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買房,房子不知道屬於誰?快聽聽律師怎麼說'

購房 法律 租房 不完美媽媽 戀愛 律師常亮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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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買房,房子不知道屬於誰?快聽聽律師怎麼說


小李和柔柔在北京工作時認識,相愛八年最終跑完愛情長跑,步入了婚姻殿堂。因為小李家境一般,兩人婚後還是租房在住。柔柔是地道的北京姑娘,父母都是外企高管,出於對女兒的寵愛,準備為女兒女婿購置新房。畢竟買房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出於更妥帖的考慮,柔柔父母向律師諮詢: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問題,究竟該怎麼處理呢?

父母為子女買房,法律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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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和柔柔在北京工作時認識,相愛八年最終跑完愛情長跑,步入了婚姻殿堂。因為小李家境一般,兩人婚後還是租房在住。柔柔是地道的北京姑娘,父母都是外企高管,出於對女兒的寵愛,準備為女兒女婿購置新房。畢竟買房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出於更妥帖的考慮,柔柔父母向律師諮詢: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問題,究竟該怎麼處理呢?

父母為子女買房,法律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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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此均有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二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拆解分析,律師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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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和柔柔在北京工作時認識,相愛八年最終跑完愛情長跑,步入了婚姻殿堂。因為小李家境一般,兩人婚後還是租房在住。柔柔是地道的北京姑娘,父母都是外企高管,出於對女兒的寵愛,準備為女兒女婿購置新房。畢竟買房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出於更妥帖的考慮,柔柔父母向律師諮詢: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問題,究竟該怎麼處理呢?

父母為子女買房,法律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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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此均有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二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拆解分析,律師溫馨提示

父母出資買房,房子不知道屬於誰?快聽聽律師怎麼說

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並不衝突,是從不同法律層面分別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鄉的規定強調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性質問題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落腳點在於如何認定父母出資所購不動產的歸屬問題。

現實生活中,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存在較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力第七條僅適用於婚後父母為子女全款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形,對於不在該條適用範圍內父母出資購房的情形應當區別對待如婚後購房時:

(1)父母僅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其餘房款均系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這種情形下將父母出資部分認定為向自己子女的贈與更加合理;

(2)另一種情況為父母出資購房,但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這種情形下無法判斷父母的贈與意圖,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更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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