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服刑丈夫起訴離婚 結婚證身份證出生日期不一致 法院:未到法定婚齡屬無效婚姻,拒不到庭按撤訴處理'

法律 不完美媽媽 西安 甘肅 陝西 華商報 2019-09-05
""妻子服刑丈夫起訴離婚 結婚證身份證出生日期不一致 法院:未到法定婚齡屬無效婚姻,拒不到庭按撤訴處理

妻子因犯罪在西安服刑,在甘肅的丈夫向西安市未央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官在審查證據時發現,原被告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顯示,在登記結婚時雙方均不到法定結婚年齡。

出生日期顯示不一

要求補充證據原告拒接電話

今年4月,甘肅的秦某到西安市未央區法院起訴離婚,原因是妻子李某因犯罪判處無期徒刑,被羈押於陝西省女子監獄。法院受理此案後,主審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和其他應訴材料,安排了開庭時間,同時通知了秦某。

準備開庭前,法官對秦某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時發現,秦某與李某於2003年3月31日登記結婚,但秦某提供的二人身份證的出生日期與結婚證均不符,秦某的身份證登記的出生日期為1982年5月,但結婚證登記的出生日期信息為1981年3月;李某的身份證登記出生日期為1985年3月,結婚證登記出生日期為1983年1月,且結婚證並未載明二人的身份證號碼。從身份證推算,二人均不符合《婚姻法》關於結婚年齡的規定。

法官要求秦某提供當時留存在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申請表和審批表,或者提供雙方的戶口本,其表示無法提供。考慮到秦某老家距西安較遠,法官給予秦某一個月的舉證期限。舉證期滿後,當法官聯繫秦某,其直接掛斷電話。之後,法官又多次聯繫其本人,電話那頭卻傳來“您撥打的用戶暫時無法接通”。

因原告一系列不配合行為

依法按其自動撤訴處理

辦案法官說,《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民法總則》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以出生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本案中,原告秦某提供的結婚證登記日期為2003年3月31日,此時如果按結婚證登記的出生日期,原告秦某與被告李某結婚年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若按身份證登記的出生日期,原告秦某當時未滿22週歲,李某剛滿18週歲。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秦某應向法院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自己和被告李某真實的出生日期。

如果原告秦某未向法院提供有效證明,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因此,按照其提供的證據來看,原被告婚姻屬無效婚姻。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本案中,法院因原告秦某拒接電話也不按法院規定的時間到庭的一系列不配合行為,遂依法按其自動撤訴處理。 華商報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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