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傷殘鑑定結論,能做什麼?'

法律 社會保險 人生第一份工作 隨性隨筆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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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傷殘鑑定結論,能做什麼?

申請鑑定的企業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參考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例:

孫某是北京市某鋼製品公司職工,2008年2月一次工作中鋼渣濺入雙眼,緊急入院治療,手術將右眼眼球摘除,左眼經治療後矯正視力為0.2,後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

2008年11月,公司為孫某向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醫療專家組經現場鑑定,結論為:未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孫某拿到鑑定結論後很不服,向北京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

孫某認為自己的右眼已經摘除,左眼視力也不是很好,根本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結論應為完全達到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的有關規定,眼科疾病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為:1.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2.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方能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在本案例中,孫某雖右眼摘除,但其提供的病歷材料示:孫某左眼矯正視力為0.2,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中要求的"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有差距。同時,孫某在現場檢查中,眼底檢查及電生理檢查均未見明顯異常(電生理檢查是眼部疾病檢查的客觀依據),也就是說:客觀上,孫某的左眼矯正視力應高於其提供病歷材料中所述的0.2,主觀檢查與客觀檢查的結果存在一定差距。

北京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綜合考慮上述因素,鑑定結論仍為:未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點:

· 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鑑定是申請人的權利,但要根據法律規定申請(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

· 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應嚴格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進行鑑定;

· 申請人提供的病歷材料必須是真實的、客觀的,能夠如實反映申請人真實的病情。

本案中,孫某雖然因為工傷雙眼重殘,但具體傷殘等級的確定需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執行。雖然孫某不服初次鑑定結論而依法申請重新鑑定,但是根據國家標準,孫某確實尚達不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因此孫某的最終鑑定結論仍然是"未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操作提示:

雖然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一般會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參與並指導,但不屬於行政機關,作出的鑑定結論只能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再次鑑定或者依法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並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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