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債券“16春秋01”2017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利息登記日:2017年6月1日

債券付息日:2017年6月2日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者"公司")於2016年6月2日發行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7年6月2日開始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日期間(以下簡稱"本年度")的利息。根據《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

2、債券簡稱及代碼:簡稱為"16春秋01";代碼為136421.SH。

3、發行主體: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4、發行規模:本期債券發行規模為23億元。

5、債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發行人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6、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3.65%。

7、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債券採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複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項自付息日起不另計利息,本金自本金兌付日起不另計利息。

8、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

9、起息日:2016年6月2日,即本期債券發行首日,本期債券計息期限內每年的6月2日為該計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6月2日為本期債券上一個計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自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付息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順延期間不另計息)。

11、兌付日:本期債券兌付日為2021年6月2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兌付日為2019年6月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兌付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順延期間不另計息)。

12、擔保情況:本期公司債券無擔保。

13、信用級別:經上海新世紀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於2017年5月23日出具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跟蹤評級報告》,發行人的主體信用等級維持AA+,本期債券的信用等級維持AA+。

14、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6年6月3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記、託管、委託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債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計息期限:2016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付息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順延期間不另計息)。

2、按照《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6春秋01"的票面利率為3.65%,每手"16春秋01"(面值人民幣1,000元)派發利息為36.5元(含稅)。

三、利息登記日和債券付息日

1、利息登記日:2017年6月1日

2、債券付息日:2017年6月2日

四、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的對象為截至利息登記日即2017年6月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6春秋01"公司債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託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準。本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2、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關於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徵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徵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每手"16春秋01"(面值人民幣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人民幣29.2元(稅後)。

(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每手"16春秋01"(面值人民幣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人民幣36.5元(稅前)。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含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以下簡稱:"QFII")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每手"16春秋01"(面值人民幣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人民幣32.85元(稅後)。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後,將稅款返還本公司,然後由本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七、本次付息相關機構及聯繫方法

1、發行人: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長寧區定西路1558號(乙)

法定代表人:王煜

聯繫人:陳可

電話:021-22353088

傳真:021-22353089

郵政編碼:200335

2、牽頭主承銷商、簿記管理人: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法定代表人:程宜蓀

聯繫人:楊矛、王佳璇

電話:010-58328888

傳真:010-58328764

郵政編碼:100033

3、聯席主承銷商、債券受託管理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王崇赫

電話:010-85156322

傳真:010-65608445

郵政編碼:100101

4、託管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東路166 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

聯繫人:徐瑛

聯繫電話:021-68870114

郵政編碼:200120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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