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清算

法律 金融 保險 民法 社會保險 北京王峻巖律師事務所 2019-04-04

破產清算,即對喪失清償能力的債權人,經法院審理與監督,強制清算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以清償債務而引起的案件。權利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不必然的會引起破產清算程序的開始,其申請應經過人民法院的審查,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後,破產清算程序才能真正開始。

法律依據:

一、管轄:

《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址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條: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法律適用規定: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適用範圍):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申請破產清算的情形):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人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破產申請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是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申請的撤回):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

第一百三十四條(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適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可以向人民法院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該案由的確定,是依據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材料明確其提出的是對債務人進行清算的申請,而非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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