更過戶手續,被告小李都予以拒絕。原告請求確認房產歸其告所有,兩被告負責協助原告辦理產權的過戶登記手續。

女兒女婿離婚,老丈人順利拿回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看看他怎麼做

被告小李辯稱,原告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如下:被告小李與被告小張原系夫妻關係,訟爭房產系被告小李與被告小張共同財產。原告訴稱訟爭房產為原告出資購買不是事實,該房產是在被告小李與被告小張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原告陳述因年齡偏大(時年63)貸不了款,將用兩被告名義掛名購買該商品房,事實上原告自己有生育一男一女,若不具備購房條件,也不可能以兩被告名義購買,且兩被告關係一直不好還在鬧離婚;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被告小張辯稱,其一個月工資才幾百元,根本不夠買房子,而且其還有養一個孩子,還要支付小孩培訓費等,本案訟爭房子是原告購買的。

經審理查明:原告老張與被告小張系父女關係;被告小李與被告小張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01年12月30日登記結婚,於2013年5月29日協議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2003年11月23日生育一個女兒小小李。訟爭房產的所有權證登記為被告小李、小張共同共有。上述事實,雙方無爭議。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訟爭房產是原告出資購買的房產還是兩被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房產。


針對爭議焦點,原、被告進行了舉證和質證,法院從三個方面予以了審查認定:

一、購房前簽訂的《合約》方面。

簽訂購房合同並支付首付款是在2012年3月25日,在此前2天即2012年3月23日甲方老張與乙方小張、小李簽訂《合約》,約定“一、甲方將在***購買商品房,由甲方出資(包括首付、還貸以及裝修),因貸款年限受限(1949.2出生),所以用乙方姓名購買,乙方協助辦理貸款,權利人為甲方。二、本商品房將來贈與小小李與小張繼承。三、按目前政策,對乙方如再購買商品房有所影響,甲方不負責任。四、甲方將來需要將產權登記到自己名下時,乙方應無條件予以積極協助。”

小李承認乙方中的簽名是其所籤,但認為《合約》不是2012年3月23日簽訂的,且從第二點“與小張繼承”起的內容都是老張自己私自添加的。一審法院認為小李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其質證意見不成立(二審法院進一步闡述:退一步講,即使如小李所陳述,合約第二部分系老張添加,但合約第一條就已經清楚表明爭議房屋由老張出資等,不屬於添加內容,應予以認定)。

二、購房款的支付方面。

老張出示的興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取款憑證及興業銀行存款、轉賬憑證,可以證實老張於2012年3月24日分別取款18000元、10000元、17000元並存入小張興業銀行賬戶,2012年3月25日老張通過興業銀行轉賬151181.40元到小張的賬戶,同日小張從該賬戶支付了訟爭房屋的首付款179896元並領取了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老張出示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特別簽訂條款,證明小張為本案訟爭房屋辦理按揭貸款,借款本金4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32年10月19日止。老張出示的建設銀行歷史流水賬單,可以證實從2012年11月19日起到2015年5月14日提前結清貸款止小張銀行賬戶償還按揭貸款的具體情況,其資金來源多是老張轉賬匯入的,並備註有“還貸款”、“還房貸”等信息。因此,結合老張提供的其他證據,可以確認本案訟爭房屋的按揭貸款亦是由老張償還的。

三、房屋的實際使用方面。

老張陳述房屋的接收、裝修都是他一手操辦的。其提供的租賃合同,也可以證明訟爭房屋目前由原告實際佔有、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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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筆者經辦過的一個真實的案例,女兒女婿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老丈人出資買了一套房子,產權證上登記的是夫妻的名字。之後夫妻離婚了,老丈人要求他們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女婿堅持認為該房產是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因此拒絕了老丈人的請求。老丈人遂起訴到法院,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其訴訟請求均得到了法院支持,女婿又向省高院提出再審,省高院經審查於2017年12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女婿的再審申請。

老丈人能夠順利拿回房屋,得益於其提前做好了三方面的工作,鎖定了證據鏈,在實踐中具有一定借鑑意義,大家可閱讀參考一下。

為了敘述方便,我們就稱老丈人為老張,女兒為小張,女婿為小李,外孫女為小小李。

女兒女婿離婚,老丈人順利拿回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看看他怎麼做

案情簡介:原告老張訴稱,原告與被告小張系父女關係,兩被告原系夫妻關係,因原告年齡偏大(時年63)貸不了款,將用兩被告名義掛名購買商品房。實際出資與權利人為原告。被告將協助辦理銀行貸款(由原告償還)。所以原告於2012年3月23日與被告簽訂《合約》,將由原告出全部資金在***購買商品房,將來原告如需要將產權登記到自己名下時,被告應無條件予以積極協助。於是2012年3月25日原告在***購房成交,並付首付款179896元以及其他應交的款項。2012年5月兩被告因感情不和鬧離婚,後經多方協商,二人復和好,2012年9月27日被告配合原告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主借款人為小張。從2012年10月19日起由原告一直還貸款至今。後被告終因感情不和於2013年5月29日離婚。2013年9月13日由原告前往交房。2014年由原告裝修並出租,由原告管理收益。綜上所述,本房產一切款項均由原告所付出,被告只是掛名而已,不享有權利。實際出資和權利人為原告。因兩被告已離婚,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前往辦理產權變更過戶手續,被告小李都予以拒絕。原告請求確認房產歸其告所有,兩被告負責協助原告辦理產權的過戶登記手續。

女兒女婿離婚,老丈人順利拿回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看看他怎麼做

被告小李辯稱,原告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如下:被告小李與被告小張原系夫妻關係,訟爭房產系被告小李與被告小張共同財產。原告訴稱訟爭房產為原告出資購買不是事實,該房產是在被告小李與被告小張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原告陳述因年齡偏大(時年63)貸不了款,將用兩被告名義掛名購買該商品房,事實上原告自己有生育一男一女,若不具備購房條件,也不可能以兩被告名義購買,且兩被告關係一直不好還在鬧離婚;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被告小張辯稱,其一個月工資才幾百元,根本不夠買房子,而且其還有養一個孩子,還要支付小孩培訓費等,本案訟爭房子是原告購買的。

經審理查明:原告老張與被告小張系父女關係;被告小李與被告小張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01年12月30日登記結婚,於2013年5月29日協議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2003年11月23日生育一個女兒小小李。訟爭房產的所有權證登記為被告小李、小張共同共有。上述事實,雙方無爭議。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訟爭房產是原告出資購買的房產還是兩被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房產。


針對爭議焦點,原、被告進行了舉證和質證,法院從三個方面予以了審查認定:

一、購房前簽訂的《合約》方面。

簽訂購房合同並支付首付款是在2012年3月25日,在此前2天即2012年3月23日甲方老張與乙方小張、小李簽訂《合約》,約定“一、甲方將在***購買商品房,由甲方出資(包括首付、還貸以及裝修),因貸款年限受限(1949.2出生),所以用乙方姓名購買,乙方協助辦理貸款,權利人為甲方。二、本商品房將來贈與小小李與小張繼承。三、按目前政策,對乙方如再購買商品房有所影響,甲方不負責任。四、甲方將來需要將產權登記到自己名下時,乙方應無條件予以積極協助。”

小李承認乙方中的簽名是其所籤,但認為《合約》不是2012年3月23日簽訂的,且從第二點“與小張繼承”起的內容都是老張自己私自添加的。一審法院認為小李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其質證意見不成立(二審法院進一步闡述:退一步講,即使如小李所陳述,合約第二部分系老張添加,但合約第一條就已經清楚表明爭議房屋由老張出資等,不屬於添加內容,應予以認定)。

二、購房款的支付方面。

老張出示的興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取款憑證及興業銀行存款、轉賬憑證,可以證實老張於2012年3月24日分別取款18000元、10000元、17000元並存入小張興業銀行賬戶,2012年3月25日老張通過興業銀行轉賬151181.40元到小張的賬戶,同日小張從該賬戶支付了訟爭房屋的首付款179896元並領取了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老張出示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特別簽訂條款,證明小張為本案訟爭房屋辦理按揭貸款,借款本金4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32年10月19日止。老張出示的建設銀行歷史流水賬單,可以證實從2012年11月19日起到2015年5月14日提前結清貸款止小張銀行賬戶償還按揭貸款的具體情況,其資金來源多是老張轉賬匯入的,並備註有“還貸款”、“還房貸”等信息。因此,結合老張提供的其他證據,可以確認本案訟爭房屋的按揭貸款亦是由老張償還的。

三、房屋的實際使用方面。

老張陳述房屋的接收、裝修都是他一手操辦的。其提供的租賃合同,也可以證明訟爭房屋目前由原告實際佔有、使用、收益。


女兒女婿離婚,老丈人順利拿回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看看他怎麼做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在購買本案訟爭房屋之前,與兩被告約定將借用兩被告的名義購買房子,由甲方出資,權利人為原告,原告如需要將產權登記到自己名下時,被告應無條件協助;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應屬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在購買房屋時,原告支付了首付款;在房屋辦理按揭貸款之後,亦由原告償還按揭貸款;目前房屋亦由原告實際佔有、使用、收益。因此,原告主張其為訟爭房屋的實際購買人及所有者,並要求兩被告配合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一審宣判後,小李提起了上訴,理由:一、《合約》第二條後半部分跟第三、第四條是老張事後私自添加的,該合約內容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二、訟爭房屋購買時,小李與小張已經在鬧離婚,這一點被老張是明知的,不可能把訟爭房屋掛名至小李和小張的名下,這會產生極大的法律風險。老張轉賬給小張只能說明他們之間存在著經濟往來,並不能說明訟爭房屋首付款及按揭還款系由老張償還。三、小李與小張原系夫妻關係,後雙方協議離婚。小張為了不讓小李分配到該訟爭房屋,就將該訟爭房屋的所有票據交由被老張,並串通說辭,損害小李的合法權益。

二審法院除了認可一審法院的觀點外,還審查了小張與小李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財產分割問題”,但本案爭議房屋在雙方離婚期間已經存在,並登記在兩人名下。此亦從另一方面證明,爭議房屋原就不屬於其兩人所有,故在離婚協議中,在第三條中特別註明沒有財產分割問題等。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小張又申請再審,省高院經審查,認為老張一審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證實合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老張實際履行了合約約定的付款義務,訟爭房屋亦由老張實際佔有、使用、收益。訟爭房屋在小李與小張簽訂離婚協議時即已存在,且登記在雙方名下,但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財產分割問題”,亦可證明涉案房屋原非小李與小張所有,進一步支持了老張訴求,可以證明訟爭房屋的真實權利人為老張。所以駁回了小李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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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筆者經辦過的一個真實的案例,女兒女婿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老丈人出資買了一套房子,產權證上登記的是夫妻的名字。之後夫妻離婚了,老丈人要求他們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女婿堅持認為該房產是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因此拒絕了老丈人的請求。老丈人遂起訴到法院,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其訴訟請求均得到了法院支持,女婿又向省高院提出再審,省高院經審查於2017年12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女婿的再審申請。

老丈人能夠順利拿回房屋,得益於其提前做好了三方面的工作,鎖定了證據鏈,在實踐中具有一定借鑑意義,大家可閱讀參考一下。

為了敘述方便,我們就稱老丈人為老張,女兒為小張,女婿為小李,外孫女為小小李。

女兒女婿離婚,老丈人順利拿回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看看他怎麼做

案情簡介:原告老張訴稱,原告與被告小張系父女關係,兩被告原系夫妻關係,因原告年齡偏大(時年63)貸不了款,將用兩被告名義掛名購買商品房。實際出資與權利人為原告。被告將協助辦理銀行貸款(由原告償還)。所以原告於2012年3月23日與被告簽訂《合約》,將由原告出全部資金在***購買商品房,將來原告如需要將產權登記到自己名下時,被告應無條件予以積極協助。於是2012年3月25日原告在***購房成交,並付首付款179896元以及其他應交的款項。2012年5月兩被告因感情不和鬧離婚,後經多方協商,二人復和好,2012年9月27日被告配合原告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主借款人為小張。從2012年10月19日起由原告一直還貸款至今。後被告終因感情不和於2013年5月29日離婚。2013年9月13日由原告前往交房。2014年由原告裝修並出租,由原告管理收益。綜上所述,本房產一切款項均由原告所付出,被告只是掛名而已,不享有權利。實際出資和權利人為原告。因兩被告已離婚,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前往辦理產權變更過戶手續,被告小李都予以拒絕。原告請求確認房產歸其告所有,兩被告負責協助原告辦理產權的過戶登記手續。

女兒女婿離婚,老丈人順利拿回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看看他怎麼做

被告小李辯稱,原告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如下:被告小李與被告小張原系夫妻關係,訟爭房產系被告小李與被告小張共同財產。原告訴稱訟爭房產為原告出資購買不是事實,該房產是在被告小李與被告小張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原告陳述因年齡偏大(時年63)貸不了款,將用兩被告名義掛名購買該商品房,事實上原告自己有生育一男一女,若不具備購房條件,也不可能以兩被告名義購買,且兩被告關係一直不好還在鬧離婚;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被告小張辯稱,其一個月工資才幾百元,根本不夠買房子,而且其還有養一個孩子,還要支付小孩培訓費等,本案訟爭房子是原告購買的。

經審理查明:原告老張與被告小張系父女關係;被告小李與被告小張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01年12月30日登記結婚,於2013年5月29日協議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2003年11月23日生育一個女兒小小李。訟爭房產的所有權證登記為被告小李、小張共同共有。上述事實,雙方無爭議。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訟爭房產是原告出資購買的房產還是兩被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房產。


針對爭議焦點,原、被告進行了舉證和質證,法院從三個方面予以了審查認定:

一、購房前簽訂的《合約》方面。

簽訂購房合同並支付首付款是在2012年3月25日,在此前2天即2012年3月23日甲方老張與乙方小張、小李簽訂《合約》,約定“一、甲方將在***購買商品房,由甲方出資(包括首付、還貸以及裝修),因貸款年限受限(1949.2出生),所以用乙方姓名購買,乙方協助辦理貸款,權利人為甲方。二、本商品房將來贈與小小李與小張繼承。三、按目前政策,對乙方如再購買商品房有所影響,甲方不負責任。四、甲方將來需要將產權登記到自己名下時,乙方應無條件予以積極協助。”

小李承認乙方中的簽名是其所籤,但認為《合約》不是2012年3月23日簽訂的,且從第二點“與小張繼承”起的內容都是老張自己私自添加的。一審法院認為小李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其質證意見不成立(二審法院進一步闡述:退一步講,即使如小李所陳述,合約第二部分系老張添加,但合約第一條就已經清楚表明爭議房屋由老張出資等,不屬於添加內容,應予以認定)。

二、購房款的支付方面。

老張出示的興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取款憑證及興業銀行存款、轉賬憑證,可以證實老張於2012年3月24日分別取款18000元、10000元、17000元並存入小張興業銀行賬戶,2012年3月25日老張通過興業銀行轉賬151181.40元到小張的賬戶,同日小張從該賬戶支付了訟爭房屋的首付款179896元並領取了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老張出示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特別簽訂條款,證明小張為本案訟爭房屋辦理按揭貸款,借款本金4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32年10月19日止。老張出示的建設銀行歷史流水賬單,可以證實從2012年11月19日起到2015年5月14日提前結清貸款止小張銀行賬戶償還按揭貸款的具體情況,其資金來源多是老張轉賬匯入的,並備註有“還貸款”、“還房貸”等信息。因此,結合老張提供的其他證據,可以確認本案訟爭房屋的按揭貸款亦是由老張償還的。

三、房屋的實際使用方面。

老張陳述房屋的接收、裝修都是他一手操辦的。其提供的租賃合同,也可以證明訟爭房屋目前由原告實際佔有、使用、收益。


女兒女婿離婚,老丈人順利拿回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看看他怎麼做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在購買本案訟爭房屋之前,與兩被告約定將借用兩被告的名義購買房子,由甲方出資,權利人為原告,原告如需要將產權登記到自己名下時,被告應無條件協助;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應屬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在購買房屋時,原告支付了首付款;在房屋辦理按揭貸款之後,亦由原告償還按揭貸款;目前房屋亦由原告實際佔有、使用、收益。因此,原告主張其為訟爭房屋的實際購買人及所有者,並要求兩被告配合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一審宣判後,小李提起了上訴,理由:一、《合約》第二條後半部分跟第三、第四條是老張事後私自添加的,該合約內容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二、訟爭房屋購買時,小李與小張已經在鬧離婚,這一點被老張是明知的,不可能把訟爭房屋掛名至小李和小張的名下,這會產生極大的法律風險。老張轉賬給小張只能說明他們之間存在著經濟往來,並不能說明訟爭房屋首付款及按揭還款系由老張償還。三、小李與小張原系夫妻關係,後雙方協議離婚。小張為了不讓小李分配到該訟爭房屋,就將該訟爭房屋的所有票據交由被老張,並串通說辭,損害小李的合法權益。

二審法院除了認可一審法院的觀點外,還審查了小張與小李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財產分割問題”,但本案爭議房屋在雙方離婚期間已經存在,並登記在兩人名下。此亦從另一方面證明,爭議房屋原就不屬於其兩人所有,故在離婚協議中,在第三條中特別註明沒有財產分割問題等。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小張又申請再審,省高院經審查,認為老張一審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證實合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老張實際履行了合約約定的付款義務,訟爭房屋亦由老張實際佔有、使用、收益。訟爭房屋在小李與小張簽訂離婚協議時即已存在,且登記在雙方名下,但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財產分割問題”,亦可證明涉案房屋原非小李與小張所有,進一步支持了老張訴求,可以證明訟爭房屋的真實權利人為老張。所以駁回了小李的再審申請。


女兒女婿離婚,老丈人順利拿回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看看他怎麼做

老張贏得了最終的勝利,因為他在借名買房的過程中,步步留下了有利的證據,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該案在協調過程中,曾討論過房產能不能直接確認給小小李,老張表示其自己退休金足夠花,兒子也有房子也有工作,那個房子本來就是要給女兒跟外孫女的,但現在不能給,外孫女的監護人還是小李,萬一房子被他賣掉了都不知道,所以其一定要把房子拿回來,以後再贈送是以後的事情。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老張的這個態度是建立在他準備充分的證據上,是建立在他提前做好了前面所講的三個方面的準備,所以他能夠從容地主張自己的權利。

總結:借名買房,一定要做好事前簽訂合同、事中保存好出資證明、事後能夠對房子實際佔有、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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