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法律 廈工股份 上交所 建築 證券時報 2017-04-26

股票代碼:600815 股票簡稱:廈工股份 公告編號:臨2017-035

債券代碼:122156 債券簡稱:12廈工債

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調解、一審判決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額共計:184,244,897.59元

尚無法準確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金額

近日,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收到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2民初649號、(2016)閩02民初779號、(2016)閩02民初1086號《民事調解書》、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2016)閩0203民初10212號、(2016)閩0203民初14793號、(2016)閩0203民初15555號、(2016)閩0203民初15968號《民事判決書》及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2016)閩0203民初17845號《民事調解書》。現將本次訴訟案件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訴訟案件基本情況

1、2016年6月24日,公司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雲南機電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機電")支付拖欠貨款及資金佔用費共計6,174.81萬元,並要求雲南機電設備總公司對雲南機電所有債務在4,950萬元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6年6月27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6年9月30日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臨2016-040"號公告。

2、2016年7月1日,公司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唐山廈工機械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山廈工")支付拖欠貨款及資金佔用費共計187.58萬元,並要求魏國生、劉蘭春、裴立峰、裴潔、陸國華、任愛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6年7月1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6年8月17日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臨2016-033"號公告。

3、2016年8月17日,公司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杭州之廈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之廈")支付拖欠貨款及資金佔用費共計8,830.34萬元,並要求李宏偉、何新福、何寅、姜沈平、蔣燕紅、錢子紅、張雅娟、杭州富靈建築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6年8月17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6年10月25日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臨2016-045"號公告。

4、2016年9月7日,公司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河津市廈工機械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津廈工")支付拖欠貨款及資金佔用費共計1,706.16萬元,並要求楊鴻、王會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6年9月9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6年10月25日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臨2016-045"號公告。

5、2016年9月23日,公司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天水鴻宇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水鴻宇")支付拖欠貨款及資金佔用費共計1,096.73萬元,並要求吳宇材、張少華、吳雪華、盧慶桓、天水市麥積區宏煒工程機械服務中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6年9月23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6年12月24日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臨2016-065"號公告。

6、2016年10月9日,公司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湖州杭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州杭力")支付拖欠貨款及資金佔用費共計1,787.65萬元,並要求費遂武、濮秋敏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6年10月9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6年11月15日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臨2016-053"號公告。

7、2016年11月14日,公司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河南中遠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中遠")支付拖欠貨款9,862.94萬元,並要求李夢楚、朱萍、朱煒、孫靜、王文玉、戴豔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6年11月16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6年12月10日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臨2016-061"號公告。

8、2016年11月16日,公司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慶港物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港物")工程設備分公司支付拖欠貨款及資金佔用費共計31.16萬元,並要求重慶港物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6年11月16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6年12月31日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臨2016-067"號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訴訟案件進展情況

(一)2017年2月24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公司與雲南機電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與雲南機電共同確認,截至2017年1月31日雲南機電尚欠公司貨款24,830,420.93元及資金佔用費21,319,611元(資金佔用費暫計至2016年9月30日,2016年9月30日後的資金佔用費以尚欠貨款本金為計算基數,按日萬分之四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及公司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187,770元。

2、雲南機電同意於2017年3月25日前(含當日)支付貨款1,000萬元及公司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10萬元;於2017年4月25日前(含當日)支付貨款1,000萬元;於2017年11月30日前向公司開具金額為4,830,420.93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若雲南機電按本協議第二條約定如期足額履行,公司同意放棄本協議第一條所約定的全部資金佔用費及公司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87,770元。若雲南機電未能按本協議第二條約定如期足額履行,則公司有權要求雲南機電立即支付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全部款項,但應扣除雲南機電已經支付的款項。

4、雲南省機電設備總公司對雲南機電就本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如雲南機電按本協議第二條約定於2017年4月25日前向公司付清貨款2,000萬元,公司應於收到上述款項之日起五日內向法院申請解除對雲南機電、雲南省機電設備總公司採取的保全措施。

6、本案受理費175,270元由雲南機電負擔。

(二)2017年2月23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就公司與唐山廈工合同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審理,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主要內容如下:

1、魏國生、裴立峰、陸國華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貨款1,853,587.33元及資金佔用費(資金佔用費以 1,853,587.33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四標準,自2016年6月1日起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2、魏國生、裴立峰、陸國華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財產保全費5,000元。

3、劉蘭春、任愛傑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若未按本判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5、本案受理費21,682元,由魏國生、裴立峰、陸國華、劉蘭春、任愛傑共同負擔。

(三)2017年3月31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公司與杭州之廈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與杭州之廈、杭州富靈建築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李宏偉、何新福、何寅、姜沈平、錢子紅、張雅娟、費遂武、濮秋敏共同確認,截至2016年12月31日,杭州之廈尚欠公司貨款64,622,970元及資金佔用費20,742,272.82元(資金佔用費暫計至2015年8月15日,此後按日萬分之四標準,以尚欠貨款為本金,計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及公司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55,000元。

2、公司同意於2017年4月5日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對杭州之廈銀行賬戶的查封措施。

3、杭州之廈應於2021年12月31日前按調解書約定分期支付全部貨款。

4、杭州之廈應於2017年4月15日前向公司支付保全費5,000元。

5、杭州富靈建築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李宏偉、何新福、何寅、姜沈平、錢子紅、張雅娟、費遂武、濮秋敏同意對杭州之廈在本協議項下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若杭州之廈按調解書約定按期足額還款,公司同意免除杭州之廈協議第一條確認的全部資金佔用費及公司為實現債權支付的費用。若杭州之廈未能按上述約定按期足額還款,則公司有權要求杭州之廈即刻付清本協議第一條確認的全部貨款64,622,970元(但應扣除杭州之廈已經支付的款項)、本調解協議第一條確認的全部資金佔用費、本案實現債權的費用50,000元,並要求杭州富靈建築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李宏偉、何新福、何寅、姜沈平、錢子紅、張雅娟、費遂武、濮秋敏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7、本案受理費241,659元,由杭州之廈負擔。

(四)2016年12月23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就公司與河津廈工合同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審理,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主要內容如下:

1、河津廈工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所欠貨款11,390,653.50元。

2、河津廈工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資金佔用費5,670,906.82元。

3、楊鴻、王會蘭對上述全部貨款及資金佔用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若河津廈工、楊鴻、王會蘭未履行上述債務,公司有權以楊鴻、王會蘭所持有的河津廈工的30萬元範圍內的股權拍賣、變賣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如未按本判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5、案件受理費62,085元,由河津廈工負擔。

(五)2017年1月5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就公司與天水鴻宇合同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審理,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主要內容如下:

1、天水鴻宇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所欠貨款5,171,144.70元及資金佔用費4,461,727.75元(資金佔用費暫計至2016年12月26日,2016年12月27日起的資金佔用費以5,171,144.70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四標準,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2、天水鴻宇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財產保全費5,000元。

3、吳宇材、張少華、吳雪華、盧慶桓、天水市麥積區宏煒工程機械服務中心對天水鴻宇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有權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向天水鴻宇追償。

4、如未按本判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5、本案受理費24,296元,由公司負擔370元,其餘23,926元由天水鴻宇、吳宇材、張少華、吳雪華、盧慶桓、天水市麥積區宏煒工程機械服務中心共同負擔。

(六)2017年2月16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就公司與湖州杭力合同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審理,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主要內容如下:

1、湖州杭力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貨款12,555,707.24元、保全費5,000元及資金佔用費5,240,791.60元(資金佔用費暫計至2016年9月30日,之後的資金佔用費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按日萬分之四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

2、費遂武、濮秋敏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3、若湖州杭力、費遂武、濮秋敏未按時償還款項,公司有權對費遂武、濮秋敏名下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5、本案受理費64,530元,由公司負擔411元,其餘64,119元由湖州杭力、費遂武、濮秋敏共同負擔。

(七)2017年3月31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公司與河南中遠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與河南中遠、李夢楚、朱萍、朱煒、孫靜、王文玉、戴豔玲共同確認,截至2016年12月31日,河南中遠尚欠公司貨款63,619,639.57元及資金佔用費30,987,949.70元(資金佔用費暫計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的資金佔用費以尚欠貨款本金63,619,639.57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四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及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422,600元。

2、河南中遠承諾五年內即2021年12月31日前按調解書約定分期支付貨款63,619,639.57元。

3、河南中遠、李夢楚、朱萍、朱煒、孫靜、王文玉、戴豔玲同意於2017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本案支出的實現債權的費用的50%即211,300元。

4、河南中遠、李夢楚、朱萍、朱煒、孫靜、王文玉、戴豔玲自願將本案已查封的資產保持查封狀態直至本案債務履行完畢。

5、河南中遠、李夢楚、朱萍、朱煒、孫靜、王文玉、戴豔玲應於2017年3月31日前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財產,並承擔相關費用,且同意上述資產優先用於清償本案債務。

6、如河南中遠、李夢楚、朱萍、朱煒、孫靜、王文玉、戴豔玲按時足額履行本協議第二至第五條約定的義務,公司同意不收取2017年、2018年未付款項的利息,免除河南中遠本協議第一條確認的全部資金佔用費及50%的實現債權費用。

河南中遠、李夢楚、朱萍、朱煒、孫靜、王文玉、戴豔玲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支付公司利息(利息以未還款部分的款項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的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同意: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河南中遠提供抵押和查封財產價值不少於尚欠貨款本金,經河南中遠申請,可免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

7、李夢楚、朱萍、朱煒、孫靜、王文玉、戴豔玲同意為河南中遠履行本協議項下全部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8、若河南中遠、李夢楚、朱萍、朱煒、孫靜、王文玉、戴豔玲未按本協議第二條約定按時足額支付任何一期款項或未完全履行本協議第三至第六條約定的義務,公司有權立即就本協議第一條確認的全部貨款本金、資金佔用費、本案實現債權的費用的未履行部分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9、本案受理費267,473.5元,由河南中遠、李夢楚、朱萍、朱煒、孫靜、王文玉、戴豔玲共同負擔。

(八)2017年1月17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公司與重慶港物工程設備分公司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重慶港物工程設備分公司、重慶港物同意於2017年1月26日前償還公司貨款200,774.32元、資金佔用費30,000元、律師費10,000元及保全費2,078元。

2、若重慶港物工程設備分公司、重慶港物未按時足額付清上述款項,公司有權就全部欠款貨款200,774.32元、資金佔用費84,000元、律師費30,000元及保全費2,078元立即申請全部執行。

3、本案受理費2,471元,由重慶港物工程設備分公司、重慶港物負擔。

目前,公司已收到上述全部款項,本案已結案。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鑑於上述訴訟案件尚未履行完畢,尚無法準確判斷本次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金額。

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對上述訴訟案件的進展進行披露。

特此公告。

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7年4月24日

股票代碼:600815 股票簡稱:廈工股份 公告編號:臨2017-036

關於公司董事辭職的公告

近日,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郭清泉先生、餘紹洲先生遞交的書面辭職報告,郭清泉先生、餘紹洲先生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第八屆董事會董事和董事會戰略及投資委員會委員職務。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此次郭清泉先生、餘紹洲先生的辭職不會導致公司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最低人數,上述辭職報告自送達公司董事會時生效。

公司董事會對郭清泉先生、餘紹洲先生擔任公司董事期間為公司發展所做出的貢獻表示衷心的感謝!

特此公告。

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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