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章程和股東的協議那個有效

創業 法律 財經 趣事線場 趣事線場 2017-10-17

我們在準備做一個創業項目時,都要找合夥人,也就是找股東。以往,創業通常是一個人拉起攤子,然後僱人幹,所以合夥不是普遍現象。而今天,合夥已變成絕大多數項目的標準架構。

工商章程和股東的協議那個有效

圖片網上找的

這時,對於一些有創業經驗或者善於從別人處學習經驗的創業者,都會與合夥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簽署一個《合夥協議》(又稱股東合作協議),有時,這個協議是公司成立以後才有的,這通常有點晚了。

而我們知道,在公司進行工商註冊時,工商局會要求我們提交一份公司章程,章程裡面也有股東信息,包括持股比例、出資金額、決策程序等。

於是,我們會發現,一個創業項目公司,通常會有內外兩份涉及股東權益及公司治理的文件:工商局的公司章程、合夥協議(股東合作協議),也就是所謂的兩份公司“憲法”,這兩份“憲法”文件約定的內容往往是不一致的,比如持股比例與工商章程不一致,權益分配不一致,任職分工不一致等等。那麼這兩份文件的效力如何認定呢?哪個更有效呢?股東間出了糾紛以哪個協議為準呢?

這個問題,分兩個層面,一個是對於股東和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另一個是對於股東之間而言。

對於股東和公司之外的第三方來說,會以工商章程中顯示的股東情形為準。也就是說,對於第三方來說,我不管你們股東內部是如何約定的,工商章程顯示的股東是誰就是誰,持股比例是多少就是多少,如果涉及到股東責任承擔,也是以工商章程顯示的為準來追責。

那麼對於股東之間來說,是不是也是如此呢?股東之間的合夥協議(《股東合作協議》)可以確定的是,在不違反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股東之間內部的任何約定都是有效的,也就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在股東之間因為股權發生爭議時,在工商章程和《合夥協議》約定不一致時,司法機關在裁判時會以股東之間內部的合夥協議約定來確定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股東被按照工商章程顯示的股權情況被追責後,股東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進行股東之間的責任分攤和承擔。

以上便是創業公司《股東合夥協議》與工商章程之間的法律效力總結,可以看出《合夥協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你怎麼看,是不是應該找專業人士制定《股東合夥協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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