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指引之:企業成熟期稅收優惠政策
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54. 高新技術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優惠內容】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
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 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 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
3.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4.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 權的所有權;
5.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6.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 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 10%;
7.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 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 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 的比例不低於 60%;
9.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10.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 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主席令第 63 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12 號)
3.《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 題的通知》(財稅〔2011〕47 號)
4.《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 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 號)
5.《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 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 號)
55.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
【優惠內容】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 金總額 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 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 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 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 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 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 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
3.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4.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 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 權的所有權;
5.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6.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 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 10%;
7.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 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 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 的比例不低於 60%;
9.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10.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 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 號)
2.《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 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 號)
3.《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 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 號)
56.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低稅率企業所得稅優惠
【享受主體】
1.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2.中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 業。
【優惠內容】
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徵收企業 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一 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 研發能力。其中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 業務領域範圍屬於《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 易類)》
2.企業的註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範城市或創新發展 試點地區(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佔企業職工總數的 50%以 上;
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技 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 50%以 上,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 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 總收入的 35%。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 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 題的通知》(財稅〔2014〕59 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學技術部、國 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適用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8 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 革委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 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2 號)
57.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1.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2.中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優惠內容】
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 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 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享受條件】
1.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一 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 研發能力。其中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 業務領域範圍屬於《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 易類)》
2.企業的註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範城市或創新發展 試點地區(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佔企業職工總數的 50%以 上;
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技 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 50%以 上,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 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 總收入的 35%。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 題的通知》(財稅〔2014〕59 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學技術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適用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8 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 革委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 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