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了行政法和刑法的規定如何處理'

刑法 法律 狄城普法驛站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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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中國人大網

行為人的一個行為既違反行政法中某個法條的規定同時又觸犯刑法的某個法條規定,從而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與犯罪的競合。在實踐中,一行為同時觸犯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情況大量存在,如偷漏稅、走私、破壞公共秩序等行政違法行為等,在行為構成犯罪的同時還觸犯有關行政法的規定。發生行政違法行為和犯罪競合的實施處罰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1.單處刑罰。即對一行政違法行為己構成犯罪的,只由司法機關給以刑事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就同一事實重複處罰。這實際上也是“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具體體現。

對於給予刑罰就足以達到懲處和預防行政犯罪的目的的,就沒有必要再由行政機關予以有關行政處罰。如:對於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等流氓活動,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都作了處罰規定。刑法規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在處理這類違法行為時,對於違法者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應當由司法機關給予刑事處罰,行政機關原則上就不應再對其適用行政處罰了。這是因為司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已經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而且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處罰其制裁程度已遠遠超過了行政處罰對其的制裁,因此行政機關再對其適用拘留等行政處罰已沒有必要,因而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適用刑罰後,便不得再適用行政處罰。

2.刑罰與行政處罰雙重適用。即對行為人除由司法機關予以刑罰處罰外,有關行政機關還應予以行政處罰。

這主要是因為:一方面,行政犯罪具有觸犯刑法和行政法的雙重性,行為人也就應當相應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另一方面,刑罰與行政處罰的種類及功能的差異決定了在適用刑罰的同時還必須適用行政處罰以彌補刑罰的不足。

刑法規定的主刑和附加刑的種類和範圍相對比較狹窄,主要是人身罰和財產罰。僅適用刑法規定的刑罰在有些情況下不足以消除違法行為人犯罪的全部危害後果,也不足以徹底糾正行政違法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在適用刑罰的同時並處一定的行政處罰有利於更好地打擊犯罪,糾正行政違法行為,因此是十分必要的,在實踐中也切實可行。如:對於偷稅。抗稅的違法行為,刑法只規定“違反稅收法規,偷稅、抗稅情節嚴重的,除按照稅收法規補稅並且可以罰款外,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依照有關稅務法規的規定,對於有偷稅、抗稅行為的人,行政機關還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對違法者處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還不足以挽回其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損失,因而可以並處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以解決刑罰所不能解決的問題。

對於刑罰和行政處罰並處的問題,有些是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如:刑法規定,違反海關法規,進行走私,情節嚴重的,除按照海關法規沒收走私物品並且可以罰款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更多的情況是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是單處還是並處,這就需要執法人員在司法實踐中靈活掌握。如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這一規定,對於銷售失效、變質產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給以刑事處罰,同時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給予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當然這一行政處罰必須是為了解決刑事處罰所無法解決的問題而作出的。也就是說一行政違法行為觸犯了刑律,如果刑罰已對違法者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關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就應當免除;如果刑罰已對違法者作出了財產方面的處罰,如罰金,關於財產方面的行政處罰,如罰款就應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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