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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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0651 證券簡稱:格力電器 公告編號:2019-055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僅對財務報表列示產生影響,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無實質性影響,且不涉及對以前年度損益的調整事項。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8月30日召開的第十一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和第十一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概述。

1、會計政策變更的原因

財政部於2019年4月30日發佈了《關於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於2019年5月9日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財會[2019]8號)、於2019年5月16日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財會[2019]9號),根據準則相關要求,公司對會計政策予以相應變更。

2、變更前採用的會計政策

公司執行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和通知。

3、變更後採用的會計政策

公司按照財政部於2019年4月修訂發佈的《關於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以及2019年5月修訂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準則相關要求執行;其他未變更部分,仍按照財政部前期頒佈的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4、變更日期

公司自2019年半年度財務報告起執行《關於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2019年6月10日起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2019年6月17日起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二、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和對公司的影響

(一)財務報表格式調整的主要內容

1、資產負債表中“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項目分拆為“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兩個項目;“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項目分拆為“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兩個項目。

2、資產負債表新增“應收款項融資”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應收票據和應收賬款等。

3、利潤表“投資收益”項目下新增“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收益”項目,反映企業因轉讓等情形導致終止確認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而產生的利得或損失。

4、現金流量表明確了政府補助的填列口徑,企業實際收到的政府補助,無論是與資產相關還是與收益相關,均在“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填列。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變更的主要內容

1、明確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時點。對於換入資產,企業應當在換入資產符合資產定義並滿足資產確認條件時予以確認;對於換出資產,企業應當在換出資產滿足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

2、在貨幣性資產定義方面,強調收取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權利。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時,同時換入的多項資產的,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的分攤依據,在“換入資產的原賬面價值的相對比例”基礎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三)《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變更的主要內容

1、在債務重組定義方面,強調重新達成協議,不再強調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債權人作出讓步,將重組債權和債務指定為《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工具範疇。重組債權和債務的會計處理規定與新金融工具準則相互呼應。

2、對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明確了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資產時的成本計量原則。

3、將重組債權和債務的會計處理規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準則,從而與新金融工具準則協調一致。

4、將以非現金資產償債情況下資產處置損益的計算方法與新收入準則協調一致。

(四)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的影響

1、新財務報表格式

公司根據《關於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相關要求編制財務報告,於2019年半年度財務報告及以後期間的財務報告中變更部分報表格式。

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公司按照財政部2019年5月9日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財會[2019]8號),對2019年1月1日至執行日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對2019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進行追溯調整。

3、債務重組

公司按照財政部2019年5月16日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財會[2019]9號),對2019年1月1日至執行日之間發生的債務重組,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對2019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債務重組不進行追溯調整。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不會對公司總資產、負債總額、淨資產及淨利潤等財務指標產生重大影響。

三、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事項的審議程序

公司於2019年8月30日召開的第十一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和第十一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獨立董事對該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有關規定,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由董事會審議,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四、董事會對會計政策變更合理性的說明

董事會認為: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於2019年4月發佈的《關於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以及 2019年5月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的合理變更,符合相關規定及公司實際情況,其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五、監事會對會計政策變更合理性的說明

監事會認為:公司依據財政部於2019年4月發佈的《關於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以及 2019年5月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相關規定進行的合理變更和調整,符合相關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其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六、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認為:格力電器依據財政部於2019年4月發佈的《關於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以及 2019年5月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對公司會計政策進行相應變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變更後的會計政策,能夠更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為投資者提供更可靠、準確的會計信息,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七、備查文件

1、董事會決議;

2、監事會決議;

3、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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