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女車主哭訴:32萬買奔馳還沒開,被業務員開出去撞了

新車還沒開就成了折損車

又一位奔馳女車主哭了

4月15日,在廣東深圳工作的周女士反映,今年3月18日,她在深圳市鵬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簡稱“鵬峰奔馳4S店”),用34萬元全款購買了一輛奔馳C260L轎車,在交車時發生意外。

廣東女車主哭訴:32萬買奔馳還沒開,被業務員開出去撞了

4S店出具了一份協議書 受訪者供圖

周女士稱,辦完提車手續,鵬峰奔馳4S店的銷售人員駕駛著她新購的奔馳車,直接駛出停車場上了馬路,與一輛貨車發生碰撞,導致新車左後門處受損。

周女士表示,經多次協商維權,4S店最終用了肇事貨車的保險修好了車;但對於她提出的“讓4S店領導出面道歉,並承擔第三方評估車輛的折損價值”的訴求,鵬峰奔馳4S店未同意。

16日上午,鵬峰奔馳4S店展廳經理劉興華就此事向澎湃新聞迴應稱,當時交車全部流程已經走完,車鑰匙也交到周女士手中,只是應周女士邀請由他們的一名銷售人員帶其熟悉新車功能,在該銷售人員正常行駛過程中,被一輛貨車追尾,保險公司已經確定由該貨車負全責。

周女士則認為,此事屬於在驗車、試車中發生的事故,責任不應該由購車人承擔,且發生事故時,不應該屬於“提車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該事件中,無論真實情況如何,周女士已經進行了簽字確認,消費者在這個過程中應該儘量審慎。

廣東女車主哭訴:32萬買奔馳還沒開,被業務員開出去撞了

左後門變形、有擦痕 受訪者供圖

銷售員駕奔馳車駛出停車場遇事故

4月15日,在深圳工作了20年的周女士向澎湃質量報告投訴平臺,述說了她的一段痛心購車經歷。

據周女士講,今年3月18日,她在深圳鵬峰奔馳4S店,花34萬全款購買了一輛奔馳C260L型轎車,並約定2日後交車。

3月20日,周女士來到鵬峰奔馳4S店,銷售人員帶著她辦理了臨時車牌,並讓她在《商品車交車確認單》上籤了字。

周女士稱,簽完交車確認單後,銷售員帶她到提車區提車。

起初,銷售員坐在副駕駛,周女士坐在駕駛位,由銷售員講解車上的功能。

“然後我說我熟悉一下性能,你幫我看著。他(銷售員)說,你看外面車這麼多,我幫你開出去。”周女士說,她當時以為銷售員要將車從提車區開到外面的停車場。於是,她坐在副駕駛上,由該4S店銷售人員駕車,駛出提車區。

誰知,銷售員駕駛新車徑直駛出停車場上了馬路,準備左變道時,被後方駛來的一輛貨車追尾,刮蹭左後門,造成左後門變形、擦痕。

“我方向盤都沒來得及摸,新車稀裡糊塗的就變成了有維修記錄的折損車。”周女士稱,事故發生後,4S店方面提出用她的駕駛證辦理保險,進行理賠維修。

周女士拒絕了4S店的要求,並提出換車訴求,未獲4S店方同意;隨後,周女士又提出給予10萬元折價賠償,亦未獲4S店方同意。

在此後的協商中,周女士又將10萬元折價賠償要求降低為5萬元,也未能與4S店方達成一致。

至4月8日,鵬峰奔馳4S店最終用追尾貨車的保險,進行了理賠修車。但對周女士最後提出的“鵬峰奔馳4S店領導出面道歉,並由4S店方承擔第三方評估的車輛折損價值”的訴求,雙方未達成一致。

周女士也一直未前往該4S店提取維修好的奔馳車。同時,周女士對該4S店的交車流程提出質疑:按照該4S店公佈的交車程序,應是在驗車、試車之後,方可簽訂交車確認單;但實際上,周女士卻是在簽訂了交車確認單後,才由銷售人員帶著她前去驗車、試車。

對此,周女士認為,在驗車、試車中發生的事故,責任不應該由購車人承擔,且發生事故時,不應該屬於“提車後”。

但鵬峰奔馳4S店方面表示,該起事故是發生在客戶“提車後”。

廣東女車主哭訴:32萬買奔馳還沒開,被業務員開出去撞了

鵬峰奔馳4S店最終用追尾貨車的保險,進行了理賠修車。

4S店:是應車主“額外邀請”駕車發生意外

16日上午,鵬峰奔馳4S店展廳經理劉興華就此事向澎湃新聞表示,車輛發生事故是在“交車全部流程已經完成後發生的”。

他告訴澎湃新聞,“當時一切都沒有問題,鑰匙也交到周女士手上了”,他們只是收到周女士額外邀請,周女士稱其想要再詳細瞭解一下車的功能。一名銷售顧問帶周女士再次熟悉新車功能時,銷售人員在正常行駛途中,被一輛貨車追尾。

劉興華表示,該貨車司機當場向周女士進行了道歉,保險公司也已經受理該案,明確指出由貨車承擔全部責任。

劉興華還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出於對客戶心情的考慮,與周女士進行了協商,並由4S店出具了一份協議書。

記者從該協議書看到,4S店承諾為周女士新車進行兩次保養、贈送一輛單車、並對車輛進行維修以達到出廠標準,還賠償周女士2000元安撫金以及3000元租車費作為補償……

但他表示,“客戶對此並不滿意,還經常來店裡鬧”。

對於交車流程一事,劉興華迴應稱,“交車之前,出保安亭門口之前,客戶對新車包括交車流程是沒有任何異議的,她是一切確認無誤後才籤的字。”交車當天,他們先帶周女士看車,包括對車進行講解、與車合影等全部流程走完後,才帶周女士去簽字確認的,並不存在先簽單的情況。

劉興華還表示,他們沒有要求使用周女士的駕駛證辦理理賠,“銷售員的駕駛證一直都帶在身上,所有的理賠都是用銷售員的(駕駛證)來辦理的”。

專家:消費者簽字確認的過程應儘量審慎

就此事,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鑫認為,目前因為無法還原事件真相,該問題需分情而定。若如周女士所說,該車是在交車過程中,由4S店工作人員造成的車輛損害,則應由貨車肇事方和4S店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4S店可根據該職員的行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錯進行責任追償。

邢鑫表示,若如4S店所說,該車是在交車簽字完成後,由周女士額外要求造成的車輛損傷,則周女士自己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原則上,《合同法》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事件中,無論真實情況如何,周女士都已經進行了簽字確認,在這個過程中應該儘量審慎。

他同時表示,作為車行來說,消費者已經簽完字,即便是免費幫忙,也要有謹慎和注意,如果有過失,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對增強企業信用、美譽度等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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