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
作為薛某等五名原告的一審代理人,現就本案的焦點問題--原被告雙方所籤協議的性質提出代理意見:我們認為該協議不屬於贈與協議,而是家庭財產分割協議。理由如下:
首先,從合同成立的角度看
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諾與要約的一致。本案中的協議,雙方的意思表示是:“為維護相關人權益,經平等協商”,就原告名下公租房拆遷中,對可能獲得的拆遷利益進行分配所達成的協議,該協議是被告對原告在拆遷公租房中所享有權益的一種設立與確認,並沒有被告財產所有權無償轉移的意思表示。故該協議從合同成立的角度看就不屬於我國合同法中的有名贈與合同。
其次,從贈與合同的要件看
贈與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所有權無償轉移給對方,而對方表示接受的協議。本案中的協議簽訂時間在拆遷之前,是雙方為了化解矛盾,避免紛爭,平等協商的結果,是對可能獲得拆遷利益的分配與分割,被告此時尚未獲得拆遷利益的所有權。故該協議從贈與合同的要件看就不具備贈與合同的前提條件,不可能屬於贈與合同。
最後,從訂立合同的背景看
本案中的拆遷房屋系原被告父母於1953開始承租,至1986年其母去世前,兄弟姐妹都曾在該房屋與父母共同生活居住過。因歷史原因,被告1992年回京落戶於此,沒有原告們的允諾,被告本無權居住,且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私自變更承租人不僅傷害了原告們的感情,更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與可能利益,正是在此背景之下,雙方就可能的拆遷利益達成家庭內部的分配與分割協議,是被告對原告的一種補償。
綜上,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本案中的協議當事人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並具有社會妥當性,合同標的也是確定和可能的。被告無權篡改原告的意思,更不能張冠李戴以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來逃避自己的承諾和義務。懇請法庭以誠信為本,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謝謝。
北京新儒律師事務所
律師:朱林
時間:201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