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判例:婚內忠誠協議有效,過錯方淨身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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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例:婚內忠誠協議有效,過錯方淨身出戶


審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9)川01民終1078號

案 由: 離婚後財產糾紛

裁判日期: 2019年03月25日

本案涉及忠誠協議,法院認為《婚內忠誠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亦無證據證明存在受脅迫、受欺詐、顯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忠誠協議目前仍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有效,如本案;第二種無效,如江蘇高院最新意見;第三種不予處理,如上海高院意見。離婚案件中涉及有關“忠誠協議”效力的認定問題,全國各級法院掌握的尺度不一,基本處於“各判各的”局面,迫切需要予以規範。

【案情】

×××年××月××日,劉某與楊某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2018年5月14日,一審法院受理了劉某起訴楊某離婚糾紛一案,並於2018年6月6日依法作出(2018)川0106民初4659號民事判決書,並審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實:2017年12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證處作出(2017)成證內民字第20572號《公證書》,根據劉某的申請,對劉某瀏覽相關網頁的事實和過程進行證據保全。還查明,2018年3月12日,楊某曾起訴劉某要求離婚,後撤回起訴。庭審中,劉某提交了兩段錄音證據,證實楊某婚後嫖娼、與其他異性談戀愛、發生性關係等事實。一審法院認為,劉某提交的證據,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證明楊某多次作出不忠於婚姻的行為,且楊某在年內曾起訴劉某要求離婚,劉某與楊某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和好可能;劉某起訴要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故一審法院依法判決准予劉某、楊某離婚。該判決已於2018年6月26日發生法律效力。另查明,2015年9月17日,楊某與劉某簽訂《婚內忠誠協議書》約定:“……3、若在婚姻關係期間,一方經語音、圖片、視頻、網絡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證明出現精神或肉體出軌的不忠誠現象(包括但不限於婚外情、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同居、重婚等行為)或對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遺棄、虐待等違反夫妻忠誠協議行為的,過錯方的全部婚前財產及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將自願贈與無過錯方,歸無過錯方所有;同時,自協議簽訂之日後取得的所有財產按此約定內容執行:男方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位於成都市房產;男女方婚後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存款目前為10萬元;……6、男女雙方完全認可、理解本協議書所約定的全部內容,並自願按本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執行;。”

再查明,2015年7月30日,楊某及案外人彭某經登記成為位於成都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信息查詢記錄載明的“商品房合同擬定時間”為2012年6月13日。2016年2月21日,楊某購買位於成都市停車位,測繪建築面積為30.02平方米,總價款為9.3萬元。2014年12月28日,成都寶悅汽車有限公司出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收到楊某為購買寶馬牌轎車支付的車輛含稅款30.8萬元。2015年1月5日,楊某經登記成為川A×××××寶馬牌小型轎車所有權人。2018年8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出具《車輛信息查詢情況》載明,……楊某,車牌號川A×××××,經我單位查詢系統查詢,該車於2018年3月27日辦理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登記至機動車所有人王某……。2017年5月26日,楊某、劉某及案外人彭某與成都中鐵業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由三人共同購買位於成都市房屋,其中楊某、劉某的按份比例均為10%,案外人彭某的按份比例為80%;三人為購買該房屋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申請貸款113萬元,貸款年限為20年。庭審中,劉某陳述該房屋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劉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婚內共同財產(位於成都市房屋、位於成都市車位、寶馬牌小型轎車、傢俱家電、被告工資、公積金)為劉某所有;2、判決楊某婚前房產房屋50%份額歸劉某所有或向劉某支付相應對價的賠償款10萬元;3、判決楊某賠償劉某精神撫慰金3萬元;4、訴訟費、評估費等由楊某承擔。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經一審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抗辯、舉證質證的權利。劉某、楊某均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簽訂的《婚內忠誠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亦無證據證明存在受脅迫、受欺詐、顯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事實,楊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違反了上述協議約定,故應按上述協議約定承擔“全部婚前財產及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將自願贈與無過錯方,歸無過錯方所有”的後果。根據庭審查明事實,楊某的婚前財產有:位於成都市屋部分所有權。劉某、劉光的夫妻共同財產有:成都市停車位、川A×××××寶馬牌小型轎車、為購買位於成都市房屋,與案外人彭某共同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享有的合同權利。根據劉某、楊某簽訂的《婚內忠誠協議》,上述夫妻共同財產中位於成都市停車位、川A×××××寶馬牌小型轎車應歸劉某所有。因上述停車位的所有權尚未登記,故該車位歸劉某使用,待所有權登記後另行解決。因川A×××××寶馬牌小型轎車的所有權已於2018年3月27日登記轉移無法進行價值評估,而雙方均未舉證證明該車輛所有權轉移時的價值數額,故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楊某向劉某支付該項財產折價款5萬元。另劉某在庭審中陳述位於成都市房屋所有權尚未登記,且該房屋所涉《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人亦有案外人彭某,故本案中對上述房屋暫不予處理,當事人可待所有權登記辦理後另行解決。劉某主張楊某享有位於成都市房屋50%所有權,並請求判決該份額歸其所有或向其支付相應財產折價款10萬元。但劉某未提交證據證明上述主張,亦未申請對該房屋價值進行鑑定,且該房屋所有權涉及案外人彭某權利,故本案中不予處理,當事人可另行解決。劉某請求判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傢俱家電,以及楊某工資、公積金歸其所有,但未提交證據證明上述財產存在狀況、價值,以及楊某工資、公積金數額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對劉某上述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劉某請求判決楊某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因其作為無過錯方且主動起訴離婚,而未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位於成都市停車位歸劉某使用;二、楊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劉某財產折價款5萬元;三、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某上訴請求:撤銷(2018)川0106民初8237號判決書第二項,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楊某支付寶馬轎車折價款25萬元。

楊某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關於一審法院酌情認定楊某向劉某支付寶馬車折價款5萬元是否恰當的問題。經查,根據二手車市場參考14年同品牌車型二手交易掛牌價格,該訴爭車輛價值為22萬元左右,因而,一審法院酌情確定訴爭車輛折價款為5萬元明顯偏低,應予以調整,因雙方未能舉證證明該車輛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價值數額,結合二手車交易掛牌價格,本院酌情確定該車輛折價款為11萬元,故對上訴人提出應增加折價款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的車輛折價款數額不當,應予更正。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823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即“一、位於成都市停車位歸劉某使用;三、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二、楊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劉某車輛折價款11萬元。

忠誠協議裁判意見

最高院:離婚案件中有關“忠誠協議”效力的認定

【關鍵詞】:忠誠協議

離婚案件中涉及有關“忠誠協議”效力的認定問題,全國各級法院掌握的尺度不一,基本處於“各判各的”局面,迫切需要予以規範。

當初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時,對“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作了專門規定,即“夫妻雙方簽訂相關忠誠協議,人民法院經審查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應當認定為有效。如果當事人約定的賠償數額過高,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調整。”但由於對該問題的爭議過大,起草過程中將其擱置。

雖然“忠誠協議”問題缺乏相關規定,但法官不能拒絕裁判,故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的,也有認定無效的,還有主張“忠誠協議”屬於道德、感情範疇的協議,法院不應賦予其強制執行力。一旦法院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當事人就要費盡心思證明對方具有出軌的行為,勢必出現捉姦成風的負面社會效應,不利於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

綜合考慮實際情況及權衡利弊,我們更傾向於法院對有關“忠誠協議”問題不予處理,此類協議應當依靠當事人自覺自願的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議庭:《關於2012~2014年離婚案件相關情況的調查分析報告》,載杜萬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99~100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事卷V》3165頁

觀點編號1363

江蘇高院民一庭《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年7月19日)

24、夫妻雙方訂立忠誠協議約定如果夫妻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將賠償夫妻另一方違約金或者精神損害撫慰金,夫妻一方起訴主張確認忠誠協議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主張其承擔責任的,應當如何處理?

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後,為保證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違約金或者賠償金責任的協議。

夫妻是否忠誠屬於情感道德領域的範疇,夫妻雙方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當自覺履行。夫妻一方起訴主張確認忠誠協議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主張其承擔責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5、夫妻雙方訂立如果夫妻一方發生婚外情、實施家庭暴力、賭博等行為,離婚時放棄財產的協議,離婚時能否作為裁判的依據?

夫妻雙方訂立如果夫妻一方發生婚外情、實施家庭暴力、賭博等行為,離婚時放棄財產的協議,不屬於夫妻財產約定。離婚時無過錯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財產約定為由主張據此分割財產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財產時,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情況等對無過錯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顧,以平衡雙方利益。

吳曉芳講授“婚姻家庭案件處理疑難問題”(2016年11月12日)

一、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忠誠協議”的效力尚未形成統一認識,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定“忠誠協議”有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草案曾考慮認定“忠誠協議”有效,主要基於兩點理由:第一,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也未損害他人利益;第二,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間應當相互忠實,忠誠協議實質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義務具體化。但正式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並未保留該條。

第二種觀點,認定“忠誠協議”無效。理由主要是: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不宜將道德、感情上的要求轉變為法律上的要求並賦予強制執行力。

第三種觀點,法院不予處理。上海高院目前的做法:在婚姻存續期間主張依忠誠協議獲得賠償的,法院不予受理;在離婚案件中依忠誠協議主張賠償的,不予處理,相當於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關係。吳曉芳法官個人傾向於法院不予處理。

我們認為,對於夫妻間“忠誠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等身份關係的內容,法院應認定無效;對於夫妻間“忠誠協議”關於財產關係的內容,一般應認定有效,無履行可能或顯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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