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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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作為最受大家關注的險種,

實際上有一些“坑”,是不為人所知的。

甚至從業很多年的人員,也不敢說自己都弄明白了。

有一些很常見的問題,比如說:

“重疾病種不是越多越好”

“只有少數病種是確診即賠”

“注意等待期、免責條款和特別約定的內容”

“絕大部分產品的輕症都有隱形分組”

這些十步在日常的文章中已經潛移默化的輸出過,就不一一展開敘述了。

今天來講幾點特別的,不是內行人,可能真的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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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作為最受大家關注的險種,

實際上有一些“坑”,是不為人所知的。

甚至從業很多年的人員,也不敢說自己都弄明白了。

有一些很常見的問題,比如說:

“重疾病種不是越多越好”

“只有少數病種是確診即賠”

“注意等待期、免責條款和特別約定的內容”

“絕大部分產品的輕症都有隱形分組”

這些十步在日常的文章中已經潛移默化的輸出過,就不一一展開敘述了。

今天來講幾點特別的,不是內行人,可能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健康告知中的無限告知

在投保時,我們都需要進行健康告知。

回答健康告知的問題時,我們只需要“問啥答啥”

問了的,如實告知,

沒問的,也不用主動告知。

這個過程中,關鍵就是看保險公司問的問題都是什麼了。

有健告嚴苛的,也有寬鬆的。

但是如果你發現健康告知中,出現非常寬泛的詞語,就要謹慎了。

比如下面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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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作為最受大家關注的險種,

實際上有一些“坑”,是不為人所知的。

甚至從業很多年的人員,也不敢說自己都弄明白了。

有一些很常見的問題,比如說:

“重疾病種不是越多越好”

“只有少數病種是確診即賠”

“注意等待期、免責條款和特別約定的內容”

“絕大部分產品的輕症都有隱形分組”

這些十步在日常的文章中已經潛移默化的輸出過,就不一一展開敘述了。

今天來講幾點特別的,不是內行人,可能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健康告知中的無限告知

在投保時,我們都需要進行健康告知。

回答健康告知的問題時,我們只需要“問啥答啥”

問了的,如實告知,

沒問的,也不用主動告知。

這個過程中,關鍵就是看保險公司問的問題都是什麼了。

有健告嚴苛的,也有寬鬆的。

但是如果你發現健康告知中,出現非常寬泛的詞語,就要謹慎了。

比如下面這種情況: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在每一個疾病後面都有一個“等”字

這就有無限告知的意味了,因為我們無法判斷,“等”字裡面到底包含哪些疾病。

再比如還有的健康告知中寫到 “保險人是否曾經患有或現在患有某些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狀(不包括一般傷風或感冒)”

這也是赤裸裸的無限告知啊,這樣子的健告對投保人來說都是很不友好的

今後發生理賠糾紛或者真的打起來官司,投保人很可能會處於弱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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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作為最受大家關注的險種,

實際上有一些“坑”,是不為人所知的。

甚至從業很多年的人員,也不敢說自己都弄明白了。

有一些很常見的問題,比如說:

“重疾病種不是越多越好”

“只有少數病種是確診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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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部分產品的輕症都有隱形分組”

這些十步在日常的文章中已經潛移默化的輸出過,就不一一展開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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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健康告知中的無限告知

在投保時,我們都需要進行健康告知。

回答健康告知的問題時,我們只需要“問啥答啥”

問了的,如實告知,

沒問的,也不用主動告知。

這個過程中,關鍵就是看保險公司問的問題都是什麼了。

有健告嚴苛的,也有寬鬆的。

但是如果你發現健康告知中,出現非常寬泛的詞語,就要謹慎了。

比如下面這種情況: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在每一個疾病後面都有一個“等”字

這就有無限告知的意味了,因為我們無法判斷,“等”字裡面到底包含哪些疾病。

再比如還有的健康告知中寫到 “保險人是否曾經患有或現在患有某些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狀(不包括一般傷風或感冒)”

這也是赤裸裸的無限告知啊,這樣子的健告對投保人來說都是很不友好的

今後發生理賠糾紛或者真的打起來官司,投保人很可能會處於弱勢地位。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身故二賠一

有些人在買重疾險的時候,會要求一定要帶身故責任。

問其原因,原來是以為重疾和身故可以賠付兩次!

這種想法是有誤區的,賠付身故責任的前提是沒有進行過重疾理賠;

一旦罹患了重疾並進行過理賠,那麼合同就終止了,不會賠付身故保險金。

如果在購買的時候沒有附加身故責任,那麼身故後可以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不過有些產品,在這方面也會存在“小陷阱”

產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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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作為最受大家關注的險種,

實際上有一些“坑”,是不為人所知的。

甚至從業很多年的人員,也不敢說自己都弄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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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講幾點特別的,不是內行人,可能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健康告知中的無限告知

在投保時,我們都需要進行健康告知。

回答健康告知的問題時,我們只需要“問啥答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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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的,也不用主動告知。

這個過程中,關鍵就是看保險公司問的問題都是什麼了。

有健告嚴苛的,也有寬鬆的。

但是如果你發現健康告知中,出現非常寬泛的詞語,就要謹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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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在每一個疾病後面都有一個“等”字

這就有無限告知的意味了,因為我們無法判斷,“等”字裡面到底包含哪些疾病。

再比如還有的健康告知中寫到 “保險人是否曾經患有或現在患有某些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狀(不包括一般傷風或感冒)”

這也是赤裸裸的無限告知啊,這樣子的健告對投保人來說都是很不友好的

今後發生理賠糾紛或者真的打起來官司,投保人很可能會處於弱勢地位。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身故二賠一

有些人在買重疾險的時候,會要求一定要帶身故責任。

問其原因,原來是以為重疾和身故可以賠付兩次!

這種想法是有誤區的,賠付身故責任的前提是沒有進行過重疾理賠;

一旦罹患了重疾並進行過理賠,那麼合同就終止了,不會賠付身故保險金。

如果在購買的時候沒有附加身故責任,那麼身故後可以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不過有些產品,在這方面也會存在“小陷阱”

產品A: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產品A中規定,如果賠付過一次輕症/中症,那麼保單的現金價值降為零,身故後是什麼都拿不到的。

(關於現金價值有多重要,請仔細閱讀《退保,拿到比保費更多的錢》一文)

那正常的產品條款應該是什麼樣子的?

產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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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作為最受大家關注的險種,

實際上有一些“坑”,是不為人所知的。

甚至從業很多年的人員,也不敢說自己都弄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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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中的無限告知

在投保時,我們都需要進行健康告知。

回答健康告知的問題時,我們只需要“問啥答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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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的,也不用主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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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健告嚴苛的,也有寬鬆的。

但是如果你發現健康告知中,出現非常寬泛的詞語,就要謹慎了。

比如下面這種情況: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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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有無限告知的意味了,因為我們無法判斷,“等”字裡面到底包含哪些疾病。

再比如還有的健康告知中寫到 “保險人是否曾經患有或現在患有某些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狀(不包括一般傷風或感冒)”

這也是赤裸裸的無限告知啊,這樣子的健告對投保人來說都是很不友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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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想法是有誤區的,賠付身故責任的前提是沒有進行過重疾理賠;

一旦罹患了重疾並進行過理賠,那麼合同就終止了,不會賠付身故保險金。

如果在購買的時候沒有附加身故責任,那麼身故後可以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不過有些產品,在這方面也會存在“小陷阱”

產品A: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產品A中規定,如果賠付過一次輕症/中症,那麼保單的現金價值降為零,身故後是什麼都拿不到的。

(關於現金價值有多重要,請仔細閱讀《退保,拿到比保費更多的錢》一文)

那正常的產品條款應該是什麼樣子的?

產品B: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並沒有提到賠付輕症現價歸零的說法,

由此來看,產品B自然比產品A寬鬆了許多。

不僅如此,產品A還有這樣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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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作為最受大家關注的險種,

實際上有一些“坑”,是不為人所知的。

甚至從業很多年的人員,也不敢說自己都弄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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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十步在日常的文章中已經潛移默化的輸出過,就不一一展開敘述了。

今天來講幾點特別的,不是內行人,可能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健康告知中的無限告知

在投保時,我們都需要進行健康告知。

回答健康告知的問題時,我們只需要“問啥答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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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的,也不用主動告知。

這個過程中,關鍵就是看保險公司問的問題都是什麼了。

有健告嚴苛的,也有寬鬆的。

但是如果你發現健康告知中,出現非常寬泛的詞語,就要謹慎了。

比如下面這種情況: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在每一個疾病後面都有一個“等”字

這就有無限告知的意味了,因為我們無法判斷,“等”字裡面到底包含哪些疾病。

再比如還有的健康告知中寫到 “保險人是否曾經患有或現在患有某些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狀(不包括一般傷風或感冒)”

這也是赤裸裸的無限告知啊,這樣子的健告對投保人來說都是很不友好的

今後發生理賠糾紛或者真的打起來官司,投保人很可能會處於弱勢地位。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身故二賠一

有些人在買重疾險的時候,會要求一定要帶身故責任。

問其原因,原來是以為重疾和身故可以賠付兩次!

這種想法是有誤區的,賠付身故責任的前提是沒有進行過重疾理賠;

一旦罹患了重疾並進行過理賠,那麼合同就終止了,不會賠付身故保險金。

如果在購買的時候沒有附加身故責任,那麼身故後可以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不過有些產品,在這方面也會存在“小陷阱”

產品A: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產品A中規定,如果賠付過一次輕症/中症,那麼保單的現金價值降為零,身故後是什麼都拿不到的。

(關於現金價值有多重要,請仔細閱讀《退保,拿到比保費更多的錢》一文)

那正常的產品條款應該是什麼樣子的?

產品B: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並沒有提到賠付輕症現價歸零的說法,

由此來看,產品B自然比產品A寬鬆了許多。

不僅如此,產品A還有這樣子的規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由同一原因導致的輕症、中症或重疾,無論延續多長時間,僅賠付最高一項的保險金,之前如進行過理賠,將予以扣減。

儘管在現實中的醫學診斷來看,醫生不會輕易下結論確定“兩種疾病是由同一原因引起的”,

但是既然寫在了條款中,我們看看相對優秀的條款是怎麼標註的:

產品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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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作為最受大家關注的險種,

實際上有一些“坑”,是不為人所知的。

甚至從業很多年的人員,也不敢說自己都弄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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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病種不是越多越好”

“只有少數病種是確診即賠”

“注意等待期、免責條款和特別約定的內容”

“絕大部分產品的輕症都有隱形分組”

這些十步在日常的文章中已經潛移默化的輸出過,就不一一展開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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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健康告知中的無限告知

在投保時,我們都需要進行健康告知。

回答健康告知的問題時,我們只需要“問啥答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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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的,也不用主動告知。

這個過程中,關鍵就是看保險公司問的問題都是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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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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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有無限告知的意味了,因為我們無法判斷,“等”字裡面到底包含哪些疾病。

再比如還有的健康告知中寫到 “保險人是否曾經患有或現在患有某些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狀(不包括一般傷風或感冒)”

這也是赤裸裸的無限告知啊,這樣子的健告對投保人來說都是很不友好的

今後發生理賠糾紛或者真的打起來官司,投保人很可能會處於弱勢地位。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身故二賠一

有些人在買重疾險的時候,會要求一定要帶身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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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想法是有誤區的,賠付身故責任的前提是沒有進行過重疾理賠;

一旦罹患了重疾並進行過理賠,那麼合同就終止了,不會賠付身故保險金。

如果在購買的時候沒有附加身故責任,那麼身故後可以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不過有些產品,在這方面也會存在“小陷阱”

產品A: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產品A中規定,如果賠付過一次輕症/中症,那麼保單的現金價值降為零,身故後是什麼都拿不到的。

(關於現金價值有多重要,請仔細閱讀《退保,拿到比保費更多的錢》一文)

那正常的產品條款應該是什麼樣子的?

產品B: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並沒有提到賠付輕症現價歸零的說法,

由此來看,產品B自然比產品A寬鬆了許多。

不僅如此,產品A還有這樣子的規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由同一原因導致的輕症、中症或重疾,無論延續多長時間,僅賠付最高一項的保險金,之前如進行過理賠,將予以扣減。

儘管在現實中的醫學診斷來看,醫生不會輕易下結論確定“兩種疾病是由同一原因引起的”,

但是既然寫在了條款中,我們看看相對優秀的條款是怎麼標註的:

產品C: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從本質上來說,“同時符合”和“同一原因”二者具有很大的區別。

同一原因代表保險公司享有很長時間的追溯權,無論延續多長時間保險公司都有權利進行扣減;

而產品C中只提到了同時符合兩項,則賠付最高項,並沒有要提出扣減之前理賠項的問題。

以上,告訴我們要認真看條款,並且需要格外注意描述保障責任的用語,稍有不慎可能就吃了小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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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作為最受大家關注的險種,

實際上有一些“坑”,是不為人所知的。

甚至從業很多年的人員,也不敢說自己都弄明白了。

有一些很常見的問題,比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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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部分產品的輕症都有隱形分組”

這些十步在日常的文章中已經潛移默化的輸出過,就不一一展開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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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健康告知中的無限告知

在投保時,我們都需要進行健康告知。

回答健康告知的問題時,我們只需要“問啥答啥”

問了的,如實告知,

沒問的,也不用主動告知。

這個過程中,關鍵就是看保險公司問的問題都是什麼了。

有健告嚴苛的,也有寬鬆的。

但是如果你發現健康告知中,出現非常寬泛的詞語,就要謹慎了。

比如下面這種情況: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在每一個疾病後面都有一個“等”字

這就有無限告知的意味了,因為我們無法判斷,“等”字裡面到底包含哪些疾病。

再比如還有的健康告知中寫到 “保險人是否曾經患有或現在患有某些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狀(不包括一般傷風或感冒)”

這也是赤裸裸的無限告知啊,這樣子的健告對投保人來說都是很不友好的

今後發生理賠糾紛或者真的打起來官司,投保人很可能會處於弱勢地位。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身故二賠一

有些人在買重疾險的時候,會要求一定要帶身故責任。

問其原因,原來是以為重疾和身故可以賠付兩次!

這種想法是有誤區的,賠付身故責任的前提是沒有進行過重疾理賠;

一旦罹患了重疾並進行過理賠,那麼合同就終止了,不會賠付身故保險金。

如果在購買的時候沒有附加身故責任,那麼身故後可以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不過有些產品,在這方面也會存在“小陷阱”

產品A: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產品A中規定,如果賠付過一次輕症/中症,那麼保單的現金價值降為零,身故後是什麼都拿不到的。

(關於現金價值有多重要,請仔細閱讀《退保,拿到比保費更多的錢》一文)

那正常的產品條款應該是什麼樣子的?

產品B: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並沒有提到賠付輕症現價歸零的說法,

由此來看,產品B自然比產品A寬鬆了許多。

不僅如此,產品A還有這樣子的規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由同一原因導致的輕症、中症或重疾,無論延續多長時間,僅賠付最高一項的保險金,之前如進行過理賠,將予以扣減。

儘管在現實中的醫學診斷來看,醫生不會輕易下結論確定“兩種疾病是由同一原因引起的”,

但是既然寫在了條款中,我們看看相對優秀的條款是怎麼標註的:

產品C: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從本質上來說,“同時符合”和“同一原因”二者具有很大的區別。

同一原因代表保險公司享有很長時間的追溯權,無論延續多長時間保險公司都有權利進行扣減;

而產品C中只提到了同時符合兩項,則賠付最高項,並沒有要提出扣減之前理賠項的問題。

以上,告訴我們要認真看條款,並且需要格外注意描述保障責任的用語,稍有不慎可能就吃了小虧。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身故、重疾共用免責條款

有些保險產品帶有身故責任,

但是重疾和身故的免責條款是分開的

比如說這樣子:

"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作為最受大家關注的險種,

實際上有一些“坑”,是不為人所知的。

甚至從業很多年的人員,也不敢說自己都弄明白了。

有一些很常見的問題,比如說:

“重疾病種不是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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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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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下面這種情況: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在每一個疾病後面都有一個“等”字

這就有無限告知的意味了,因為我們無法判斷,“等”字裡面到底包含哪些疾病。

再比如還有的健康告知中寫到 “保險人是否曾經患有或現在患有某些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狀(不包括一般傷風或感冒)”

這也是赤裸裸的無限告知啊,這樣子的健告對投保人來說都是很不友好的

今後發生理賠糾紛或者真的打起來官司,投保人很可能會處於弱勢地位。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身故二賠一

有些人在買重疾險的時候,會要求一定要帶身故責任。

問其原因,原來是以為重疾和身故可以賠付兩次!

這種想法是有誤區的,賠付身故責任的前提是沒有進行過重疾理賠;

一旦罹患了重疾並進行過理賠,那麼合同就終止了,不會賠付身故保險金。

如果在購買的時候沒有附加身故責任,那麼身故後可以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不過有些產品,在這方面也會存在“小陷阱”

產品A: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產品A中規定,如果賠付過一次輕症/中症,那麼保單的現金價值降為零,身故後是什麼都拿不到的。

(關於現金價值有多重要,請仔細閱讀《退保,拿到比保費更多的錢》一文)

那正常的產品條款應該是什麼樣子的?

產品B: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並沒有提到賠付輕症現價歸零的說法,

由此來看,產品B自然比產品A寬鬆了許多。

不僅如此,產品A還有這樣子的規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由同一原因導致的輕症、中症或重疾,無論延續多長時間,僅賠付最高一項的保險金,之前如進行過理賠,將予以扣減。

儘管在現實中的醫學診斷來看,醫生不會輕易下結論確定“兩種疾病是由同一原因引起的”,

但是既然寫在了條款中,我們看看相對優秀的條款是怎麼標註的:

產品C: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從本質上來說,“同時符合”和“同一原因”二者具有很大的區別。

同一原因代表保險公司享有很長時間的追溯權,無論延續多長時間保險公司都有權利進行扣減;

而產品C中只提到了同時符合兩項,則賠付最高項,並沒有要提出扣減之前理賠項的問題。

以上,告訴我們要認真看條款,並且需要格外注意描述保障責任的用語,稍有不慎可能就吃了小虧。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身故、重疾共用免責條款

有些保險產品帶有身故責任,

但是重疾和身故的免責條款是分開的

比如說這樣子: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但是有些產品重疾和身故的免責條款是共用的

比如說這樣的:

"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作為最受大家關注的險種,

實際上有一些“坑”,是不為人所知的。

甚至從業很多年的人員,也不敢說自己都弄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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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病種不是越多越好”

“只有少數病種是確診即賠”

“注意等待期、免責條款和特別約定的內容”

“絕大部分產品的輕症都有隱形分組”

這些十步在日常的文章中已經潛移默化的輸出過,就不一一展開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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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健康告知中的無限告知

在投保時,我們都需要進行健康告知。

回答健康告知的問題時,我們只需要“問啥答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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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的,也不用主動告知。

這個過程中,關鍵就是看保險公司問的問題都是什麼了。

有健告嚴苛的,也有寬鬆的。

但是如果你發現健康告知中,出現非常寬泛的詞語,就要謹慎了。

比如下面這種情況: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在每一個疾病後面都有一個“等”字

這就有無限告知的意味了,因為我們無法判斷,“等”字裡面到底包含哪些疾病。

再比如還有的健康告知中寫到 “保險人是否曾經患有或現在患有某些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狀(不包括一般傷風或感冒)”

這也是赤裸裸的無限告知啊,這樣子的健告對投保人來說都是很不友好的

今後發生理賠糾紛或者真的打起來官司,投保人很可能會處於弱勢地位。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身故二賠一

有些人在買重疾險的時候,會要求一定要帶身故責任。

問其原因,原來是以為重疾和身故可以賠付兩次!

這種想法是有誤區的,賠付身故責任的前提是沒有進行過重疾理賠;

一旦罹患了重疾並進行過理賠,那麼合同就終止了,不會賠付身故保險金。

如果在購買的時候沒有附加身故責任,那麼身故後可以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不過有些產品,在這方面也會存在“小陷阱”

產品A: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產品A中規定,如果賠付過一次輕症/中症,那麼保單的現金價值降為零,身故後是什麼都拿不到的。

(關於現金價值有多重要,請仔細閱讀《退保,拿到比保費更多的錢》一文)

那正常的產品條款應該是什麼樣子的?

產品B: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並沒有提到賠付輕症現價歸零的說法,

由此來看,產品B自然比產品A寬鬆了許多。

不僅如此,產品A還有這樣子的規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由同一原因導致的輕症、中症或重疾,無論延續多長時間,僅賠付最高一項的保險金,之前如進行過理賠,將予以扣減。

儘管在現實中的醫學診斷來看,醫生不會輕易下結論確定“兩種疾病是由同一原因引起的”,

但是既然寫在了條款中,我們看看相對優秀的條款是怎麼標註的:

產品C: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從本質上來說,“同時符合”和“同一原因”二者具有很大的區別。

同一原因代表保險公司享有很長時間的追溯權,無論延續多長時間保險公司都有權利進行扣減;

而產品C中只提到了同時符合兩項,則賠付最高項,並沒有要提出扣減之前理賠項的問題。

以上,告訴我們要認真看條款,並且需要格外注意描述保障責任的用語,稍有不慎可能就吃了小虧。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身故、重疾共用免責條款

有些保險產品帶有身故責任,

但是重疾和身故的免責條款是分開的

比如說這樣子: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但是有些產品重疾和身故的免責條款是共用的

比如說這樣的: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區別就在於,非共用免責條款的,身故免責比重疾免責少了兩項。

也就是說,如果因為感染艾滋病、或是先天性疾病的身故,是可以賠付的。

但是一旦共用,由艾滋病和先天性疾病引發的身故情況,都將被免責。

共用免責條款的情況一般出現在線下產品中較多,

比如同方新多倍保、信泰百萬無憂、中意悅享安康等。

當然,這是一個小概率事件,對實際影響並不大。

"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作為最受大家關注的險種,

實際上有一些“坑”,是不為人所知的。

甚至從業很多年的人員,也不敢說自己都弄明白了。

有一些很常見的問題,比如說:

“重疾病種不是越多越好”

“只有少數病種是確診即賠”

“注意等待期、免責條款和特別約定的內容”

“絕大部分產品的輕症都有隱形分組”

這些十步在日常的文章中已經潛移默化的輸出過,就不一一展開敘述了。

今天來講幾點特別的,不是內行人,可能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健康告知中的無限告知

在投保時,我們都需要進行健康告知。

回答健康告知的問題時,我們只需要“問啥答啥”

問了的,如實告知,

沒問的,也不用主動告知。

這個過程中,關鍵就是看保險公司問的問題都是什麼了。

有健告嚴苛的,也有寬鬆的。

但是如果你發現健康告知中,出現非常寬泛的詞語,就要謹慎了。

比如下面這種情況: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在每一個疾病後面都有一個“等”字

這就有無限告知的意味了,因為我們無法判斷,“等”字裡面到底包含哪些疾病。

再比如還有的健康告知中寫到 “保險人是否曾經患有或現在患有某些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狀(不包括一般傷風或感冒)”

這也是赤裸裸的無限告知啊,這樣子的健告對投保人來說都是很不友好的

今後發生理賠糾紛或者真的打起來官司,投保人很可能會處於弱勢地位。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身故二賠一

有些人在買重疾險的時候,會要求一定要帶身故責任。

問其原因,原來是以為重疾和身故可以賠付兩次!

這種想法是有誤區的,賠付身故責任的前提是沒有進行過重疾理賠;

一旦罹患了重疾並進行過理賠,那麼合同就終止了,不會賠付身故保險金。

如果在購買的時候沒有附加身故責任,那麼身故後可以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不過有些產品,在這方面也會存在“小陷阱”

產品A: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產品A中規定,如果賠付過一次輕症/中症,那麼保單的現金價值降為零,身故後是什麼都拿不到的。

(關於現金價值有多重要,請仔細閱讀《退保,拿到比保費更多的錢》一文)

那正常的產品條款應該是什麼樣子的?

產品B: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並沒有提到賠付輕症現價歸零的說法,

由此來看,產品B自然比產品A寬鬆了許多。

不僅如此,產品A還有這樣子的規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由同一原因導致的輕症、中症或重疾,無論延續多長時間,僅賠付最高一項的保險金,之前如進行過理賠,將予以扣減。

儘管在現實中的醫學診斷來看,醫生不會輕易下結論確定“兩種疾病是由同一原因引起的”,

但是既然寫在了條款中,我們看看相對優秀的條款是怎麼標註的:

產品C: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從本質上來說,“同時符合”和“同一原因”二者具有很大的區別。

同一原因代表保險公司享有很長時間的追溯權,無論延續多長時間保險公司都有權利進行扣減;

而產品C中只提到了同時符合兩項,則賠付最高項,並沒有要提出扣減之前理賠項的問題。

以上,告訴我們要認真看條款,並且需要格外注意描述保障責任的用語,稍有不慎可能就吃了小虧。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身故、重疾共用免責條款

有些保險產品帶有身故責任,

但是重疾和身故的免責條款是分開的

比如說這樣子: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但是有些產品重疾和身故的免責條款是共用的

比如說這樣的: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區別就在於,非共用免責條款的,身故免責比重疾免責少了兩項。

也就是說,如果因為感染艾滋病、或是先天性疾病的身故,是可以賠付的。

但是一旦共用,由艾滋病和先天性疾病引發的身故情況,都將被免責。

共用免責條款的情況一般出現在線下產品中較多,

比如同方新多倍保、信泰百萬無憂、中意悅享安康等。

當然,這是一個小概率事件,對實際影響並不大。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病歷不能亂寫

不管你目前有沒有買保險,去醫院看病時,一定記得提醒大夫:

“我正準備買保險,或者我有商業保險”

這麼一說,醫生就能明白了。

因為一旦在病歷中出現一些莫須有的症狀或疾病描述,

就有可能造成後期核保困難,或者成為理賠時的證據。

講一個最近的事情,有位粉絲問十步,

“自己沒有抑鬱症,但是病歷中出現了抑鬱症的字樣,會影響買保險嗎?”

當然會影響。

粉絲只是晚上睡不著覺,結果醫生在診斷病歷上寫下了“抑鬱症”,不管是核保還是理賠,對被保人都是不利的。

因此十步也告誡各位,如果只是有失眠的小症狀,建議優先選擇看中醫

中醫在診斷的時候,大部分都會認其肝氣鬱結、胃氣失和、陰陽失調等,開一些調理身子,補氣安神的中藥;

但如果去看西醫,開的安眠藥等都是醫院管制藥品,便會將其診斷為抑鬱症、焦慮症

我們的病歷在保險理賠中起著關鍵的作用,若出現錯誤或表達不對,會影響理賠的決定。

所以說,我們應該囑咐醫生慎重填寫病歷。

"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作為最受大家關注的險種,

實際上有一些“坑”,是不為人所知的。

甚至從業很多年的人員,也不敢說自己都弄明白了。

有一些很常見的問題,比如說:

“重疾病種不是越多越好”

“只有少數病種是確診即賠”

“注意等待期、免責條款和特別約定的內容”

“絕大部分產品的輕症都有隱形分組”

這些十步在日常的文章中已經潛移默化的輸出過,就不一一展開敘述了。

今天來講幾點特別的,不是內行人,可能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健康告知中的無限告知

在投保時,我們都需要進行健康告知。

回答健康告知的問題時,我們只需要“問啥答啥”

問了的,如實告知,

沒問的,也不用主動告知。

這個過程中,關鍵就是看保險公司問的問題都是什麼了。

有健告嚴苛的,也有寬鬆的。

但是如果你發現健康告知中,出現非常寬泛的詞語,就要謹慎了。

比如下面這種情況: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在每一個疾病後面都有一個“等”字

這就有無限告知的意味了,因為我們無法判斷,“等”字裡面到底包含哪些疾病。

再比如還有的健康告知中寫到 “保險人是否曾經患有或現在患有某些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狀(不包括一般傷風或感冒)”

這也是赤裸裸的無限告知啊,這樣子的健告對投保人來說都是很不友好的

今後發生理賠糾紛或者真的打起來官司,投保人很可能會處於弱勢地位。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身故二賠一

有些人在買重疾險的時候,會要求一定要帶身故責任。

問其原因,原來是以為重疾和身故可以賠付兩次!

這種想法是有誤區的,賠付身故責任的前提是沒有進行過重疾理賠;

一旦罹患了重疾並進行過理賠,那麼合同就終止了,不會賠付身故保險金。

如果在購買的時候沒有附加身故責任,那麼身故後可以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不過有些產品,在這方面也會存在“小陷阱”

產品A: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產品A中規定,如果賠付過一次輕症/中症,那麼保單的現金價值降為零,身故後是什麼都拿不到的。

(關於現金價值有多重要,請仔細閱讀《退保,拿到比保費更多的錢》一文)

那正常的產品條款應該是什麼樣子的?

產品B: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並沒有提到賠付輕症現價歸零的說法,

由此來看,產品B自然比產品A寬鬆了許多。

不僅如此,產品A還有這樣子的規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由同一原因導致的輕症、中症或重疾,無論延續多長時間,僅賠付最高一項的保險金,之前如進行過理賠,將予以扣減。

儘管在現實中的醫學診斷來看,醫生不會輕易下結論確定“兩種疾病是由同一原因引起的”,

但是既然寫在了條款中,我們看看相對優秀的條款是怎麼標註的:

產品C: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從本質上來說,“同時符合”和“同一原因”二者具有很大的區別。

同一原因代表保險公司享有很長時間的追溯權,無論延續多長時間保險公司都有權利進行扣減;

而產品C中只提到了同時符合兩項,則賠付最高項,並沒有要提出扣減之前理賠項的問題。

以上,告訴我們要認真看條款,並且需要格外注意描述保障責任的用語,稍有不慎可能就吃了小虧。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身故、重疾共用免責條款

有些保險產品帶有身故責任,

但是重疾和身故的免責條款是分開的

比如說這樣子: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但是有些產品重疾和身故的免責條款是共用的

比如說這樣的: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區別就在於,非共用免責條款的,身故免責比重疾免責少了兩項。

也就是說,如果因為感染艾滋病、或是先天性疾病的身故,是可以賠付的。

但是一旦共用,由艾滋病和先天性疾病引發的身故情況,都將被免責。

共用免責條款的情況一般出現在線下產品中較多,

比如同方新多倍保、信泰百萬無憂、中意悅享安康等。

當然,這是一個小概率事件,對實際影響並不大。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病歷不能亂寫

不管你目前有沒有買保險,去醫院看病時,一定記得提醒大夫:

“我正準備買保險,或者我有商業保險”

這麼一說,醫生就能明白了。

因為一旦在病歷中出現一些莫須有的症狀或疾病描述,

就有可能造成後期核保困難,或者成為理賠時的證據。

講一個最近的事情,有位粉絲問十步,

“自己沒有抑鬱症,但是病歷中出現了抑鬱症的字樣,會影響買保險嗎?”

當然會影響。

粉絲只是晚上睡不著覺,結果醫生在診斷病歷上寫下了“抑鬱症”,不管是核保還是理賠,對被保人都是不利的。

因此十步也告誡各位,如果只是有失眠的小症狀,建議優先選擇看中醫

中醫在診斷的時候,大部分都會認其肝氣鬱結、胃氣失和、陰陽失調等,開一些調理身子,補氣安神的中藥;

但如果去看西醫,開的安眠藥等都是醫院管制藥品,便會將其診斷為抑鬱症、焦慮症

我們的病歷在保險理賠中起著關鍵的作用,若出現錯誤或表達不對,會影響理賠的決定。

所以說,我們應該囑咐醫生慎重填寫病歷。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爭議處理條款

在保險條款上,會有一條是針對發生爭議情況時的解決方式:

"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作為最受大家關注的險種,

實際上有一些“坑”,是不為人所知的。

甚至從業很多年的人員,也不敢說自己都弄明白了。

有一些很常見的問題,比如說:

“重疾病種不是越多越好”

“只有少數病種是確診即賠”

“注意等待期、免責條款和特別約定的內容”

“絕大部分產品的輕症都有隱形分組”

這些十步在日常的文章中已經潛移默化的輸出過,就不一一展開敘述了。

今天來講幾點特別的,不是內行人,可能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健康告知中的無限告知

在投保時,我們都需要進行健康告知。

回答健康告知的問題時,我們只需要“問啥答啥”

問了的,如實告知,

沒問的,也不用主動告知。

這個過程中,關鍵就是看保險公司問的問題都是什麼了。

有健告嚴苛的,也有寬鬆的。

但是如果你發現健康告知中,出現非常寬泛的詞語,就要謹慎了。

比如下面這種情況: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在每一個疾病後面都有一個“等”字

這就有無限告知的意味了,因為我們無法判斷,“等”字裡面到底包含哪些疾病。

再比如還有的健康告知中寫到 “保險人是否曾經患有或現在患有某些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狀(不包括一般傷風或感冒)”

這也是赤裸裸的無限告知啊,這樣子的健告對投保人來說都是很不友好的

今後發生理賠糾紛或者真的打起來官司,投保人很可能會處於弱勢地位。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身故二賠一

有些人在買重疾險的時候,會要求一定要帶身故責任。

問其原因,原來是以為重疾和身故可以賠付兩次!

這種想法是有誤區的,賠付身故責任的前提是沒有進行過重疾理賠;

一旦罹患了重疾並進行過理賠,那麼合同就終止了,不會賠付身故保險金。

如果在購買的時候沒有附加身故責任,那麼身故後可以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不過有些產品,在這方面也會存在“小陷阱”

產品A: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產品A中規定,如果賠付過一次輕症/中症,那麼保單的現金價值降為零,身故後是什麼都拿不到的。

(關於現金價值有多重要,請仔細閱讀《退保,拿到比保費更多的錢》一文)

那正常的產品條款應該是什麼樣子的?

產品B: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並沒有提到賠付輕症現價歸零的說法,

由此來看,產品B自然比產品A寬鬆了許多。

不僅如此,產品A還有這樣子的規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由同一原因導致的輕症、中症或重疾,無論延續多長時間,僅賠付最高一項的保險金,之前如進行過理賠,將予以扣減。

儘管在現實中的醫學診斷來看,醫生不會輕易下結論確定“兩種疾病是由同一原因引起的”,

但是既然寫在了條款中,我們看看相對優秀的條款是怎麼標註的:

產品C: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從本質上來說,“同時符合”和“同一原因”二者具有很大的區別。

同一原因代表保險公司享有很長時間的追溯權,無論延續多長時間保險公司都有權利進行扣減;

而產品C中只提到了同時符合兩項,則賠付最高項,並沒有要提出扣減之前理賠項的問題。

以上,告訴我們要認真看條款,並且需要格外注意描述保障責任的用語,稍有不慎可能就吃了小虧。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身故、重疾共用免責條款

有些保險產品帶有身故責任,

但是重疾和身故的免責條款是分開的

比如說這樣子: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但是有些產品重疾和身故的免責條款是共用的

比如說這樣的: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區別就在於,非共用免責條款的,身故免責比重疾免責少了兩項。

也就是說,如果因為感染艾滋病、或是先天性疾病的身故,是可以賠付的。

但是一旦共用,由艾滋病和先天性疾病引發的身故情況,都將被免責。

共用免責條款的情況一般出現在線下產品中較多,

比如同方新多倍保、信泰百萬無憂、中意悅享安康等。

當然,這是一個小概率事件,對實際影響並不大。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病歷不能亂寫

不管你目前有沒有買保險,去醫院看病時,一定記得提醒大夫:

“我正準備買保險,或者我有商業保險”

這麼一說,醫生就能明白了。

因為一旦在病歷中出現一些莫須有的症狀或疾病描述,

就有可能造成後期核保困難,或者成為理賠時的證據。

講一個最近的事情,有位粉絲問十步,

“自己沒有抑鬱症,但是病歷中出現了抑鬱症的字樣,會影響買保險嗎?”

當然會影響。

粉絲只是晚上睡不著覺,結果醫生在診斷病歷上寫下了“抑鬱症”,不管是核保還是理賠,對被保人都是不利的。

因此十步也告誡各位,如果只是有失眠的小症狀,建議優先選擇看中醫

中醫在診斷的時候,大部分都會認其肝氣鬱結、胃氣失和、陰陽失調等,開一些調理身子,補氣安神的中藥;

但如果去看西醫,開的安眠藥等都是醫院管制藥品,便會將其診斷為抑鬱症、焦慮症

我們的病歷在保險理賠中起著關鍵的作用,若出現錯誤或表達不對,會影響理賠的決定。

所以說,我們應該囑咐醫生慎重填寫病歷。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爭議處理條款

在保險條款上,會有一條是針對發生爭議情況時的解決方式: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一般都是給被保人提供兩條路徑:

① 提交本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是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後仲裁解決

②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看起來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十步在這裡提醒大家

如果真的和保險公司發生糾紛,不得不進行爭議處理的時候

建議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項。

原因有二,一是因為在我國的法律上,有不利解釋原則。

起訴過程中,遇到爭議時法律會更加偏向被保人。

二是因為我國仲裁法第九條:

"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作為最受大家關注的險種,

實際上有一些“坑”,是不為人所知的。

甚至從業很多年的人員,也不敢說自己都弄明白了。

有一些很常見的問題,比如說:

“重疾病種不是越多越好”

“只有少數病種是確診即賠”

“注意等待期、免責條款和特別約定的內容”

“絕大部分產品的輕症都有隱形分組”

這些十步在日常的文章中已經潛移默化的輸出過,就不一一展開敘述了。

今天來講幾點特別的,不是內行人,可能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健康告知中的無限告知

在投保時,我們都需要進行健康告知。

回答健康告知的問題時,我們只需要“問啥答啥”

問了的,如實告知,

沒問的,也不用主動告知。

這個過程中,關鍵就是看保險公司問的問題都是什麼了。

有健告嚴苛的,也有寬鬆的。

但是如果你發現健康告知中,出現非常寬泛的詞語,就要謹慎了。

比如下面這種情況: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在每一個疾病後面都有一個“等”字

這就有無限告知的意味了,因為我們無法判斷,“等”字裡面到底包含哪些疾病。

再比如還有的健康告知中寫到 “保險人是否曾經患有或現在患有某些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狀(不包括一般傷風或感冒)”

這也是赤裸裸的無限告知啊,這樣子的健告對投保人來說都是很不友好的

今後發生理賠糾紛或者真的打起來官司,投保人很可能會處於弱勢地位。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身故二賠一

有些人在買重疾險的時候,會要求一定要帶身故責任。

問其原因,原來是以為重疾和身故可以賠付兩次!

這種想法是有誤區的,賠付身故責任的前提是沒有進行過重疾理賠;

一旦罹患了重疾並進行過理賠,那麼合同就終止了,不會賠付身故保險金。

如果在購買的時候沒有附加身故責任,那麼身故後可以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不過有些產品,在這方面也會存在“小陷阱”

產品A: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產品A中規定,如果賠付過一次輕症/中症,那麼保單的現金價值降為零,身故後是什麼都拿不到的。

(關於現金價值有多重要,請仔細閱讀《退保,拿到比保費更多的錢》一文)

那正常的產品條款應該是什麼樣子的?

產品B: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並沒有提到賠付輕症現價歸零的說法,

由此來看,產品B自然比產品A寬鬆了許多。

不僅如此,產品A還有這樣子的規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由同一原因導致的輕症、中症或重疾,無論延續多長時間,僅賠付最高一項的保險金,之前如進行過理賠,將予以扣減。

儘管在現實中的醫學診斷來看,醫生不會輕易下結論確定“兩種疾病是由同一原因引起的”,

但是既然寫在了條款中,我們看看相對優秀的條款是怎麼標註的:

產品C: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從本質上來說,“同時符合”和“同一原因”二者具有很大的區別。

同一原因代表保險公司享有很長時間的追溯權,無論延續多長時間保險公司都有權利進行扣減;

而產品C中只提到了同時符合兩項,則賠付最高項,並沒有要提出扣減之前理賠項的問題。

以上,告訴我們要認真看條款,並且需要格外注意描述保障責任的用語,稍有不慎可能就吃了小虧。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身故、重疾共用免責條款

有些保險產品帶有身故責任,

但是重疾和身故的免責條款是分開的

比如說這樣子: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但是有些產品重疾和身故的免責條款是共用的

比如說這樣的: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區別就在於,非共用免責條款的,身故免責比重疾免責少了兩項。

也就是說,如果因為感染艾滋病、或是先天性疾病的身故,是可以賠付的。

但是一旦共用,由艾滋病和先天性疾病引發的身故情況,都將被免責。

共用免責條款的情況一般出現在線下產品中較多,

比如同方新多倍保、信泰百萬無憂、中意悅享安康等。

當然,這是一個小概率事件,對實際影響並不大。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病歷不能亂寫

不管你目前有沒有買保險,去醫院看病時,一定記得提醒大夫:

“我正準備買保險,或者我有商業保險”

這麼一說,醫生就能明白了。

因為一旦在病歷中出現一些莫須有的症狀或疾病描述,

就有可能造成後期核保困難,或者成為理賠時的證據。

講一個最近的事情,有位粉絲問十步,

“自己沒有抑鬱症,但是病歷中出現了抑鬱症的字樣,會影響買保險嗎?”

當然會影響。

粉絲只是晚上睡不著覺,結果醫生在診斷病歷上寫下了“抑鬱症”,不管是核保還是理賠,對被保人都是不利的。

因此十步也告誡各位,如果只是有失眠的小症狀,建議優先選擇看中醫

中醫在診斷的時候,大部分都會認其肝氣鬱結、胃氣失和、陰陽失調等,開一些調理身子,補氣安神的中藥;

但如果去看西醫,開的安眠藥等都是醫院管制藥品,便會將其診斷為抑鬱症、焦慮症

我們的病歷在保險理賠中起著關鍵的作用,若出現錯誤或表達不對,會影響理賠的決定。

所以說,我們應該囑咐醫生慎重填寫病歷。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爭議處理條款

在保險條款上,會有一條是針對發生爭議情況時的解決方式: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一般都是給被保人提供兩條路徑:

① 提交本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是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後仲裁解決

②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看起來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十步在這裡提醒大家

如果真的和保險公司發生糾紛,不得不進行爭議處理的時候

建議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項。

原因有二,一是因為在我國的法律上,有不利解釋原則。

起訴過程中,遇到爭議時法律會更加偏向被保人。

二是因為我國仲裁法第九條: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也就是說,除了勞動爭議外的其它糾紛,

一經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糾紛無法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而人民法院採取的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敗訴,還能繼續起訴。

"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作為最受大家關注的險種,

實際上有一些“坑”,是不為人所知的。

甚至從業很多年的人員,也不敢說自己都弄明白了。

有一些很常見的問題,比如說:

“重疾病種不是越多越好”

“只有少數病種是確診即賠”

“注意等待期、免責條款和特別約定的內容”

“絕大部分產品的輕症都有隱形分組”

這些十步在日常的文章中已經潛移默化的輸出過,就不一一展開敘述了。

今天來講幾點特別的,不是內行人,可能真的不清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健康告知中的無限告知

在投保時,我們都需要進行健康告知。

回答健康告知的問題時,我們只需要“問啥答啥”

問了的,如實告知,

沒問的,也不用主動告知。

這個過程中,關鍵就是看保險公司問的問題都是什麼了。

有健告嚴苛的,也有寬鬆的。

但是如果你發現健康告知中,出現非常寬泛的詞語,就要謹慎了。

比如下面這種情況: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在每一個疾病後面都有一個“等”字

這就有無限告知的意味了,因為我們無法判斷,“等”字裡面到底包含哪些疾病。

再比如還有的健康告知中寫到 “保險人是否曾經患有或現在患有某些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狀(不包括一般傷風或感冒)”

這也是赤裸裸的無限告知啊,這樣子的健告對投保人來說都是很不友好的

今後發生理賠糾紛或者真的打起來官司,投保人很可能會處於弱勢地位。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重疾、身故二賠一

有些人在買重疾險的時候,會要求一定要帶身故責任。

問其原因,原來是以為重疾和身故可以賠付兩次!

這種想法是有誤區的,賠付身故責任的前提是沒有進行過重疾理賠;

一旦罹患了重疾並進行過理賠,那麼合同就終止了,不會賠付身故保險金。

如果在購買的時候沒有附加身故責任,那麼身故後可以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不過有些產品,在這方面也會存在“小陷阱”

產品A: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產品A中規定,如果賠付過一次輕症/中症,那麼保單的現金價值降為零,身故後是什麼都拿不到的。

(關於現金價值有多重要,請仔細閱讀《退保,拿到比保費更多的錢》一文)

那正常的產品條款應該是什麼樣子的?

產品B: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並沒有提到賠付輕症現價歸零的說法,

由此來看,產品B自然比產品A寬鬆了許多。

不僅如此,產品A還有這樣子的規定: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由同一原因導致的輕症、中症或重疾,無論延續多長時間,僅賠付最高一項的保險金,之前如進行過理賠,將予以扣減。

儘管在現實中的醫學診斷來看,醫生不會輕易下結論確定“兩種疾病是由同一原因引起的”,

但是既然寫在了條款中,我們看看相對優秀的條款是怎麼標註的:

產品C: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從本質上來說,“同時符合”和“同一原因”二者具有很大的區別。

同一原因代表保險公司享有很長時間的追溯權,無論延續多長時間保險公司都有權利進行扣減;

而產品C中只提到了同時符合兩項,則賠付最高項,並沒有要提出扣減之前理賠項的問題。

以上,告訴我們要認真看條款,並且需要格外注意描述保障責任的用語,稍有不慎可能就吃了小虧。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身故、重疾共用免責條款

有些保險產品帶有身故責任,

但是重疾和身故的免責條款是分開的

比如說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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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些產品重疾和身故的免責條款是共用的

比如說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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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就在於,非共用免責條款的,身故免責比重疾免責少了兩項。

也就是說,如果因為感染艾滋病、或是先天性疾病的身故,是可以賠付的。

但是一旦共用,由艾滋病和先天性疾病引發的身故情況,都將被免責。

共用免責條款的情況一般出現在線下產品中較多,

比如同方新多倍保、信泰百萬無憂、中意悅享安康等。

當然,這是一個小概率事件,對實際影響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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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不能亂寫

不管你目前有沒有買保險,去醫院看病時,一定記得提醒大夫:

“我正準備買保險,或者我有商業保險”

這麼一說,醫生就能明白了。

因為一旦在病歷中出現一些莫須有的症狀或疾病描述,

就有可能造成後期核保困難,或者成為理賠時的證據。

講一個最近的事情,有位粉絲問十步,

“自己沒有抑鬱症,但是病歷中出現了抑鬱症的字樣,會影響買保險嗎?”

當然會影響。

粉絲只是晚上睡不著覺,結果醫生在診斷病歷上寫下了“抑鬱症”,不管是核保還是理賠,對被保人都是不利的。

因此十步也告誡各位,如果只是有失眠的小症狀,建議優先選擇看中醫

中醫在診斷的時候,大部分都會認其肝氣鬱結、胃氣失和、陰陽失調等,開一些調理身子,補氣安神的中藥;

但如果去看西醫,開的安眠藥等都是醫院管制藥品,便會將其診斷為抑鬱症、焦慮症

我們的病歷在保險理賠中起著關鍵的作用,若出現錯誤或表達不對,會影響理賠的決定。

所以說,我們應該囑咐醫生慎重填寫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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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條款

在保險條款上,會有一條是針對發生爭議情況時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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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是給被保人提供兩條路徑:

① 提交本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是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後仲裁解決

②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看起來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十步在這裡提醒大家

如果真的和保險公司發生糾紛,不得不進行爭議處理的時候

建議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項。

原因有二,一是因為在我國的法律上,有不利解釋原則。

起訴過程中,遇到爭議時法律會更加偏向被保人。

二是因為我國仲裁法第九條: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也就是說,除了勞動爭議外的其它糾紛,

一經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糾紛無法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而人民法院採取的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敗訴,還能繼續起訴。

重疾險的這些坑,圈外人真的不清楚

其實寫完這篇文章,十步隱約擔心,會不會給大家造成“重疾險太麻煩”的感覺。

實際上,並沒有說的那麼複雜,最重要的還是看保障責任和性價比。

文章提到的問題,自然都是小概率事件。

我的本意一是幫助大家瞭解學習更多的保險知識,

二是“有坑才要避”,幫助大家避坑,教大家怎麼避,才是十步存在的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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