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維權】奔馳女車主維權案處理結果公佈 西安利之星被罰100萬元

奔馳 轎車 成都 西安 龍泉市場和質量監管局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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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奔馳維權事件

有了行政處罰結果

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存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等兩項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合計100萬元罰款

【消費維權】奔馳女車主維權案處理結果公佈 西安利之星被罰100萬元

有關消費者王女士購買的奔馳轎車發動機漏機油問題,據法定鑑定機構鑑定,該車發動機缸體右側因破損並漏油,該車發動機在裝配過程中將機油防濺板固定螺栓遺落在發動機內,發動機高速運轉過程中,其第二缸連桿大頭撞擊該遺落的螺栓,使該螺栓擊破缸體;該車發動機無更換、維修歷史;該車發動機存在裝配質量缺陷,屬於產品質量問題。

【消費維權】奔馳女車主維權案處理結果公佈 西安利之星被罰100萬元

監管部門表示,基於上述事實,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被認為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當事人銷售給投訴人的奔馳CLS300型號轎車,存在產品質量問題。該銷售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權,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的“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的行政違法行為。

當事人隱瞞發放貸款的條件和時限、起息日期、車輛真實交付日期等重要信息,且在投訴人實際已獲得奔馳金融相應數額貸款的情況下,未告知投訴人真實情況,仍為投訴人提供無需必要的墊資服務並收取墊資服務費的行為,違反了《陝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構成《陝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二)項所稱的“誇大、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行政違法行為。‍

【消費維權】奔馳女車主維權案處理結果公佈 西安利之星被罰100萬元

根據以上規定,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被罰款100萬元,並上繳財政。

此相關執法部門對陝西元勝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已另案查處。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執法部門對梅賽德斯-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產品的行為,已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四川市場監管

整理: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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