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相信直覺

法律 政法 社會 蚌埠檢察 2017-04-29

2016年,湖北武漢悶熱潮溼的夏天裡,51歲的楊某在QQ上認識了16歲的中學生小芳(化名),他用金錢誘惑小芳與其發生關係。之後,楊某又慫恿小芳帶其他女孩來開房,並承諾給她好處。小芳先找到同班同學思思(化名),思思沒同意,她便將黑手伸向了班上的智障女生小麗(化名)。小麗為了一塊蛋糕,跟著小芳去了旅館。

小麗事後並未將自己的遭遇告知父母,幸好思思將小芳的反常舉動告訴了老師,公安機關才得以偵破該案。經鑑定,小麗屬於精神發育遲滯,無性防衛能力。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我核實完所有案卷材料,認為小芳已構成強姦罪共犯,應依法對她進行追訴。

主犯楊某卻在看守所裡喊冤:“人是小芳帶來的,我怎麼知道那女孩是精神病?”本案確實存在一個問題,被害人小麗的精神病症狀屬於輕度偏重,沒有達到特別嚴重的程度,在這種情形下,要想認定楊某強姦,必須證實楊某明知或應當明知小麗是精神病人。那在楊某與小麗相處的短短二十分鐘裡,他是否能看出她的精神異常?帶著這樣的疑問,我會見了被害人小麗,在看到她的一剎,直覺告訴我:楊某應當明知!然而,法律不相信直覺,法律只相信證據。

可本案證據存在缺陷:嫌疑人不交代,零口供;被害人說不清;報案不及時導致現場物證無跡可尋……犯罪嫌疑人楊某在公訴階段翻供,不但說自己不清楚小麗的精神狀況異常,還說自己與小麗從未發生過性行為,把自己撇得一乾二淨。

小芳、思思、班主任老師、小旅館服務員……與該案有關的人,我們都逐一詢問。最關鍵的是,我們要讓當事人小麗出來作證,可小麗說得清嗎?精神病鑑定專家說小麗雖存在精神缺陷,但對周圍事物尚有基本認知能力,知道自己做了什麼,只是沒有是非判斷能力。也就是說,她清楚楊某那天對自己做過什麼,且她的證言有法律效力。

那就給小麗做份筆錄,可她存在嚴重的語言障礙,如何才能讓她開口說話呢?在對她的智力水平和認知能力充分調查後,我和未檢小夥伴制定了一套詢問方案。

小麗在母親的陪伴下接受了詢問。“小麗,口渴不渴?快喝點水!”對我們已不再陌生的小麗回頭看了一眼媽媽,拿起飲料喝了起來。

“小麗,今天阿姨叫你來是有事要問你。你覺得我說的對就點頭,不對就搖頭。聽懂了嗎?”小麗點了點頭。此時,我們的攝像師正手握一部微型攝像機錄下了小麗的一切表現。忙碌了一上午,一份二十多頁的詢問筆錄出爐了,雖然筆錄中小麗所有的回答只有“是”或“不是”,卻客觀地重現了案發當日的情形。我們存留的影像資料,則反映出小麗異於常人的面部表情,只要見到小麗的面孔,就能知道這個孩子精神異常,楊某也應該知道。

最終,楊某以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蔡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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