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保險理賠糾紛頻發 私家車如何投保你清楚嗎

中國商報/中國商網(記者 李遠方)滴滴出行等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出現,在為人們提供多樣出行選擇的同時,也為一些人提供了一個實現就業與獲取收入的渠道。可是,當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產生保險理賠糾紛時,網約車車主、保險公司、網約車平臺等相關主體又該如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日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召開“涉網約車交通事故保險糾紛典型案例”通報會,對涉網約車事故保險案例進行剖析。


網約車保險理賠糾紛頻發 私家車如何投保你清楚嗎


CNSPHOTO供圖

法院支持保險公司拒賠

今年以來,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共受理了八起涉網約車交通事故保險糾紛案件,均為已投保商業險的網約車車主被保險公司拒賠後向保險公司提起的訴訟。

在車輛保險領域中,保險公司根據被保車輛的用途,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營運車輛的保費接近家庭自用車輛的兩倍。2016年7月28日由交通運輸部聯合公安部等七部門出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快車、專車等網約車的營運性質,但涉及保險理賠問題的配套制度尚未健全。由於網約車監管尚不完善,基本可以確定的是,目前仍有相當一部分網約車沒有按照營運車輛投保,這些車輛風險較大。

案例顯示,2018年10月19日深夜,黃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與穆某駕駛的車輛在北京市海淀區某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共支出修車費、車輛救援兩萬餘元。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黃某對此次事故負全責。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理賠時調查發現,黃某早在2016年便在“滴滴出行”平臺上註冊為運營車輛,事故發生當天黃某共接網約車業務20多單,事故發生地距剛完成的最後一單終點約為五公里。隨後,保險公司以黃某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在商業險項下承擔保險責任。

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長甘琳表示,私家車投保商業險,在從事快車、專車等網約車活動時,若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告知保險人的,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可以拒賠。案例中黃某駕駛被保險車輛承接運營業務,變更了車輛的使用性質,符合我國保險法第52條“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且黃某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活動一般不屬於營運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不得拒賠商業險。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規定,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各方自願的、不以盈利為目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順風車一般不以盈利為目的,其目的在於互助,並非運營。因此,其與快車、專車等經營性網約車服務有明顯的區別。順風車客觀上不會使車輛使用頻率增加,不會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此外,《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還規定,信息平臺應按照規定計算合乘分攤費用。對於順風車的駕駛員而言,其收取的費用並非自己計算,而是由信息平臺向其推送,這就更便於判斷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活動的非營運性質。

開發適應網約車的新險種

法院通過案件審理和調研發現,大量網約車車主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難以獲得商業險賠償。主要原因是從事網約車業務的私家車車主大多數不知道自己需要主動將該情況告知保險公司,從而變更相應的險種或增加保費。同時,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在與車主訂立保險合同時,並未就車主是否從事或者今後是否可能從事網約車業務等具體事實進行仔細詢問,也未告知投保人一旦參與網約車業務應當依照運營車輛購買保險。網約車平臺也未進行合理提示,增加了發生相關糾紛的風險。

針對以上網約車交通事故保險糾紛成因,北京西城法院建議,網約車車主應當及時告知保險公司自己從事網約車業務的情況,並按保險公司要求投保相應的險種;保險公司應當積極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在與私家車車主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積極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仔細詢問車主是否從事網約車業務,並提示車主如果今後需從事網約車業務,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由於網約車的風險與正常的營運性出租車風險存在一定差異,北京西城法院建議,保險公司可以考慮與網約車平臺合作,採集網約車車主的在線運營數據,以實際營運天數、時長等因素為廣大網約車車主定製個性化的商業保險險種,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此外,網約車平臺應當在車主註冊時向車主合理提示相關風險,告知車主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變更保費。平臺應當加強對入駐車輛信息和車主的審查,嘗試建立車主、乘客、保險公司之間多方保險信息共享與聯動機制,這樣不僅有利於保險公司科學合理地評估風險和確定保費,也有利於發生事故時被保險人能及時獲得理賠。

目前,涉網約車侵權糾紛中爭議較大的是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在網約車運營中發生事故造成車外人損害時是否應當賠償的問題。按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規定,在保險期間,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者被保險家庭自用汽車、非營業用汽車從事營運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業內專家表示,被保險人將車輛用於經營性運輸前未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無法賠償的風險。但是,社會車輛加盟模式下的網約車多是私家車主兼職運營,從事經營性活動並不是常態,甚至僅在一段時間內偶有營運,如果偶爾的幾次營利性活動就被視為顯著增加保險標的風險,這也是不合理的。因此,保險公司可以對社會車輛進行網約車活動的運營里程和次數進行統計,對於運營里程和次數極少的,不應視為顯著增加保險標的風險;對於達到一定運營里程和次數的,需要交納經營性車輛保費;保險公司也可以根據車輛運營里程長短和次數多少以階梯遞增的方式確定保費。同時,專家也建議保險公司對以社會車輛加盟形式運營的網約車所徵收保費適當低於其他模式的營運車輛。

據悉,目前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公司、網約車平臺等各方正在積極溝通,研究開發專門針對網約車的保險費率,為進一步完善行業監管和制訂專項保險費率做準備。保險行業一方面將協助政府部門和社會強化對平臺公司的監督和約束,另一方面也應為平臺公司提供增信和風險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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