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家庭暴力,殺人於無形'

法律 刑法 婚姻 毒品 經濟 文章 李詩懷律師 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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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家庭暴力,人們首先想到的是男人打老婆。“娶來的媳婦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的封建傳統觀念逐漸被摒棄,人們也逐漸認識到,男人打老婆是違法的,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甚至,越來越多的人有了這樣的法律意識:家庭暴力是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受害方可以以此為由請求離婚;受害方在離婚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能夠有以上的法律意識,說明普法工作的成效是明顯的。但如果從法律規定的全面性評價,上述理解,至少還存在以下問題:

1、家庭暴力並非僅限夫妻間的暴力。所謂家庭暴力,顧名思義,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除了夫妻之外,老子打兒子,兒子打老子,兄弟姐妹之間的毆打行為,等等,都是家庭暴力。另外,未婚同居的,也適用法律關於家庭暴力的規定。

2、就夫妻暴力而言,不僅僅是男人打老婆,也有女人打老公的。我就辦理過一對jingcha夫婦的離婚案,男人訴稱常常被女人毆打。

3、就家庭暴力的形式而言,不僅指毆打等身體暴力,還包括精神暴力。

本文就來說一說精神暴力的問題。

說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是有法律依據的(附後)。此前,也有人將家庭暴力區分為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四種,這種區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儘管毆打等身體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罵、恐嚇等精神暴力的嚴重性也越來越凸顯,甚至在家庭暴力中,這種"軟暴力"的發生頻率、傷害程度,要比身體暴力更高。

但人們至今仍較多地關注身體暴力、而忽略精神暴力,不是因為沒有法律依據,也不僅是精神暴力的取證困難,而是從觀念上,還沒有對精神暴力予以足夠的重視。我就聽有法官當庭說“精神暴力不算暴力”。

精神暴力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積極的精神暴力和消極的精神暴力。可能是:威脅、恫嚇、辱罵、誹謗對方,或貶低、挖苦、奚落、嘲笑、刁難對方;也可能是:"冷戰",長期不和對方說話,疏遠和無視對方,對對方漠不關心。

實施精神暴力的行為人,可能的兩種心理狀態:一是,既然實施身體暴力容易形成傷痕而被對方取證,那麼,就轉而實施精神暴力,從精神上折磨對方,拖垮對方;二是,自認為層次高的“文明”人,“君子動口不動手”。

既然有了法律規定,那麼,精神暴力的受害者就應該學會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而司法機關更應該正確地適用法律。

相關文章:

界定“家暴”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須處置有力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李詩懷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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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家庭暴力,人們首先想到的是男人打老婆。“娶來的媳婦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的封建傳統觀念逐漸被摒棄,人們也逐漸認識到,男人打老婆是違法的,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甚至,越來越多的人有了這樣的法律意識:家庭暴力是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受害方可以以此為由請求離婚;受害方在離婚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能夠有以上的法律意識,說明普法工作的成效是明顯的。但如果從法律規定的全面性評價,上述理解,至少還存在以下問題:

1、家庭暴力並非僅限夫妻間的暴力。所謂家庭暴力,顧名思義,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除了夫妻之外,老子打兒子,兒子打老子,兄弟姐妹之間的毆打行為,等等,都是家庭暴力。另外,未婚同居的,也適用法律關於家庭暴力的規定。

2、就夫妻暴力而言,不僅僅是男人打老婆,也有女人打老公的。我就辦理過一對jingcha夫婦的離婚案,男人訴稱常常被女人毆打。

3、就家庭暴力的形式而言,不僅指毆打等身體暴力,還包括精神暴力。

本文就來說一說精神暴力的問題。

說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是有法律依據的(附後)。此前,也有人將家庭暴力區分為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四種,這種區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儘管毆打等身體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罵、恐嚇等精神暴力的嚴重性也越來越凸顯,甚至在家庭暴力中,這種"軟暴力"的發生頻率、傷害程度,要比身體暴力更高。

但人們至今仍較多地關注身體暴力、而忽略精神暴力,不是因為沒有法律依據,也不僅是精神暴力的取證困難,而是從觀念上,還沒有對精神暴力予以足夠的重視。我就聽有法官當庭說“精神暴力不算暴力”。

精神暴力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積極的精神暴力和消極的精神暴力。可能是:威脅、恫嚇、辱罵、誹謗對方,或貶低、挖苦、奚落、嘲笑、刁難對方;也可能是:"冷戰",長期不和對方說話,疏遠和無視對方,對對方漠不關心。

實施精神暴力的行為人,可能的兩種心理狀態:一是,既然實施身體暴力容易形成傷痕而被對方取證,那麼,就轉而實施精神暴力,從精神上折磨對方,拖垮對方;二是,自認為層次高的“文明”人,“君子動口不動手”。

既然有了法律規定,那麼,精神暴力的受害者就應該學會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而司法機關更應該正確地適用法律。

相關文章:

界定“家暴”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須處置有力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李詩懷 律師)

這種家庭暴力,殺人於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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